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2019-05-31马梦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7期
关键词:股东银行监督

马梦孜

[提要] 本文从国际主流国家各种典型性治理类型介绍入手,通过各种模式的对比和分析,发掘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探析优化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阐述内、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及各自的利弊,在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基础上,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国际上典型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4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自美国兴起,其研究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相关热点,逐渐成为国际性研究热点。完善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证券市场、政府机构等评价公司业绩,进行投资决策,加强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国有大型公司制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力的目的。

公司治理理论研究虽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其理论渊源却可以追溯到四百多年前欧洲商人对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摸索。伴随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发展,公司治理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始于1600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所确立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管理制度。而后随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经理的出现,这种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及制衡关系便逐渐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在经济运行和企业活动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概括地说,所谓公司治理就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从法学的观点看,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其所聘请的高管是受托人,所有者即公司股东是收益人,通过公司治理的契约形式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自权利边界,实现各方权利责任的协调与统一,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

公司治理机制的演进是一种适应性改变的过程,是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不断被现实接受并固化为制度的过程。不同国家在公司治理的进化程度上是不同的。它们在更好地适应巿场压力并且把巿场压力转化为企业行动方面存在差异。受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道路、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各个国家发展的独特性,对于公司治理问题,不同国家有一系列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的制度与手段,并最终形成了各个国家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意大利模式

意大利公司治理模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家族化、垄断化”。意大利的公司处于一种等级制的金字塔结构中。处于最上层的是由家族控制的控股公司,控制家族可能同其他企业集团之间进行交叉持股。像菲亚特、贝纳通、好利获得这样的大型公司概莫能外。家族控制模式是公司治理最原始的形式。企业创立的家族通过复杂的交叉持股取得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其优点是,基于家族共同的利益目标,股东更容易就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一点在企业初创期尤为重要。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家族作为控制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可能会侵犯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在集团之间,由于其交叉持股的情况比较多见,极易产生利益输送的空间,最终由于缺乏良性的制衡机制而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这样的“一股独大”的环境使得证券巿场也难以健康发展起来。小股东处于绝对弱者地位,没有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巿场监管者也没有能力设计和实施出足以保护小股东的披露原则,巿场作用非常不足,股票的价值与企业业绩关联并不密切。在这样的情况下,意大利的机构投资者并不发达,现存的机构投资者也没有把自己的资金放入股市进行长期投资,更不是一个积极的公司治理的关注者。

有别于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单纯的存贷关系,银行仅作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而非企业的监督者。在意大利,由银行控制的共同基金持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但被持股的公司往往属于某个联盟集团,共同基金按照其母公司事先明确的战略进行投票表决,银行不愿意参与到对企业的监督过程中去。

