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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雇请?微信还原劳动关系

2019-06-01北方

莫愁·智慧女性 2019年12期
关键词:刘芳工伤证据

北方

员工劳动关系成疑

高中毕业后,张霞到北京打工。在建材市场,她结识了盛源公司老板刘芳。刘芳见张霞年轻、肯吃苦,便打算让她做传送单据、帮忙装卸货之类的杂活,月薪4000元。张霞暗自思量,自己一没有学历,二没有特长,在大都市里除了干这个,没有更好的机会,便答应留下。

盛源公司主要经销玻璃器材,活不算多,张霞对此很满意,打算长期做下去。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她并不懂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公司亦没有主动提及,双方的关系就这么含糊地保持着。但在张霞心里,自己和其他员工身份一样,都是为公司做事。

2017年11月8日,张霞像往常一样往车上搬玻璃,突然车上的几块玻璃轰一声砸向她,张霞的脑袋、肩膀和腿部顿时血红一片。受伤严重的她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张霞住院后,公司通知张霞的母亲蒋萍来医院照顾女儿,并支付了那段时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然而,随着医药费不断增加,公司慢慢开始拖欠费用,再后来,干脆停止付费了。张霞隐隐觉得,公司不想管她了。

躺在病床上的张霞觉得走投无路,母亲蒋萍心如刀绞。母女俩虽不懂法,但因为工作受伤理应由公司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张霞请教了几个病友及其家属。有人问:“你和公司签劳动合同了吗?”张霞茫然地摇摇头。对方解释道:“没有劳动合同,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怎么认定工伤呢?”又有人出主意,让她去劳动局问问。绝望的张霞眼睛忽地亮了,她决定先去公司和谈,如果谈判失败就去劳动局。

公司与员工僵持不下

第二天一早,张霞就去了公司,她直接了当地表示希望公司帮忙认定工伤。负责接待张霞的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就是不表態。张霞看出对方在故意拖延,也不打算多费口舌,直奔劳动局。

张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张霞和盛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张霞需要自证其和公司确实存在工作关系。在律师的帮助下,张霞从银行调取了交易明细,其中有很多交易显示对方户名为“刘芳”。她又将微信中“转账来自刘芳”的记录打印出来,同时,找到过去与同事的合影以及自己的暂住证,以此证明她曾在公司工作。在她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上显示,工作单位是盛源公司,住院收费票据下方有“刘芳”字样的签字。根据这些证据,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工伤认定书,张霞又去了一趟公司,可公司的态度让她大失所望。对方压根不承认认定书,张霞懵了。领导面色严峻地表示,公司和张霞没有签劳动合同,张霞属于刘芳个人聘用,和公司没有关系。张霞有点不解,喃喃地说:“刘总是公司最大的领导,她聘用和公司聘用不是一回事吗?”领导扯了扯嘴角,声调也高了些:“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刘总能算用人单位吗?她是雇主,你是雇工,雇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找雇主商量赔偿。而且这次受伤你自己也有责任,不是吗?”听到这话,张霞气不打一处来。领导也绷不住火了,不耐烦地表示那就法院见。

从公司出来,张霞满脑子都是领导说的话,她迫不及待地想知道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究竟有什么不同。她了解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想到自己在公司干了6年,张霞悬着的心稍稍安定了些。

员工搜集证据获胜诉

很快,盛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盛源公司与张霞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霞将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证据一一罗列,此外她还附上了刘芳与自己及自己母亲的沟通信息。刘芳的聊天记录显示:“我先给你转2万,算张霞的工资。”“一会儿把工资给你算一下,该给你的一分也不会少。”“小张在我这里上班多少年了,她出事我也很难过……我知道是属于工伤……”等内容。

法院认为,张霞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多次显示了张霞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亦显示刘芳存在向张霞支付工资的行为。盛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认可刘芳为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亦存在向张霞发放款项的行为。盛源公司虽主张张霞为刘芳个人雇佣,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盛源公司与张霞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盛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在劳动法中,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实习编辑 巴恬恬 3655842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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