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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美育课程建设研究

2019-05-27申靓雯

戏剧之家 2019年10期
关键词:六艺周礼课程建设

申靓雯

【摘 要】《周礼》“六艺”中对于中国古代礼乐思想中所产生的“舞蹈美育”的雏形,与现代社会中的舞蹈美育观念相融合,多角度探究舞蹈美育在现代社会的存在方式,通过普通高等教育、义务阶段教育和舞蹈类社会培训机构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课程设置,探求舞蹈美育课程建设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周礼》“六艺”;舞蹈美育;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10-0000-02

《汉语大词典》对于“美育”的解释为:“以培养审美的能力、美的情操和对艺术的兴趣为主要任务的教育。”“美育”,即审美的教育。“美育”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古典美学家席勒在其代表作《美育书简》中初次提出。在中国,有关“美育”的概念,最早是由蔡元培先生与于1901年在其《哲学总论》中明确的提到了“美育”这一概念。随后,蔡元培在北京神州学会的演说中,对于“美育”概念又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惟既承学会诸君子责以讲演,则以无可如何中,择一于我国有研究价值之问题为到会诸君一言,即‘以美育代宗教之说是也……知识、意志两作用,既皆脱离宗教以外,于是宗教所最有密切关系者,惟有情感作用,即所谓美感……鉴激刺感情之弊,而专尚陶养感情之术,则莫如舍宗教而易以纯粹之美育……”自此,“美育”概念在中国社会逐渐发展起来。

一、“美育”释义

何为“美育”?从18世纪“美育”概念的产生到20世纪在中国流传开来,“美育”作为一种教育的种类和方式被广泛的应用与研究。那么,何以被翻译成“美育”?在中国的语言传统中,“美”与“育”又作何解?“美”字,自先秦以来,被赋予了多重含义 :

《孟子·梁惠王下》:“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这里的“美”是指百姓听到了车马之声,看到了羽旄美丽的样子,因此这个“美”是对羽旄的形容之词,是百姓用眼睛辨别所得结果。而在《孟子·尽心下》:“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与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归心》中所书:“齐有一奉朝请,家甚豪侈,非手杀牛,啖之不美。”这两处典籍中对于“美”的理解,是建立在品尝之后,即用嘴巴尝试所得结果。

同样可作“善,好”之解。《国语·晋语一》:“彼将恶始而美终。”与“恶”相对应的“美”即为“善”之意,而“善”通常是指一个人的品德,如此说来,论“善恶”者,必以心度之,综合考量而到达的结果。有如汉代刘向《说苑·谈丛》中所述:“高山之巅无美木。”高山的最高峰处没有好的木头,自是用视觉所辨。

在其他释义中亦可作“美好的人、事或是好的品德”。如《论语·颜渊》:“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如《楚辞·离骚》:“委厥美以从俗兮,苟得引乎众芳”。同样也可作“使…美好”的含义,如《诗·周南·关雎序》所道:“美教化,移风俗。”

通过对于“美”字多重释义的梳理和类举,从词性上看,它既可作形容词又可作名词,甚至在古代汉语中还可作“使动”用法的动词;从意义上看,每种释义也不尽相同。综上所述,对于“美”的理解,能够将多重含义统一于一体的便是“人”本身。确切地说,一切的“美”都源自于人的感官。无论是美景、可口的味道、美好的事物抑或是美好的品质,这一切的判定和形成皆源自于人的感官,眼睛辨别美丑,心灵感知美恶,有外表及内在,人的感官给予大脑感性的认知。因此,一切的“美”,皆围绕着人而产生,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却因为人对它的感知,而产生了“美”的认知。这种认知“美”的过程便是审美,而这种认知能力,即审美能力。

“育”字在“美育”一词中,作培育、教育之意,正如王德安《严师》诗中所言:“三十年心血育英才,芬芳桃李满天下。”“美育”,对“美”的培养,即是对审美能力的培养,使审美这种感性认知能力通过专门培养而得以提升。