二、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也叫作“银行导向的模式”,即股东主要通过一个值得信赖的中介组织,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的目的。其特点是股权集中在银行和相互持股的企业手中,企业融资以银行系统为主,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实施监督。德国的银行没有实现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离,银行有权收购或持有任何法律形式的公司的股份,德国的银行也因此也被称为“全能银行”。所谓“全能”的含义:一是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二是作为投资银行,拥有企业的股权。银行如果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企业提出抵押担保或停止贷款,并要求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还可以通过向企业派驻监事等方式,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上市企业,银行通过持有股票、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出代表控制企业。监督委员会是银行和其他大股东对公司实施影响的机构,作为监督企业的主要角色,直接持股和拥有的代理投票权的份额,决定了其在监事会中席位的多寡,通过监督委员会控制着公司的经理阶层。贷款融资和长期持股相结合有助于克服利益冲突,一来它可以控制银企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二来可以减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德国之所以形成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体制,与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与历史传统是紧密相关的,德国的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在容克资产阶级的专制统治下实现的,国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国家的种种政策和制度当中,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新兴工业的促进、向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对后来德国独特公司治理体系的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的德国股份公司里面,银行代理投票制度非常多见。在很多情况下,不是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而是银行代表投资者进行投票,参与表决,这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德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太发达,直接融资相对较弱,所以企业依赖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融资。企业愿意将大量的业务转给主办银行,与银行保持稳定的关系。很多投资者的股权来自于银行。银行最开始是作为一个风险投资企业,但是当贷款需要偿还的时候,银行并没有简单地向企业收取现金,而是把企业变成了股份公司,把自己的债权转化成为向大众出售的股权,获得回报。同时,小投资者在获得由银行转卖的股份之后,也往往由于相信银行而愿意把股票寄放到银行。历史上俾斯麦政府为了鼓励德国企业在股权多元化且保持经济稳定,曾颁布法令,如果投资者的股票是放在銀行信托账户中的,将在税收上有减免。这使银行承担了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二)银行也需要了解企业。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更自如、更有保障地开展业务。如,吸收企业存款、运作企业结算账户、发行企业债券、参与企业外汇交易等,以此实现获利。同时,正是由于主办银行是企业的股东,它才会在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其他银行不愿贷款甚至收回贷款时,承担起救助企业的责任。因而企业愿意银行对企业增加贷款和承担比一般债权人更大的责任。由于主办银行对企业承担了不同于其他银行的责任,所以企业的经营活动要置于主办银行的指导、监督之下。企业在获得贷款、开始经营后,要定期向它的主办银行提供财务报表,通报投资新增生产能力状况、原材料供应状况、产销状况。但是,作为持股者和贷款者,自然而然,两者的目标和利益具有明显差异。同样的,德国银行的动机和行为也不同于一般持股投资者。比如,撤资与保全财产之间的矛盾。作为股东,可以选择撤股来表达对公司业绩的不满。但对于全能银行来说,需要在流动性和控制之间权衡后果。全能银行害怕股份出售带来巨大的损失。再比如,监管动力的不足。纯粹的投资者只有通过昂贵的监管才能增加其股份的价值,股东持有的股份越高,他们越有动力这么做。而全能银行的这种动机却不明显。作为贷款方,理论上说为了使信用风险最小化,银行有强烈的动机监督并控制企业的管理者。但实际上,对于全能银行来说,由于有抵押或账目监督等手段,它对于管理层的干预往往只是到了他们的决策威胁到公司的生存时才显得紧要。

英美董事会制度相比,德国公司治理机制采取双委员会制,即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并存的制度。监督委员任务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控制管理委员会,同时也保护公众利益。成员一般由股东代表和工人代表共同组成。如果银行至少持股10%,则银行管理委员会的一个成员通常被选到持股公司的监督委员会里面,银行代表除可以对公司进行监督,还可以其丰富的财务经验保参与公司管理。除了银行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常常包括一些工程师,负责他们的专业领域,监督技术开发和生产方面的情况。

管理委员会就是公司的經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它的职责是选择和任命公司内部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向监督委员会进行经营活动和业绩的报告等,其报酬一般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而不是采用欧美模式中股票认购期权的手段,这是因为在德国普遍认为由于交叉持股公司的存在,引入股票认购期权计划可能会使经理们相互勾结而造成激励失效。

三、日本模式

日本是典型的“关系导向模式”的代表。在日本的关系导向模式中,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理不满意,不像巿场导向国家那样只是“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发言”施加影响力。这与日本社会的其他演变密切相关,即财阀控制体系与交叉持股制度。

财阀是明治政府中那些能够优先获得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的家族所拥有的公司。在日本国家垄断行业中,凭借与政府之间良好的关系,财阀通过私有化的方式迅速积累资本,这些有资本保障的企业大量吞并其他破产的公司,导致了集中的出现,并形成财阀。

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为了给工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日本建立了邮政储蓄系统,以吸收家庭储蓄到政府的控制中,然后,国家将这些资金提供给那些资助工业发展的私人银行,而这些银行大多是由不同的财阀创建的。财阀通过银行对其留存收益和事业的再投资进行控制,在银行成为财阀控制中心环节的情况下,当企业发展业务的时候,银行具有是否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决策权利。财阀控制的银行通常要求贷款中必须要有一部分用于长期投资。由于财阀集团中企业与银行的特殊关系,企业一般愿意采用而且能够维持较高的债务与股权比例。这种高比例的债务与较高的资金留用率结合在一起,就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由于日本在二战之前不存在证券市场,因此成功的财阀家族用在已有的工业中获得的收入进行新的工业投资。在财阀企业持续经营的资金中,留存收益成为长期增长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战以后,盟军为了打破战争和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财阀基础,通过将股权分散到普通公众的手中,解散了财阀。为了防止来自于日本之外的经济力量的侵入,也为了稳定经营活动,日本的主要工业公司和银行发起了一场交叉持股运动。交叉持股运动的核心是原财阀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购买股份,目的是保持股东的稳定。这些股东约定不出售股份,也不要求提高分红比率。通过交叉持股运动,日本商界实际上作出了一种集体保证:为了保证日本经济的长期增长,停止传统的财产权概念。当股东之间相互投资,以及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保证时,结合在一起的不是对股份可能产生收益的追求,甚至不是这些股份所包含的产权,而是企业集团内部的商业关系以及存在于日本经济持续增长中的共同利益。因此,现在的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是非常独特的,其公司治理体系具有如下特点:(1)银行制度。银行通过派原来的员工参加公司董事会或派员列席董事会,对经理进行必要的监控;(2)社长会制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互派遣。强化资本联系与经营关系的协调,有一定的互相监督的作用;(3)终生雇佣与年功序列制。建立以终生递延的报酬制度。

