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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对策

2019-05-21欧阳长松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犯罪

欧阳长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互联网+”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犯罪披上网络的外衣,网络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革新,同时也给犯罪带来了革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全球性、隐蔽性、非接触性等特点,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和相关互联网企业进行大量接触,在接触过程中产生了合作,随着犯罪越来越高科技化,越来越网络化,侦查机关和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合作过程当中也产生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很有必要,其中侦是指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并对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专门机关,本文研究的侦查机关指公安机关;企是指企业,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本文研究的企业仅限于互联网企业。

一、“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对于侦企合作的需要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在2017年5月17日出席数博会时指出“目前,中国网络犯罪至少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会涉及网络”,笔者整理发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469个罪名中,有130个罪名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如表1),涉网犯罪占27.72%,其中主要表现为传统犯罪网络化、新型网络犯罪呈突发性增长[1]。在这些涉网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的便利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网络进行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及后期的销赃等阶段,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全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同时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必然也会在网络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对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抓捕犯罪分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这些痕迹物证散落在网络的各个角落,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信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取证阶段,都会和相关企业有交集,侦查机关和企业的合作由此产生,侦企合作的程度、效率直接影响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进程。

表1 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罪名

(二)互联网企业对于侦企合作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互联网公司及其客户的正常利益,互联网公司的网络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能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损失大批客户,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因此大的互联网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安全部门,如:阿里建立了阿里安全部,开发了钱盾等软件;腾讯建立了腾讯安全部门,开发了腾讯管家,并且组建腾讯守护者计划。只有打击犯罪活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维护企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因此互联网企业和公安机关有着共同的目的,打击犯罪分子。侦企合作,不仅是公安机关的需要,也是互联网企业的需要。

二、“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成因

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是互联网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3],找各种原因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线索,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以没有权限为幌子或者消极配合,使公安机关错过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期。如:温州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如果滴滴公司在接到民警的请求协助后,及时将顺风车的车主信息和行车轨迹及时发送给公安机关,那么受害人可能就免于被杀。当滴滴客服接到民警请求时,应该及时通过警务合作热线渠道,第一时间反馈信息,而不是核查来电人身份真伪,从而导致贻误战机,造成了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侦查人员去互联网公司调取数据也是困难重重,比如: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诈骗所得的财物转移,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有紧急止付的功能,而公安机关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则是手续繁琐,而且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常不利,增加了打击难度,同时不利于挽回损失。

(一)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的具体表现

1.立法缺失导致侦企合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这不仅体现在保障侦企合作顺利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还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漏洞和缺陷,从而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遵照执行。首先,缺乏侦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侦企合作,合作过程中必然会面临风险,同时侦查机关和互联网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之间会形成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博弈,从长远来考虑,侦企合作对于侦查机关和互联网企业都是有很大利益的,但是长期利益由于时间较长,从而利益效果短期之内不是很明显,因此相关领导者,可能会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放弃侦企合作,甚至从合作走向对抗,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才能使侦企合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其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笼统,难以指导行动,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诉法虽有此规定,但是在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具体怎么配合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如实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公民和企业的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负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个人及企业,因为不履行此义务而受到惩罚的案列很少,对于个人和企业怎样才算不履行相关义务,现实生活中很难界定。

2.侦查人员调取数据难度大、成本高。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取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涉案数据时,难度较大,并且程序繁琐。目前为止,涉网犯罪往往涉及跨区域犯罪,有的甚至涉及跨国犯罪,网络将犯罪的各个阶段连接在一起,侦查人员在调取数据时,往往需要奔赴各地到相关互联网公司,同时手续各地也是不一样,对于数据调取并不是立马就会给你调取。以杭州阿里巴巴集团为例,民警去阿里巴巴调取数据,还出现排队办理的情况,全国各地很多民警都去调取数据,有的竟然排队三四天,有的甚至一个礼拜,调取数据周期不一,同时调取数据的内容也有限制,即什么手续调什么数据,而犯罪往往是时不我待,打击网络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大量的数据进行横向和纵向进行挖掘,而互联网公司则很难将全部相关数据调给公安机关,不利于打击犯罪。侦查人员调取数据,需要往返奔波,不仅费时费力,还会占据很大一部分办案资金,这对于经济本就不发达的地区,办案资金得不到保障,加大了基层公安机关的负担,侧面打击了基层民警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3.合作协议内容各异、信息共享不足。目前为止,很多互联网公司已经和一些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共同打击涉网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及人民利益。比如:北京市局和360的合作,浙江省厅和阿里巴巴的合作,广东省厅和腾讯公司的合作,他们合作的形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的,彼此合作的内容有差异,不仅表现在不同互联网公司和公安机关签订的协议有差异,还包括同一家互联网企业和不同的公安机关签订合作协议的内容也有差异。对于全国涉网犯罪的严峻形势,虽然目前很多公司都和一些省厅和市局展开了合作,但是这些合作对于目前全国的总体情况而言,合作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相关企业对于相关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内的配合比较积极,而对于合作协议之外的需要合作的内容和其他公安机关的相关请求却效果不佳。