二、《周礼》“六艺”中的舞蹈美育

早在先秦時期,所谓君子“六艺”便已有了雏形。夏朝时期,当时的氏族社会以“乐”教导民众,在精神文明和典籍制度并不完善的社会中,“乐”成为了当时氏族部落的首领教化群众的重要手段。到了商朝,这种利用“乐”来维护统治,稳定民众的手段得到了延续和肯定,并在统治者崇敬鬼神的思想影响下,一度成为了求神施法的表演形式,这段时期对于“乐”中舞蹈的发展起到了客观的推动作用,并在数次战争和暴乱之后得以发展和变化。直至周代,周代的统治者对前朝的灭亡进行了反思,结合当下的社会情况,实行了政教合一,真正意义上,用规章典籍将礼乐制度固定下来。用礼乐思想对臣民进行教导和统治,即周公“制礼作乐”。

在周王朝将礼乐文化逐渐覆和渗透盖到整个国家的治理之中,社会思想潮流和社会文化核心也成为了礼乐思想的主战场。《周礼》就是在这一时期的思想文化产物。同时也是将君子“六艺”进行规范化的成果。《周礼》亦称《周官》、《周官经》,是我国儒家经典之一,它不仅记录了周王室官制以及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国家制度,而且记述了当时儒家政治理想和礼乐思想。《周礼·地官》中所载:“……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这里的“六艺”,是指礼、乐、射、御、书、数这六门科目能力的培养,最早“六艺”以“乐”为首,后受封建王朝礼乐思想的影响,逐渐形成了《周礼》中,以“礼”为首,“乐”次之的君子“六艺”。

郑玄所注《周礼·地官》中对于“六艺”中的“乐”进行解释: “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明确的指出“乐”即是乐舞,也就是指六大乐舞成为了贵胄王孙的必修课程。作为仅次于“礼”的学习课程,“乐”的地位不言而喻。商周所谓“乐”的内涵,是音乐、诗歌、舞蹈三位一体,综合型的艺术形式。因此,舞蹈成为了“乐”,也就是“六艺”中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这六代乐舞,指的是远古至周初六个朝代的乐舞,前三代乐舞内容主要是对神明的颂扬,对图腾的崇拜,后三代乐舞内容主要是歌颂开国元勋的功绩。六代乐舞中的赞扬称颂之意,在有力维护封建统治者统治社会的同时,也作为一种培养和教育皇室贵族后代的教材所使用。

在他们学习乐舞的过程中,首先是对于“善”与“恶”有了明确的定义,正如前文所论“善”也是“美”的一种含义。大禹治水,是利国利民的善行,可以称之为美好的事物进行称颂,从而形成了乐舞《大夏》。以前人的优秀事迹编成舞蹈,将美的事物灌注于舞蹈艺术作品之中后人学之舞之,从肢体的舞动中,从故事编排中,将美好的品德通过乐舞的形式进行传承,这就是舞蹈的美育。《大夏》如此,其他乐舞更是如此。如此看来,我国在周代就已经将舞蹈美育应用于实践之中,并且在制礼作乐的社会大环境中,把这种舞蹈美育通过礼乐制度进行规范,形成礼乐制度,同时成为了整个周王朝的社会文化核心纽带。以此为基础,更多“美”在历朝历代的发展中,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尤其是舞蹈作品的形式传承下来。从人们对于美好的向往,对于美好品德的赞美,对于舞姿美的欣赏以及对于一切和“美”有关的延伸和思考,将其用舞蹈语汇记录下来,形成足以传承的作品,供后代子孙学之习之,这就是美育的过程。我们的先辈不仅早早地实践了舞蹈美育,并且在史书上为我们留下了舞蹈美育的经验。正如《论语·述而》中也记载了一段对乐舞《大韶》的描述和赞美:“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可见乐舞《大韶》创作水平十分高超,如此精湛的艺术让人三个月连肉的美味都吃不出来。这样夸张的说法,的确充分表现出了乐舞《大韶》之“美”甚过一切。连我们的圣人孔子在观看过乐舞《大韶》之后,都被其美妙深深震撼,对于青少年而言,如此作品则能大大开阔了其对于“美”的认知,增强审美能力,潜移默化中提升自身品德操守,舞蹈美育的意义正是如此。

