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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望,打“贪狼”

2019-05-22软弹西湖

检察风云 2019年9期
关键词:巨额财产王英检察官

软弹西湖

“西北望,射天狼”源自北宋大诗人苏东坡的《江城子·密州出猎》,意思是警惕地注视着西北方,勇敢地将利箭射向西夏党项等入侵之敌。笔者借用苏文豪的名句,将“射天狼”改为“打贪狼”,以此来形容一群智勇双全的检察官和一厅级贪腐高官的较量。西夏国当年的政治中心就是现在的宁夏,本文主人公也是在宁夏活跃了半生,十分巧合。王英福这个聪明一世的厅级干部,是怎样一步步地把自己逼进绝境,最终落个坐穿牢底的下场呢?

以攻为守,弄巧成拙

王英福,男,案发时55岁,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巡视员,曾任贺兰县县长、县委书记,银川市常务副市长,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书记、自治区土地局局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前半生担任这么多领导要职,可见此人非同一般。

王英福才干突出,政绩显赫。例如他在20世纪90年代担任贺兰县县委书记时,看到银川周边风景秀丽,但没有一个休闲度假的地方,就主张积极开发。很多人反对,但他坚持上马,全力以赴地推动大西湖项目建设成功,而且效益良好,带动贫穷落后的贺兰县逐步富裕起来。王英福从此名声大振,不断得到提拔重用。

但一个人仅有才能是不够的,思想阵地如果丢失了,再大的才能也挽救不了他。王英福的“思想阵地”被贪欲攻克,经济问题十分严重,反响恶劣。大量知情人不断地举报,声称誓要把贪官拉下马!但有关部门进行了28次调查,皆无果而终。

自治区审计厅上阵后,对王英福进行了第29次严格的调查,审计结果认定王有数千万元的经济问题。王英福勃然大怒,他不是正常申诉,而是“一剑封喉”。他于2005年12月底,亲自到银川市某区法院立案,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严重不服”审计厅对他数千万元经济问题的审计结果。

组织上已经给王英福多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但他不珍惜,最终只能自酿苦酒给自己喝。就在王英福到法院递交诉状的同时,距离银川百里之外小城中卫市的检察院,接受了一项重大任务:对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王英福进行第30次调查,一定要查个一清二楚。上级领导语重心长地说,这个案子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国挂牌督办的十大案件之一,也是宁夏近年来查办的领导职级最高、涉嫌金额极大的要案,你们一定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小城检察官查办自治区的厅级高官,对于他们来说,真是大姑娘坐轿—头一回。检察干警们既兴奋,又紧张,纷纷表示感谢自治区党委的信任,一定不辱使命,圆满完成任务。

潜逃藏匿,错上加错

王英福如果真是蒙受了不白之冤,完全应该借助这个机会,一五一十地将自己洗清。但奇怪的是,王英福在起诉了自治区审计厅后,突然人间蒸发。可以推断,他一定是得知检察机关要出马,与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坐以待毙,不如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但他这一跑,暴露出心虚,也加重了罪责。

2006年1月4日,专案组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决定从举报线索着手,仔细推敲梳理。专案组盯上了王英福从银川某房地产公司低价购买营业房这一线索。这里面十有八九有猫腻,以此为突破口,完全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

办案人员反复查阅大量卷宗,注意到了一张借款协议。1998年,王英福在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营业房,价值43万元。王支付了20万元后,与房地产老总孙静(化名)签了一份23万元的借款协议。办案人分析,该房产地理位置不错,这个价格已经非常低廉,而且堂堂房地产老板还破天荒地借钱给买房者。王英福一个公职人员,哪来这么大面子?须知商人无利不起早也!

办案人进一步查明,王英福买房前,该公司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征了7亩多地,王英福此时恰好担任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局长,握有土地审批大权。王英福借款买房的第二天,就签字决定把这7亩多土地廉价划拨给该公司。这里面一定存有权钱交易!办案人决定,第一步先从该房地产公司下手调查。但公司账目一团乱麻,员工说只有老板知晓。老总孙静多日不在公司,打电话联系,回复说正在谈生意,需要很多天才能回去。他似乎在回避,不愿意露面。法律具有强制力,不是个人想怎样就能怎样。

检察官们对孙静展开了外围调查,使用相关高科技手段。所有作案者总是高估了自己的聪明能力,而忽略了政法机关具有的强大人力物力资源。很快,办案人调取了孙静的通话记录,发现这几天孙静有个电话打到北京某民航售票处。这引起了检察官们的高度怀疑,孙静不是说在香港吗?为什么要联系北京某民航售票处?

办案人向该售票处出示了身份,调查清楚,此旅客订购了1月11日早晨从北京飞往西安的机票,同时还预订了12日从西安飞往兰州的机票。由此可以推断,孙静根本没在香港,而是在北京,他马上要飞往西安,然后窜逃兰州。

到北京机场抓捕已经来不及了。办案组马上兵分两路:一路飞到西安咸阳机场拦截扣押,一路赶到兰州中川机场围堵去路。事实证明这个策略非常正确,万无一失。2006年1月12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候机大厅。刚刚办完飞往兰州登机手续的孙静正暗中侥幸,中卫检察院的几位检察官如神兵天降,神情冷峻地出现在他面前。

審讯时,孙静一口咬定,他和王英福之间只是正常工作关系,毫无半点私密交往。这点伎俩焉能蒙混过关?经过连夜突审,孙静心理防线崩溃,如实坦白了他和王英福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的事实。

经过大量细致调查,王英福涉嫌受贿的证据越来越多。2006年1月23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对王英福立案侦查。摊牌的时机成熟,但王英福却不见踪影,而且就连其家人也陆陆续续地从银川市消失了。