4.企业以被动性配合为主、增加办案难度。目前为止,大多数企业只是被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调取数据,而没有主动的去寻求合作。当发生案件时,民警向相关企业调取相关数据,相关企业的配合程度各不相同[4],以温州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为例,通过对此事件的案件过程进行分析,发现滴滴公司在面对民警的相关请求时,是被动性的配合,民警在请求滴滴客服提供相关信息的时候,滴滴客服称会有安全专家介入,同时查询信息的时间较长,平台客服称查询相关信息需要3到4个小时,同时还需要相关民警提供警官证等信息,要知道在案件正在发生过程中,多一秒钟受害人就多一分危险,对于滴滴公司的查询程序及效率,不利于对犯罪进行打击。由于滴滴公司未能及时的将顺风车车主相关信息及行车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最后发生血案,无形当中滴滴公司的被动性配合给犯罪嫌疑人以更多的作案时间,对于最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侦企沟通渠道不畅通,影响基层民警办案积极性。当前,互联网企业与省部级沟通较多,与县市级公安机关沟通比较少。以阿里安全为例,在2018年12月21日,在第七届全国公安政务新媒体伙伴大会上,全国32家省级反诈中心与阿里安全建立合作,相对而言,阿里安全与地市级反诈中心的合作较弱。互联网公司与省部级的合作渠道较多,与县市级合作渠道较少,满足不了基层民警对办案的需求。县市级公安机关作为侦查办案的主力军,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和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接触也是最多的,当前很多大的互联网企业与公安机关合作,主要是与省级公安机关为主,与县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合作较少,这使县市两级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很多限制,单独去相关互联网企业调取数据,消极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互联网企业目前比较注重与省部级之间的合作,而忽略了与县市级基层公安机关的合作,这对于有省部级参与的大案要案侦破合作的效果较好,而对于没有省部级参与的小案、全国影响力不大或者损失较小的案件的合作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这对于打击犯罪个案、小案非常不利,加大了基层民警打击个案、小案的难度,打击了基层办案民警的积极性,同时大部分大案要案都是有小案引发而来,对于小案打早打小,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的成因

通过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的问题的研究,究其原因,主要为:侦企双方立足点不同、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同,侦查人员的目的打击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带来利益,两者出发点不同,因此对于案件的重视程度有差异。侦查人员侦查理念落后对于企业关注度有差异,侦查人员由于自己身份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此在办案过程当中,会有一些官僚习气,认为给我提供相关数据是企业的义务,在合作过程当中,把自己的利益需求摆在第一位,而忽略了企业的需求、正常利益与合法权利,从而产生侦企合作矛盾,同时侦查人员对于企业的关注度也有差异,注重对互联网大公司的合作,而忽略了一些小公司的存在,这非常不利益打击当前犯罪,不利于应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企业资源和市场的不平衡性,大的互联网企业占有的资源较多,这些资源当中很多是公安机关没有的,因此在合作过程当中,资源的查询、共享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数据,相关企业对于这些数据的保密性要求很高,因此加大了侦企合作的难度,同时由于企业客观上分布的不均匀也导致了侦企合作的差异性,在当地的企业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合作程度较深,当地的侦企合作比较顺畅,如北京的360、杭州的阿里、深圳的腾讯和华为等充分的说明了这一差异性。法律规定模糊,导致在现实生活当中,企业和侦查人员站在各自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进行理解,各自对于同一部法律法规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加大了侦企合作的难度。