日本企业的良好经营效果不是因为个人能力,而是一种组织能力,这些组织能力存在于公司内外部多种关系之中。有学者认为,日本那种紧密的经济联系“减少了代理损失,这种监督更有效地联系了管理者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使日本公司能够比美国公司更好地对长期收益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者很少受到股东追求短期收益压力的影响。不过,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已经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日本公司最大化的目标是增长率和市场份额,而不是利润和股价。日本公司的管理者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司的快速增长,而不是股东的利益。管理者之所以能够追求这样一种目标,是因为日本公司的股东不能够有效地对管理者进行限制。美国著名学者Milgrom和Roberts甚至得出了“日本的公司并不是为了他们的股东利益而运行”的结论。

四、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即市场控制模式。公司从资本市场融资,公司股权被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通过富有流动性、生机勃勃的资本巿场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通过对经理人的激励和有效监督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运作高度透明,并且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

外部股东通常采用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去持股。而当他们对公司业绩不满时,他们就通过“用脚投票”、卖掉股份的方式来表决,这样,就会引起股价下跌。继而,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会发挥作用,经理被替换的威胁成为激励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和动力。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最关键环节。董事会直接对股东负责,并且定期向股东汇报公司的运作情况。董事会首先要进行战略管理,并依据公司战略对经理层提出要求和进行监督。被兼并的风险是保证公司管理层对股东负责的主要激励机制。

市场控制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存在发达的经理巿场。经理市场的存在对于现任经理会形成约束,用以替代不够尽职或低能的经理。公司管理效率和公司股票价格高度相关。换句话说,接管对管理者行为的约束依赖于资本市场要能够正确反映管理者的能力。公司内部的经理市场是由可能成为新经理的管理者构成的,而公司外的经理市场则由公司外部有经验或有业绩的经营者构成。经理市场的经济学含义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经理以往经营历程的业绩可以用来作为经理人能力信息的指标。如果过去的业绩广为人知,它就可以被用于与新的委托人签约。

从美国经济史来看,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是基于由效率驱动的制度演进。在1890年之前,美国工业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创业者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他们用自己的和借来的资金来创建企业,依靠留用收入持续经营,融资主要靠信誉和关系。1890年以后,随着西进运动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合并使得巿场份额更加集中,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个人逐渐难以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管理的任务变得非常繁重、多变而且复杂。

美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由于企业合并而带来的工业集中使得公司迫切需要在资本市场融资,股票投资者越来越多,股权也越来越分散。股票发行将股票所有权由直接投资者转移给证券投资者。通过这种转移,所有者逐步退出工業舞台,管理人员开始控制大公司的决策权。

由于美国社会中更加浓厚的民主和宪政的思想,和德国人不同,美国人在20世纪初期立法限制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并限制了银行的并购和跨州经营。几乎在同一时间,美国人也通过立法规范了他们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债券评估机构的审查也更加仔细,政府对新证券问题中滥用职权的限制等也更加明晰。监管手段的逐步健全提涨了投资者投资热情,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机构投资者占据重要地位。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在过去30年中,美国的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目前,美国共拥有超过8,000支共同基金,其资产净值超过12万亿美元,占股市总市值3/4,养老基金高达18万亿美元,占美国全年GDP的120%。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也带来公司治理上的重要问题。与普通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更加关注短期收益,关注二级市场的交易操作上,不是靠对于金融产品的持有产生投资收益,而是通过在市场中交易寻求价差而获得短期投资收益,机构投资者并不关心长期投资收益,不关心公司治理的改善,不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状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机构投资者股东逐渐开始关注公司董事会结构和公司控制权,积极参与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寻求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通过代理投票机制对公司施加影响和干预。

