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核电工程实物保护用地计算的初步研究
2019-05-22于红斌王心琪
□于红斌 王心琪 王 威
一、引言
目前大部分核电工程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建标[2010]78号(下文简称《指标》)中实物保护用地推荐值均有一定的增加,为了更好地梳理和总结出现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本文对《指标》中所采用核电项目的实物保护用地统计值、计算值等进行了重新的统计和计算,对目前计算方法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对后续工程项目有所借鉴。
二、《指标》中实物保护统计值和推荐值与工程实际用地的对比
(一)实物保护用地面积统计值。根据项目的实物保护总平面施工图纸进行统计,得出各工程实物保护用地统计值,如表1表示。
表1 实物保护用地面积统计值(hm2)
注:1.根据《指标》计算方法,要害区围栏占地面积已包含在主厂房和联合泵房用地面积中,因此未单独计算要害区的用地面积。实物保护用地面积统计值中包括控制区、保护区、出入口、保安楼等。2.计算方法(同《指标》)控制区:按照围栏中心线至靠近保护区一侧道路中心线所围合的面积进行统计;保护区:按照双围栏中心线间面积进行统计;出入口、保安楼:建筑周围道路中心线或与其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中心线所围成的面积。
(二)实物保护用地计算值。根据项目的实物保护总平面施工图,参照《指标》中实物保护设施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得出各工程实物保护用地统计值,如表2所示。
表2 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计算值(hm2)
注:1.根据《指标》计算方法,要害区围栏占地面积已包含在主厂房和联合泵房用地面积中,因此未单独计算要害区的用地面积。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计算值中包括控制区、保护区、出入口、保安楼等。2.计算值中控制区、出入口、保安楼等计算方法与表1中统计值计算方法一致;保护区围栏面积为内外侧围栏中心线两侧各8.5m所围合面积。
(三)与《指标》数值的对比。《指标》中表3.3.12对核电项目实物保护用地限值做了明确规定:每两台核电机组的建设用地中实物保护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90公顷;4台机组不得超过7公顷;6台不得超过10.1公顷。
根据表1与表2以及《指标》中表3.3.12所示面积数值规定,将本次工作计算数值与之比较。对比表如表3所示,可知《指标》中采用的统计值、计算值与本次工作得出的统计值和计算值均不相符,且本次工作得出的计算值均超出《指标》表3.3.12(本文表1)的计算值。原《指标》中计算值对应实物保护区模块计算图如图1所示。
表3 实物保护用地面积对比(hm2)
注:括号中数字为本次统计计算工作得出的统计值及相对应的计算值,括号外数字为《指标》中用地指标。
根据表3可知,通过对各项目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进行重新统计与计算,其统计值和计算值与《指标》中所对应的数值均不相符。除田湾核电一期工程的统计值外,其余统计值均小于《指标》中对应的数值,各核电项目的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计算值较《指标》中计算值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指标》中将计算值作为推荐值,即推荐值也远小于本次计算值。因此需对《指标》中计算值的准确性进行进一步复核。
图1 实物保护区模块计算图(m)
三、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计算方法探讨
(一)控制区围栏用地面积计算方法。《指标》中对核电厂控制区围栏长度的统计范围未做特殊说明。在实际工程中,核电厂分为滨海厂址和滨河厂址两种。《指标》中所统计的项目均为滨海厂址,如岭澳、秦山等项目,其取水泵房与取水明渠相邻,实物保护控制区围栏如闭合需跨越取水明渠,并沿取水导流堤设置后再返回陆域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设置在海工构筑物上的控制区围栏用地属于征海范畴,不属于征地范畴,因此不统计其用地面积;这样造成控制区围栏是“不闭合”的形状。滨河厂址设置取水泵房及取水头部,其控制区所围合区域全部处于陆域征地范围内,因此与滨海厂址的控制区围栏相比较,其控制区围栏形状呈现“闭合”的形状。在上述情况下,如厂区内建构筑物占用相同用地面积,则滨海厂址较滨河厂址而言,其控制区围栏长度较短且用地面积相对较少。由于《指标》中统计值及计算值都是针对滨海厂址进行统计和计算的,其计算内容就控制区单项而言,其统计范围是有缺失的。针对此情况,建议《指标》推荐值应增加考虑滨河厂址类型的情况,用地面积适当增加。
鉴于《指标》中各子项用地面积总和为各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所占面积之和,在控制区围栏用地面积计算时按围栏中心线与控制区内侧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的面积进行计算,即能使整个厂区用地与各个分项(所有建、构筑物及实物保护设施)用地之和相统一,因此在围栏用地计算时也应计算至相邻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控制区围栏用地面积的计算方式建议修改为“控制区围栏用地面积按照围栏中心线与控制区内侧相邻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进行计算”。
