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官法”体现司法改革精神
2019-05-22法制日报朱宁宁
◎ 文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下称“两官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两官法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水平,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在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要求的体现。
“我们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检察官、法官的队伍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充分吸收司法体制改革经验成果
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是规范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此次是继2001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之后的又一次全面修订,被业内称之为“大改”,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修订两官法,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证司法公正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果。通过修订‘两官法’,这些成果得以及时巩固。” 王爱立说。
其次,修订两官法是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适应司法工作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两官法从1995年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都面临新的形势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修订两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特别是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两官法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也需要和相关法律的修改保持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两官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就是充分吸收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王爱立指出,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落实司法责任制度明确四大检察职能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
新的两官法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考核作了规定,增加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通过遴选方式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中。在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当中,规定法官对在职权范围内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做出的决定负责,从而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
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新的两官法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规定,由其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监督,新的两官法在严格管理方面新增了多项内容,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做出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将两官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有效地遏制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真正实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引人关注的是, 新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四大检察”职能。同时,还增加了“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
“职责调整以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十分清晰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会切实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在身边,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就在身边,感受到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指出,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院的八项职权,检察官法应当也确有必要对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衔接。
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全面建设专业队伍
为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新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全面要求。
新的两官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从而体现出对法官、检察官在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
新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即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
“这些规定,都是落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目的是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王爱立说。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新的两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同时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曾有意见担心,允许法官、检察官到院校开展教学科研会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一些师生关系、熟人关系会影响到司法公正。还有观点认为,目前案件量比较大、人员紧张,由此产生能否保证本职工作的质疑。因此,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有关法官和检察官能不能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规定,在一审、二审和三审中曾反复出现变化,历经了从有到无再到恢复的过程。
“我们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做了现在的规定。”对此,王爱立进行了解释。他指出,首先,是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做出专门部署。其次,实践中相关部门实施了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互聘“双千计划”。此外,其他一些国家虽然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尤其是社会活动有严格要求,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交流是允许的。
王爱立强调指出,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通盘来看。首先,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都有严格的限制。法官法第22条和检察官法第23条做了“四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职务,“这是一个总的要求,体现对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的要求,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保证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的信赖”。
落实完善履职保障创造两官成长空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新的两官法在总则立法目的当中明确要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新的两官法分别设专章系统规定了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相关内容,强调法官、检察官履职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此次两官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近一段时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和谩骂、诋毁法官、检察官,甚至暴力伤害法官、检察官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新的两官法强化了对法官、检察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为防止干涉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新的两官法增加了保障人身安全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在法律救济方面,新的两官法明确,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之所以做出这些规定,是出于给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安心的、有保障的环境的总体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指出,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既是落实中央关心关爱政法干警一贯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尊荣感、确保司法人员公正履职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检察官的保障制度非常重要,因为法官、检察官办案,不仅是为了解决个体纠纷,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打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全社会应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裁判,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官、检察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