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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风险思考

2019-05-31刘海飞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7期

刘海飞

[提要]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此次修改主要是为解决日益矛盾的农村土地问题。本文重点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信托流转风险,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入手,对其风险逐步展开探讨,并提出个人灼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信托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1日

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自己的承包土地,流转面积高达4.79亿亩。2013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在流转时不得搞强迫命令,要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当前,中国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收入和进城务工收入等。由于小农家庭的收入过于单一以及收入增速过于缓慢,进城务工给农民家庭带来的收入显而易见,于是从2000年初始,大批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大量的土地闲置荒废。有些农民在城市经过十余年的打拼,在城市已经有一定的根基,甚至很多农民在城市拥有了自己的不动产,但在农村仍有自己的承包地,其又不能回去经营。为了解决农民在农村承包地种种的矛盾和纠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本次的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自动延迟30年)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在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方面作了修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上升到制度法制化层面:(1)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上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涌进,特别是农民以及随其子女进城务工,由此带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速流转,流转面积的加速扩大。据相关统计,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了1/3。同时,在农村涌现出了很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一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地涌现。(2)国家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需要及时地转化为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等提出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作出了重大安排部署。急需完善关于农村土地的各项相关法律的。(3)总结和收集确认地方实践探索和创新的经验,并上升为法律。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进行了多方面的制度设计:(1)在总则中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即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2)规定了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方可以自行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信托流转的基础),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3)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制度。新的法案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4)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等方面,新的法案法规定,承包方自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同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其中,土地融资担保方面的法律备受关注: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从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我们可以看出,已经出现在安徽宿州等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合理合法,既能确保农户在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能保障农户在土地方面的收益,从中央制度安排来说,叫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本文主要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风险,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宏观风险、中观风险、微观风险方面对其进行论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宏观风险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宏观风险主要集中在信托政策和信托法律风险上,故本文将从信托政策和信托法律风险入手探讨。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機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由此,从解读可看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避了一定的政策风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中观风险

证券行业有证监会,银行保险有银保监会。信托业作为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在中国的发展中却缺少一个独立的信托监管机构,可见,对于信托的发展是存在认识和指导上的缺失的。故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设计一个独立的信托监管机构,指导信托的发展,监督信托业务的实践,为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规避监管层次的风险。

在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这次在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二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三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四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由此可见,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信托方式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打下了一个制度的基础。随着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风险也会相应的被规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微观风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微观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微观风险管理可以从这四个风险入手:

(一)信托流转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往往是其他风险的驱动,因此研究信托流转的市场风险时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风险的基础。根据信托流转市场风险不同的驱动因素或者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因子,可以把市场风险进一步分为汇率风险、价格风险、购买力风险:(1)汇率风险将引发交易和折算的风险,对于信托公司的日常交易产生的现金流产生巨大的风险,因此信托资金在买卖金融产品时要尽量规避为获取相关收益带来的极大不确定性;(2)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而引起行为主体未来收益变化的不决定。对于信托流转的信托公司来说,主要是因为由于公司投资于外汇,或者涉及外汇交易的相关业务,对于这类业务公司可以期权模式来规避由于利率风险造成的不确定性;(3)信用风险可能由于农户提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信托机构不能正常支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费用和收益引起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产品可能涉及众多的委托人,面对众多的委托人,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最为致命,所以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信托流转操作风险。由于在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整个风险事件发生过程中,人们往往只关注最靠近风险结果的那些诸如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驱动因素,而对于常常处于整个风险事件源头的操作风险则明显重视不够,再加上涉及操作风险的诸多因素零散、细碎、繁多、交叉,而难以辨析。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一直给予极大的关注,目前对这两种风险的认识、研究和把握也相对比较充分;相比之下,对操作风险的认识、管理还不够成熟、系统、完整,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信托流转涉及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产品以及经营行为的操作风险;(2)有形资产损失引发的操作风险:(3)内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4)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5)雇佣及工作现场安全性引发的操作风险;(6)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引发的操作风险;(7)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操作风险我们应该各个击破,不能拘泥于陈规。

(三)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满足资金流动需要的能力而产生的风险称之为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也称为产品或资产流动性,主要指金融资产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也就是市场上金融资产与现金之间的转换的资产流动性,主要指金融资产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也就是市场上金融资产与现金之间转换的难易程度,经常用广度或宽度、深度、即时性、弹性等四维概念来刻画。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流动性风险可能是由于此类信托产品是小规模的、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等原因造成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新型产品的优势,金融机构更应该推动此类产品的发展,政府应该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以更快的速度形成一个完善的、合理的信托市场。

四、结论

经过上面的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宏观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在中央政策的领导下加速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农民权利的法律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中观风险欠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制,原因是信托行业欠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微观风险可以认为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信托风险,相关用益物权的风险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借鉴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蒲坚.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托化改革[J].中国农村科技,2014(2).

[2]姜雪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4.8(4).

[3]徐孟洲.信托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读.2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