(二)保护区围栏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根据《指标》中关于实物保护围栏用地面积的计算方式的条文说明(第3.3.12条P405)可知“保护区围栏、要害区围栏的用地面积指内外侧围栏中心线两侧宽8.50m所围成的用地面积”。由于《指标》中在计算保护区、要害区围栏用地的计算模型中硬性规定了两侧8.5m这个数值,则会造成以下两种计算误差:一是当保护区围栏内侧围栏中心线与相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大于8.5m时,8.5m距离处距实际道路中心线间的场地面积在各单项面积统计中均无法体现,因此各分项用地面积之和小于整个厂区用地;二是当保护区围栏内侧围栏中心线与相邻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8.5m时,则得出相反结果。
同控制区围栏,鉴于《指标》中各子项用地面积总和为各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所占面积之和,在保护区围栏用地面积计算时按内外围栏中心线与相邻两侧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的面积进行计算,即能使整个厂区用地与各个分项(所有建、构筑物及实物保护设施)用地之和相统一,因此在围栏用地计算时也应计算至相邻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保护区围栏用地面积的计算方式建议修改为“保护区围栏用地面积按照围栏中心线与相邻两侧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进行计算”。
(三)要害区围栏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根据《指标》中单项指标用地的计算模式(P392):主厂房区用地为“主厂房外侧环形消防道路中心线所围合的区域面积”,结合工程实际,要害区围栏往往设置于环形消防道路与主厂房建筑物之间,因此在计算主厂房的用地面积时已将核岛要害区的用地面积包括在内;同理,循环水泵房用地面积也已将周围要害区围栏用地面积包括在内。因此,建议在“实物保护用地是指控制区围栏、保护区围栏、要害区围栏、出入口、保安楼等的全部用地面积”(P151)中仍保留“要害区围栏”,但在计算时,为使整个厂区用地与各个分项(所有建、构筑物及实物保护设施)用地之和数值闭合,建议剔除上述部分用地,避免重复计算。
(四)实物保护围栏用地的取值建议。一期工程与后续扩建工程存在子项共用问题,即使分期建设工程的机组容量相同,也存在厂区占地面积不同的情况。即使厂区面积相同、形状不同,也会造成厂区边界周长长度产生一定的差异。由于实物保护围栏往往是沿着厂区边界进行布设,因此当厂区用地边界周长发生变化时,其实物保护围栏用地面积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为了统计不同工程厂区实物保护用地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本文参考《指标》计算方法,按照上述用地面积计算方式对岭澳、福清、秦山及田湾项目的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进行了分项统计计算,如表4所示。
表4 实物保护实际用地面积统计
注:1.控制区围栏长度仅为陆域范围内控制区长度,未含设置于取水导流堤等海工构筑物上的部分长度;
2.控制区围栏用地面积为:控制区围栏中心线与控制区内侧相邻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
3.根据《指标》计算方法,要害区围栏占地面积已包含在主厂房和联合泵房用地面积中,因此未单独计算要害区的用地面积;
4.保卫控制中心、保护区出入口用地面积按照《指标》所示方法统计;
5.控制区出入口用地面积按照“三侧建筑单体基底范围,靠近保护区一侧至道路中心线”方法进行统计;
6.保护区围栏用地面积为:保护区围栏中心线与相邻两侧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
由表4统计数据可知,只有秦山核电站二期扩建(3.2hm2)、福清核电站二期(2.5hm2)和田湾核电站二期(3.7hm2)的实物保护用地面积符合《指标》中用地小于3.9公顷的要求,其余均有超出,一期、三期工程实物保护用地面积相对较大。原因为:二期控制区及保护区围栏长度与一期三期相比较均较短,即二期工程的占地面积均比一、三期工程小。
根据《指标》3.4.1要求,当核电厂技术条件改变时,用地指标应有所调整。同理,厂区实物保护用地面积因对应的控制区面积的改变而调整,成正比关系。
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可得出实物保护用地面积占比。根据表4统计数据,分期计算出的实物保护用地面积占比中,仅有两期工程的秦山、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占比均大于一期工程(秦山二期17.59%,二期扩建20.80%;岭澳一期17.79%,岭澳二期21.55%),共有三期工程的田湾核电站由于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间临时围栏已拆掉,实物保护用地面积较小,且田湾核电站包含前池,控制区面积相对较大,占比较小,即田湾一期数据暂不列入此次考虑范围内。在田湾其余数据与福清核电站数据中,二期工程占比较小(福清二期15.31%,田湾二期15.46%)。根据实物保护用地总面积占比数据,实物保护用地面积占比约15%~20%,更为合理、准确的指标需在更多核电站相关数据的统计基础上分析得出。
四、建议
通过对《指标》中实物保护区用地的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第一,根据统计项目实际用地情况对《指标》中统计值、计算值等重新进行核实;第二,实物保护区用地面积的推荐值应考虑滨海厂址与滨河厂址的用地差异;第三,修改控制区、保护区及要害区围栏的用地面积计算方法的定义:控制区用地面积按照围栏中心线与控制区内侧相邻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进行计算;保护区用地面积按照围栏中心线与相邻两侧道路中心线或相邻建(构)筑物距离中心线所围合区域面积进行计算;第四,以实物保护用地面积与控制区面积的占比值作为面积控制的基本指标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