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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东不再滥权、装睡

2019-06-03王志刚

董事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管理层股东监管

王志刚

当A股市场上从小股民到公募基金、私募机构投资人都只会“用脚投票”,上市公司治理自然就变成少数人的游戏。只有全体股东们真正起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才能打破公司治理中问题的根源——股东层的权力滥用和权力睡眠

面对长期以来牛短熊长、既不能成为经济的晴雨表又不能对产业发展强力助推的股票市场,监管者从各个方面积极寻找解决之法,其中包括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去年9月,证监会发布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3月就新修改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司治理的实践给予细致指导——这背后是公司治理乱象层出不穷,治理存在很大问题。2018年,证监会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6起,相当一部分直指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在强力去杠杆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影响下,很多公司、大股东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经营问题。对公司治理劣迹斑斑的上市公司,总能从其股东层面找到由于一股独大、股东缺位导致的“规则空转”“顶风作案”因由。我们怎么能指望一纸监管准则来叫醒装睡的大股东、管理层?

公司治理已成为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因素。解铃还需系铃人。居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心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决定公司经营状况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来聘任,只有全体股东们真正起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才能打破公司治理中问题的根源——股东层的权力滥用和权力睡眠,才能建立起正常运转和有效执行的管控机制,才能选出真正合格的公司管理者、监督者并且发挥作用。

不同的股权结构、企业文化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需求,会存在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问题。不存在一个包打天下、包治百病的上市公司治理标准模板,公司治理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更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而这个公司自治的主体就应该是全体股东。要全体股东们行动起来而不是由大股东、管理层自行决断,除了需要监管机构2012年所倡导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注重股东回报的股权文化,还要通过实实在在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股东诉讼),基于利益的诉求推动小股东发声,从而调动对公司控制权没有竞争机会的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发言欲望,进而倒逼推动对公司治理的改善。

上市公司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应该优化股东结构,形成有利于建立良性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石股东层。优化股东结构并不是排斥一股独大,也不排斥无实际控制人,而是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形成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有效制衡。最重要的是,股东们一定要形成对公司长期投资的共识,不做沉默的股东,不做只会“用脚投票”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一般股东而言,可以随时“用脚投票”是其投资上的一大优势。然而所有的事物都有兩面性,当A股市场上从小股民到公募基金、私募机构投资人都只会“用脚投票”,上市公司治理自然就变成少数人的游戏。小股东对公司没有控制权,但公司经营的成果、利润分配方案等各种公司重大决策无不直接影响其利益,只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才能让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发挥作用,对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形成正面和积极的影响。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对于无控制权的股东,应该怎么做呢?伯克希尔董事长巴菲特是这样做的,“我们没有把伯克希尔的股东看成是过往人群中不知姓名的成员,而是把他们看作为了在身后留下些什么,而将他们的资金托付给我们的共担风险的投资者。”当控股股东、管理层将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当成共同投资的“合伙人”,当小股东不是把自己当成上市公司的匆匆过客,自然会形成一个推进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石股东层。股东、管理层都应该清晰了解并关注真正的公司发展目标——公司的内在价值平均年增长率最大化,而不是以规模或者市值的增长作为对发展的衡量标准。超越了不同股东的不同短期利益诉求,才能形成共赢共享的长远利益。

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之所以需要股东共同来发声发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各个公司都有其具体情况、特殊性,只有各公司的股东才有可能真正了解情况、才有权利和动力去推进公司治理工作。股东们要以国家法律和监管规章为底线,针对本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建立起适合公司股东结构、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公司治理体系,开展公司治理的创新实践。

股东们在公司治理领域发力,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的退出。即使建立起基石股东层,即使形成了共同长期投资、坦诚沟通信息、注重股东回报的股权文化(在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构建这种新型股权文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仍然需要有外部的监督与制约。监管机构应对“大股东占用”“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严查严防,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主张给予积极回应与支持。针对不同股东结构导致的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问题,或许监管机构进行分类指导更符合公司治理改进的实际需要。

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的改进与提升,应当以合法共赢的利益格局调动股东的积极性,以合规合理的经济渠道满足股东、管理层对于资金和发展等方面的需求,以严刑重罚对于胆大妄为者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惩罚。当然,很多方面的问题已经超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范畴、公司治理的范畴。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层、监管机构已经从金融整体监管、立法等方面开始做顶层设计和治本的工作,我们有理由对未来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整体进步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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