攻守同盟,自做聪明

原来王英福在起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后,悄然离开银川,来到北京隐藏起来。这段时间,办案人又从孙静那里获得了更详尽、更有力的证据。抓捕王英福成了当务之急。但中国之大,寻找一个人如海底捞针,最后孙静向检察官们透露了一条线索:王英福曾说在北京望京和潘家园购置了几套房产。

检察官们迅疾飞往北京,发现王英福在北京望京小区买了2套房产,第8层一套,第11层一套。办案人在此蹲守了五六天,发现8层那套无人居住;11层那套有人住,但只是租赁者,与王英福无关。

望京调查无果,那就锁定潘家园。检察官们对潘家园南里的整个街区实行拉网式大排查,他们从王英福最近的通话记录里,采用高技术手段,将侦查范围缩小到北京潘家园南里的一部有嫌疑的固定电话上。然后,专案组加大了力量,对潘家园南里的整个街区实行拉网式大排查,逐个调取住户的资料,逐个查对街道区内的IC办公电话。犯罪分子想不到的是,当国家整个专政机器运转起来时,威力是何等的巨大。在这样强大资源涵盖下,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渺小和不堪一击的。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官们在排查其中一个住宅区时,惊喜地发现了王英福入住通知和他自2003年以来的房屋维修记录。正月初四,检察官们也不过节,继续排查,发现了潘家园附近的一处订票点里有王英福订票记录。办案人进一步锁定了王英福居住的地方,准备采取抓捕行动。

2006年2月3日,办案检察官扮成水暖工,敲开王家的门,王英福至此被检察官控制了。

抵赖翻供,罪加一等

即使到了这一步,如果王英福能够积极坦白,也会争取到宽大处理。但是他把事情做反了:大吵大闹,以头撞墙,哭喊自己被冤枉。更离谱的是,他主动接近和讨好即将释放的人员,让他们往外传递字条。最初纸条内容没有实质价值,只是家常话。在传递到四十多次后,露出了蛛丝马迹,王英福使用暗语,遥控指挥亲朋好友,采取对抗检察机关的各种行动。检察官们一方面耐心地放长线钓大鱼,静观其变;一方面对房地产商们下功夫,加大思想攻势。但这些商人都是老江湖,避而不谈王英福的实质问题,只说些吃喝玩乐等枝节琐事。

检察长有意把即将刑拘向王英福行贿的房地产商的决定散发出去,敲山震虎。有关房地产商坐不住了,陆陆续续地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向王英福行贿的事实。经初步查明,从1998年到2003年,王英福收受了四家房地产公司的5笔贿赂270万元,商业房4套,仓库用房2套。

检察官们又把王英福的别墅仔细搜查了一遍。搜查过程中,不知谁碰了某个机关,二楼的警报器响起来。办案人用手指一寸一寸地触摸二楼墙壁,发现墙上有个锁孔,锁孔贴的和壁纸一个颜色。如果不用手摸,根本发现不了。墙里面是个密室,藏着大保险柜,有不少捆绑现金的纸条,却没有实物。

检察长深思熟虑后,决定放缓办案节奏,静观王英福表演。果然,王英福逐渐放松警惕,又送出张纸条。正是这张纸条暴露了“海底冰山”,把他牢牢地锁定在被告席上。

这张纸条是写给一个姓陈的女人,嘱咐她一定要保管好“王永涛”的身份证。检察官做了大量艰苦缜密的工作,终于查明该女人是王英福的情妇,“王永涛”是王英福在德国留学女儿使用的化名。在银川,检察官们查出来了“王永涛”名下有400多万元存款;在北京,又查出“王永涛”名下存款有500多万人民币和大量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两地存款相加,总计接近1000万元。

再次提审王英福,他承认这是他家的钱,但又一口咬定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有借的,还有别人委托他买房但他没买而存放在银行,还有姐姐临终时留给他的。总之就是拒不承认,言之凿凿。他的一个铁哥们老彭也极力为其掩盖,即使被关进看守所,还是一口咬定他借给王英福350万元。他在贺兰县做生意时,受到王英福的关照,所以竭力“报恩”,但害人害己。

2007年1月10日,王英福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英福再次耍赖,声音响亮,全盘翻供,声称办案人对他实行了逼供和诱供。公诉人随即向法庭提交了审讯王英福的全程录像资料,当庭播放了有关片段,出示了他亲笔书写的多张“悔过书”,使其无话可说。滑稽的是,王英福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进行辩解时,罗列了一连串的“合法收入”数字。公诉人当即把总数算出来,达到1900多万元!无论多高级别领导也不可能拥有如此巨额“合法收入”,旁听席上发出了嘘声和笑声。

王英福辩护人拿着10本材料,滔滔不绝地帮其辩护。但辩护律师们大多犯有一个通病:口若懸河,不知所云;长篇大论,离题万里。例如该辩护人之一发表的辩护词,竟然曲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煞有介事地论述道:“我国立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并没有让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实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而没有用‘证明,正是为了避免实践中的有罪推定。因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尽管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仍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以上观点显然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或者虽然说明来源,但司法机关经过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来源合法,那么合法收入与巨额来历不明财产差额部分就要被推定为“非法所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被告人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有查证其举证真实性的权力。既然王英福对其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无法合理说明,自然要认定该罪成立。

2007年1月19日,中卫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英福不服,提起上诉。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英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英福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英福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就这样,厅级领导干部王英福一错再错:索贿受贿,走上犯罪道路;虚晃一枪,贼喊捉贼;畏罪潜逃,躲避调查;私下订立“攻守同盟”;被抓捕后,拒不交代;看守所里传纸条,遥控指挥;当庭翻供,倒打一耙。一步步抵赖,一步步被动,最终加重了罪行,只能在监狱内度过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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