五、中国模式

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基本构造被称为“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立的模式。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中,基本上采取了混合的发展模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一方面吸收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使公司的经营者们处于公众股东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在公司机关构造中强调了监事会的作用和地位。

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模式虽然给我们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和借鉴,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只取其形,没得其神,导致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公司制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国有股目前仍占据着主流地位,股权结构不完善,政企职责不明确。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着企业改革的全过程。本来,国有股作为大股东应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经理人。然而,作为 “一股独大”的国有股却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政府既是国家的宏观管理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多重身份决定了其多元化的目标。国有资产虽然归全体人民所有,然而却没有一个真正的 “人格化”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与法人股或个人股股东相比,代表国有股的机构并不真正拥有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对经营者监督的内在动力不足也就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很难对经理人实施有效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了事实上的控制权,在公司决策中,他们的自身利益得到了充分体现,过度的在职消费、追求短期利益、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们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同时,一定要与我国经济体制相结合,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取其形、得其神,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企业机关构造及权限进行彻底改造,建立并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加强董事会独立性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董事会的独立性是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美国模式是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我国也借鉴了此种做法,这体现在国资委在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董事会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投资主体的性质决定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表面上构成委托关系,实际上受国有投资主体的限制,董事同时又与国有投资主体形成行政委派关系。“屁股指挥脑袋”,当公司利益和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他一定会站在国有投资主体立场上,否则,他肯定会被撤换。同样,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公司,董事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受大股东所“驱使”。于是,一个简单逻辑就是“董事代表股东利益——大股东董事控制董事会——董事会代表大股东利益”。所以,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必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对现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结构进行结构式调整,使独立董事有足以抗衡内部董事的力量,从而真正达到制衡控股股东,监督董事会健康运作的目的。

(二)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地位与董事会对等,两者在组织结构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这种结构符合我国传统的权力制衡习惯,颇似我国古代官制中纠查百官的“御史”。

实践表明,不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不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经理们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遏制。完善监事会制度,应从立法入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应确立提高监事会地位和加强监事会作用的指导思想。目前,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将监事会置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上,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董事、经理的制约。为使监事会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引进日本的经验,引进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可以是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各方,如债权人、退休职工等,因为他們不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相对独立性较强,同时他们同企业之间存在经济联系,监督的积极性较高;监事会主席由外部监事担任等。

(三)明确职工参与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董事制度,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我国企业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而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则是一种有效的选择。笔者认为,德国法中的职工参与制度在我国具有较为直接的借鉴意义,即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当公司的监事,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形式上的最高权威实体——监事会(类似我国的股东代表大会);再由监事会选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由董事会来选择,由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监事会代表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等利益相关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全方位、一揽子”监督。但是,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看来,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只是个别专家们在学术界有所探讨并呼吁,想真正形成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之理论基础还有待时日。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德国公司机关构造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最优的选择,它不仅实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实现了公司所有权与监督权的分离。但是,随着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以及我国公司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需求,企业正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必须接受国际规则的约束,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似乎成为次优的选择。其实,两种模式的 “引进”和“移植”,本身不足以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的特有问题。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应该借鉴德国公司机关构造的模式,引入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企业机关构造及权限进行彻底改造,这是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希望所在。

合法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准则提供制度保障。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需逐渐出台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规章,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在明确公司治理改革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并依据法律制定、修订有关公司治理的准则、度;各利益主体则应充分认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我国公司治理改革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切合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结构。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明华.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实证分析——兼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Aoki,Masahiko.Toward an Economic Model of the Japanese Firm[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1990.3.

[3]徐向艺.公司经营目标与公司治理结构——日本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企业导刊,1996.

[4]杨胜刚.西方公司治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6).

[5]Andrei Shleifer & Robe w.Vishny.A Survey 0f Corporate Gov-ernance[J].Joumal 0f Finance,1997.

[6]蔡继明,解树江.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兼论我国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企业创新[J].南开经济研究,2000(2).

[7]P.W.Moerl and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 Structures: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5.26.

猜你喜欢

股东银行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10Gb/s transmit equalizer using duobinary signaling over FR4 backplane①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保康接地气的“土银行”
“存梦银行”破产记
银行激进求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