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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落地实施这十大热点与你息息相关

2019-05-27孟彦余

消费电子 2019年2期
关键词:商法押金经营者

孟彦余

为了解决困扰大家的这些问题,一部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个人代购、刷单炒信、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参差不齐的网购环境及个人代购时代或将终结。然而,你是否了解过这部法律的内容呢?作为一名网购消费者,你是否知道有十大热点与你息息相关?

热点一代购需登记纳税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由于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等原因,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往往维权困难。《电商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地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这意味著,在新《电商法》的规定中,包括代购、“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和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得依法登记纳税。

热点二商家不得随意刷单及篡改评价

网购时,商品评价是许多买家非常看重的一点。因此,卖家往往会为了一个好评而大费周章,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更会无所不用其极,不断发信息威胁,“呼死你”狂打骚扰电话,寄晦气的包裹等等,有平台甚至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一个差评的代价,甚至还高于假货本身带来的损失。

《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这意味着,对于商家而言,今后再也不能胁迫买家删差评和刷好评了;而对于买家而言,也不用再担心给了差评被骚扰和报复了。

热点三禁止大数据“杀熟”

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专家认为,这是一种属于一级价格歧视的行为。目前许多商家都利用这一价格机制,针对大数据下价格敏感人群,通过系统自动提供价格策略。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现在,根据大数据提供高价商品的“杀熟”行为已属违法。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则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热点四捆绑搭售要有明显提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有消费者表示,此前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且位置非常隐蔽,稍不注意就会为不必要的服务买单。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捆绑搭售也要被禁止了。

热点五快递应按时交付

每年的“双十一”、“双十二”买买买之后,都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或是卖家以发货量大为由延迟发货;或是快递以高峰配送时效受到影响为由而延迟送货。

《电商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热点六押金未按时退还将被罚款

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相继倒闭,不少用户陷入押金退还遥遥无期的困境,更有用户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点七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在线预订酒店尚未入住,预定的房间取消了也不能退回房费,页面也没有相应的提示说明。飞机票申请退票,退票手续费扣得比机票实际销售价还要高,向平台反映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面对平台设置的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热点八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许多消费者在平台遭遇侵害时,平台常常会撇清责任。此前,网约车频频发生事故,乘坐网约车遇害等恶性事件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热点九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在实际交易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缺陷、订单异常等。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电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热点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增长,网购越来越渗透到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烦恼。《电商法》的落地实施,让电商行业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有着积极高效的作用和意義。

处于互联网时代的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电商法》知识的认识和学习,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更好地拥抱互联网消费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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