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现状研究
——以辽宁省为例
2019-05-22吴斯琪
□王 娜 吴斯琪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农发展,乡村振兴,金融支持不可或缺。随着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党中央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最基本的问题是现有的金融体系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和充足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在融资和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如金融资产管理、信托、租赁、保险和典当等,仍处于接近空白阶段。
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一系列问题,也没有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2018年2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了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实现乡村振兴。文件强调了普惠金融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要完善乡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征信体系,使普惠金融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发展。因此,研究我国特色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对农村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二、理论综述
普惠金融最早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时率先使用的词汇。有关普惠金融的内涵,刘竞舸、范丹、罗跃军(2018)认为,普惠金融是近年来推行的金融理念与实践,其具有普及性、可得性、便捷性、包容性四个特征,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1];赵丹(2016)指出,金融是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农村普惠金融是面向处于融资弱势地位的农村广大居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的金融体系[2];刘建刚(2016)在探究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金融创新时强调,发展普惠金融需要消除弱势领域的金融排斥现象[3]。
三、辽宁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发展动力不足。辽宁省农村地区经济改革从想法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几乎是在政府的促动和组织中完成的,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缺乏动力。由于农村地区存在很大的金融空白,所以在开展普惠金融的初期政府必定要承担很大的工作。辽宁省目前并没有实现完整的规模化农业生产链,导致农民的金融需求整体结构也不够完善。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风险,发放贷款较为谨慎,审批环节也较为复杂,导致农村居民获得贷款的时间较长,并且办理贷款需准备大量的申请材料,大部分农村居民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准确理解和掌握繁杂的贷款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居民办理业务上的积极性,因而他们的需求得不到相应的满足。
(二)金融机构功能弱化。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是开展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的金融重要机构。但近年来,辽宁省政策性银行和国有银行功能明显弱化。政策改革后,辽宁省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粮食面流通环节,忽略了其他政策性业务,导致农村信贷业务单一,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起作用。同时,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目前,辽宁省农村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幅减少,导致贫困地区基层网络取消,收益较高的大城镇转移。反过来,农村地区的一些人很难获得他们所需要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贷款利率高,缺乏担保主体。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辽宁省农村信贷利率普遍较高。如表1所示。并且,农民在融资贷款中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地区缺乏担保主体,农民自身担保能力较弱,导致农村地区的融资贷款过程十分困难。一方面,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风险分散程度有限,直接导致农业信贷基金利率上升;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村资本储蓄外流,农村贷款资金难的问题显著,所得贷款资金无法满足辽宁省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表1 2017年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四、辽宁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农村金融机构。优化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群体的服务力度。强化农业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及督促其他金融机构扩大服务主体、提升服务质量、扩展服务功能。鼓励大型银行“返乡”,全面支持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创新创造条件,促进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将服务重心延伸基层,实现农村普惠金融全覆盖。
(二)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培养及规范商业性金融机构及非正规金融机构,对于申请在农村设立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批准。引导各类机构到金融覆盖率低、金融服务匮乏的偏远地区开设服务点,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有效服务率和覆盖率,从而增强了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活动性。农民与农村小微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社区成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的社区成员信用合作。
(三)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第一,设计个性化金融产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差异。因此,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的财政需要,应该有不同的计划。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金融机构要积极面对,注重创新,设计适应时代和农民需要的金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不应仅仅把服务重心发在小额信贷服务上,应扩大服务范围,提升中间业务能力,提供适用于农村地区的产品,例如,养老金、理财、农业保险等。第二,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政府应鼓励大型银行在深化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改革的基础上,明确普惠金融主体,积极开展适应辽宁省农村地区的特色金融服务,克服单一,满足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市场特性,发展适应农村市场特征的专营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专业化服务。面对农村金融环境面临的挑战,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道路上应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服务方向,多措并举、多路并进、多管齐下,推行纵深化、精准化、普惠化、合作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部分偏远地区,代理发放绝大部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补助。
五、结语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照比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我国想要发展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路径就是发展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本文通过现状分析发现,辽宁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已取得进展,但仍存在金融机构动力不足、金融机构功能弱化、农村贷款利率高、非正规金融缺乏必要、县级政府财政政策不佳支农乏力、互联网金融增加了融资风险等问题。鉴于辽宁省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下一步要优化辽宁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生态环境、完善多层次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等,创建具有辽宁省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