从理论上说,“美育”的概念是由席勒创立并从西方流传至中国,但是“美育”的实践却在中华大地上传承了数千年。尤其是在其他艺术形式不够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舞蹈美育”实践就是社会主要“美育”形式。正如吕艺生教授在《舞蹈美育理论源头追溯》一文中提到:“对蔡元培等人来说,他们提倡美育理论一开始就与中国传统理论特别是儒家理论相结合。我们知道,孔子的‘六艺之首即礼与乐,二者又密不可分。”蔡元培先生也曾说道 :“有礼则不可无乐。礼者,以人之定法,节制其身心,消极者也。乐者,以自然之美,化感其性灵,积极者也。礼之德方而智,乐之德圆而神。无礼之乐,或流于纵态而无纪;无乐之礼,又涉于枯寂而无趣。”无论是作为从西方学习的新思想、新方式,还是作为从中国古代社会历经数千年流传至今的老经验、老办法,“舞蹈美育”在现代社会的普及与发展势在必行。

三、现代社会实践舞蹈美育的三大阵地

(一)普通高等教育中的舞蹈美育

普通高等教育通常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全日制普通(硕)博士学位研究生等。在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中,首先要明确舞蹈美育面向的对象是非舞蹈专业学生。这些学生往往对于舞蹈了解甚少,有些甚至不感兴趣,针对这一人群,舞蹈美育课程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接受程度和心理预期。

1、舞蹈作品鉴赏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大多已经是成年人,他们拥有相对独立的思想和相对固定的行为习惯。基于这一现实情况,在尊重每位学生的个性与差异的同时,以“求同存异”地进行舞蹈美育为目标,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经典舞蹈艺术作品,舞蹈作品鉴赏课程。例如经典芭蕾舞剧选段,传统民族民间舞蹈作品以及电影电视中舞蹈艺术片段等,将舞蹈的多样性和时代性进行充分的利用,以适应不同学生的审美需求。因此,在观看艺术作品的过程中,首先提高学生对于舞蹈的了解程度和感性认知,从而逐渐在欣赏舞蹈“美”的过程中,提高对“美”的鉴赏能力,以达到美育之目的。基于课程内容的多样性和普适性,建议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程。

2、舞蹈形体课程

在舞蹈作品鉴赏课程的必修基础上,可以开设舞蹈形体课程供有需要的学生进行选修。《礼记·乐记》所载:“故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由此可知手舞足蹈乃是人在其他方式皆无以表达情感之时所使用的方法,故而,舞,与人情感的契合程度可见一斑。在舞蹈形体课程中,学生们以身体的律动、延伸和变化感知舞蹈的“美”,亲身实践的效果远胜于观看作品。以舞蹈形体课程为载体的舞蹈美育,可以成为最行之有效的舞蹈美育手段。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舞蹈美育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在接受舞蹈美育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来自于课业压力导致课堂时间紧张。现代社会的中小学生活犹如文化课学习的赛场,所有的课堂时间被各个科目所填满,留给舞蹈的时间和机会少之又少。校园文艺活动往往成为了学生们在学校内接触舞蹈美育的唯一机会。当然不排除有部分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到舞蹈类社会培训机构中接受舞蹈美育。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建议将舞蹈美育与其他艺术形式的美育结合,提高在校园文娱活动中出现频率,以增加参与学生人次,提高观看频率,真正做到将舞蹈美育贯穿在每一个学习教育阶段。

(三)舞蹈类社会培训机构

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教育还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舞蹈美育的实践和推广的土壤都远不及舞蹈类社会培训机构来的肥沃。舞蹈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多面向幼儿及少儿的舞蹈培训,少部分面向青少年及成人,加之一系列的舞蹈考级活动和演出实践。固定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学习的学生往往是接受舞蹈美育最为全面和完善的群体。基于舞蹈美育对于青少年成长发展中的诸多有利因素,社会对于舞蹈类培训机构应给予相应支持和关注。同样,在舞蹈美育推广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舞蹈练习作品的多样性,以及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提高对于学生舞蹈鉴赏能力的重视程度,不仅从身体上真切感知舞蹈“美”的存在,更要从精神意识上认识到,舞蹈对于自身品德情操的提升作用。真正使舞蹈美育作用于意识与实践的方方面面。

四、结语

“美育”作为西方的“舶来品”,自20世纪以来在中国不断发展,并与中国传统礼乐文化“六艺”中以乐舞教化学生,陶冶情操的方式如出一辙。在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交流与碰撞中,终究在礼乐中找到了融合的共同点。以舞蹈为载体,把对于中国传统礼乐文化的传承与现代“美育”观念的发展,共同至于现在社会“舞蹈美育”的三大阵地之中。古为今用,与时俱进,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发展出一条适合中国社会的“舞蹈美育”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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