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否平均分割
2019-05-27
伴侣 2019年5期
问:
我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余元。丈夫名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公司为其交纳的以外,至今累计个人缴费本息3万余元。我因照顾丈夫与孩子,一直未工作,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至今累计缴纳4万余元,其中累计个人应缴费本息为1万余元。2017年3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时,他提出双方的养老保险金应平均分割,我提出他的住房公积金也应平均分割。我们的说法谁的对?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1)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2)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仅仅是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你因无工作,养老保险虽全额自费缴纳,但按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只能对本应由个人实际交付部分予以分割,即你个人应缴费的1万余元予以平均分割,而不是4万余元。
《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續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虽不像其他财产一样能够直接分割,但可根据一方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