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发展对策研究
2019-05-26陈秉钧
陈秉钧
摘 要:本文从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的实际出发,通过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而提出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的发展对策:合理调整水运增值税水平和结构;合理加大进项抵扣的范围;加强水运“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合理协调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关键词:广西水运行业 营改增 发展对策
广西水运行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广西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2013年8月,广西决定在水运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给水运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广西水运经济发展提速升级。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广西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水运行业“营改增”已不适合甚至阻碍水运行业发展,亟需广西政府对其进行创新研究,加强引导,促使水运行业的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1.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所谓“营改增”政策是将征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征增值税的政策。为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013年6月9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广西将于2013年8月1日后在交通运输业(陆运行业、水运行业、空运行业、管道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并将按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广至全行业。至此,广西水运行业增值税改革拉开序幕。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对比情况详见表1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比表。
2.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实施效果
水运行业“营改增”后,重复征税被消除,水运企业不再缴纳双份税款。虽然表面上税率增加2%,但一旦和其销售额相乘并减去原材料成本,税收压力将明显下降,市场竞争力由此增强。
以贵港水运行业为例,2016年10月,贵港国家税务局在官网公布:自2广西实施水运“营改增”以来,贵港市水运行业减税效应明显:2015 年1-10 月,贵港水运行业增值税收入为2549 万元,平均税负仅为2.60%,同比2013 年 8-12 月降低了1.03%,同比2014 年降低0.26%。水运“营改增”减低了水运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水运企业的收益;同时,由于增值税政策规定:会计核算健全且可以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认定为适用税率11%的一般纳税人,这就促使广大水运企业完善其会计核算,加强其财务管理,从而改变了水运企业账目混乱的情况,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3.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水运行业“营改增”在实践中颇受争议,使政府和水运行业对其十分关注。2014年5月,广西港航管理局对全区水运行业“营改增”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调研,调研资料显示:
3.1部分企业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减低,反而有所增加
自实施“营改增”以后,广西水运业从原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货物装卸业务、港务管理业务收入原营业税税率为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为6%,增加100%;仓储业务、代理业务收入由5%改为6%,增加20%。水運“营改增”后税负率虽然略有下降,但幅度不大,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加重情况,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税率增长但可抵扣的不足,导致港口企业税负大幅增加:一是抵扣范围狭隘,由于还有很多行业尚未实施“营改增”(如建筑行业、劳务费用等),企业在成本费用支出方面取得的可以抵扣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多,进项税未能得到充分抵扣;二是部分提供服务的单位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体户,向其索取服务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在运费不能得到相应提高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一旦蔓延,有可能造成水运市场的低迷。
3.2统计数据失真,税收部门征税难度增大
广西水运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不同的纳税个体应缴纳的税款不一,使得税收部门在对不同的纳税个体征增值税时要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由于大多中小水运企业采用手工进行记账,使得其可以趁机偷税漏税,造成税收统计数据失真,同时由于水运行业中小企业多,由于企业规模不一,运费金额小,相关发票多,一定程度上使税收部门统计征收税收的难度增加。
3.3加深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冲突
广西水运行业实行“营改増”后,地方税收收入被削弱,其税收收入由除铁路、各银行总行外的全部税务变成与中央政府按照1比3的比例共享税额,这样,既降低了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还致使部分地方政府为保证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而不得不变相加大预算外收入、增加收费等。
4.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发展对策
合理的税收是提高水运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广西水运行业“营改增”不仅要能有效满足广西水运行业发展的需求,还必须能兼顾广西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还要客观评估其成效,推广好的成果,勇于调整不适合发展实际的措施。
4.1合理调整水运增值税水平和结构
水运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的不减反增现象,主要是因为水运行业税率变动过大、结构不合理,抵扣链条不完善。因此,要实现大幅度降低水运企业的税负的初衷,就必须在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时调整水运增值税税率水平和结构。一是可以适当减低运营平稳的水运企业的增值税率,因这种类型的企业进行税额抵扣额往往不能抵消税费的上涨额;二是可以在“营改增”实施初期针对不同经营规模的水运企业采用多档次增值税率;三是为保证“营改增”的公平性,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率。
4.2合理加大进项抵扣的范围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进项抵扣不足是水运行业税费负担不减反增的重要成因。因此,可以考虑扩大进项税的范围,如将房屋租金、路桥费用等在水运行业成本占比较大的费用纳入进项税的范围,从而增加水运行业的进项抵扣,减轻其税负,同时,由于房屋租金、路桥费用等可以获得正规凭证,在税收征管方面并不会增加太多难度。另外,为有效解决水运业税费增加、有形动产租赁等问题,可以考虑对水运企业存量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追加抵扣或是以当期的折旧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应监督落实修配厂、加油站等单位使用増值税发票,必要时可以考虑将其列为水运行业“营改增”的进项税额抵扣项目。
4.3加强水运“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
由于增值税在进项税额的抵扣等方面限制较多且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因此,在计税方法方面,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显得更为复杂。为此,在实施水运“营改増”过程中,税务部门不但应多渠道对政策进行宣传,并进一步改进现有技术,如在抵扣方面,不仅要详细说明其中的单据和发票,还应当具体罗列抵扣清单,以方便企业进行纳税和抵扣;还应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水运行业相关企业或个体熟悉增值税计算业务,提高增值税税费计算的精确度和效率。
4.4合理协调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水运“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还降低了地方的税改积极性。因此,在推进水运行业营改增时应合理协调地方和中央的税收分配,适当调整分税体制,确保调整后的比例能够保证调整前在利益上的均衡,从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为水运行业“营改增”的发展打基础。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2013-06-09),http://www.ggcz.gov.cn/ html/2013/12/1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