三、“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的对策

通过前文对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本节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以促进侦企合作,让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企业拥有的资源,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及瓶颈。

(一)坚持侦企合作的基本原则

侦企合作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化原则、大局原则、及时原则、无偿原则、保密原则。法制化原则即侦企合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化原则是侦企合作的根本性原则,侦查人员在相关企业调取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该依法严惩;大局原则即侦企合作的过程当中,应该以大局为重,不能为了自己部门当前的利益而放弃整体利益,协助侦查人员破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是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必须以大局为重;及时原则即当侦查人员向企业调取数据时,企业应该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不得拖拉,对于紧急事件,应该特事特办,及时性不仅是侦查人员打击犯罪的需要,还是对于企业的要求;无偿原则即企业配合侦查人员调取相关数据、线索时,必须是无条件提供,当侦查人员由于案件要求,需要相关数据时,企业不能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保密原则即侦企合作过程当中,对于涉密的内容,企业应该进行保密,不得私自公开传播,同时侦查人员调取的相关数据仅用于侦查破案,不能用作其他用途,保密原则是侦企双方信任建立的前提[4]。侦企合作过程当中,侦查人员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五项基本原则,不能违反,对于违反相关原则的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侦企合作工作机制

1.出台相关解释,让侦企合作机制法律化。侦企合作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不能违背宪法、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目前侦企合作无法可依的情况,公安部门可以汇合其他相关部门,收集基层侦查人员办案需求,及互联网企业的需求,在不违反现存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指导当前侦企合作的部门法律法规,作为公安机关和企业进行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使侦企合作能够有法可依。

2.增加沟通渠道,建立常态紧急热线专线。针对目前公安机关和企业沟通渠道较少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增加和企业的沟通渠道,对于一些大的公司企业,公安机关应该派驻警务工作室,以增加企业和公安机关的联络,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定期和企业相关领导进行洽谈,对于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及时沟通,以更好的进行侦企合作。侦企合作不可能覆盖全国,因此还需要建立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异地公安机关需要提取相关数据时,可以代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调取,从而降低异地侦查人员调取数据的成本和时间。同时公安机关应该和各大互联网公司建立常态紧急热线专线,便于民警通过专线系统接入,紧急查询相关信息,以保证及时应对紧急事件,打击犯罪,挽回损失。

3.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侦企合作过程当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企业员工、侦查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企业的奖励包括评定优秀企业,公安机关优秀合作单位等方式,同时对于做出特大贡献的企业,公安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税收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于表现突出的企业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相关企业应该进行表彰。对于优秀的侦查人员可以在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奖励,同时优先晋升职务等。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鼓励企业、企业员工和侦查人员积极推动侦企合作。

对于在侦企合作过程当中,不积极作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企业员工、侦查人员应该给予惩罚,对于企业可以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资格,必要时进行罚款;对于企业员工,企业应该予以辞退,并记录员工的人事档案,对于侦查人员应该根据不同程度给予不同的惩罚,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侦企合作流程

1.侦企合作建立流程规范化。合作流程的规范化,首先是怎么建立合作关系,对于侦企合作的建立必须有一套相应的程序,在侦企合作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涉密性文件,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对企业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考评,侦企合作建立的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如图一):(1)产生合作意愿阶段。既公安机关为了应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打击网络犯罪,或者企业由于各种需要,从而产生侦企合作的意愿,产生合作意愿之后进入第二步。(2)侦查机关进行考察。当有合作意愿产生之后,侦查机关应该对相关企业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掌握的数据对于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保密性进行考察。与侦查机关的合作,会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企业是否能够保证秘密不被泄露,对于考察通过的企业即进入第三阶段,对于不通过的企业,不能进入第三阶段,需要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再次接受考察。(3)侦企双方交流沟通。考察通过之后,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和企业的相关领导进行合作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进行交流沟通,从而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即签订合作协议,达不成一致即合作失败。

图1 侦企合作建立流程图

2.侦企合作实施流程规范化。侦查机关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应当建立侦企合作平台,侦查机关和互联网企业分别将各自的数据放入合作平台,同时互联网企业负责对合作平台的维护,通过侦查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交流,互联网企业根据公安机关的需求开发模型,放入合作平台,对数据进行挖掘,同时平台将挖掘的数据线索及时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可以查询相关数据、并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及时反馈给平台,具体步骤如图二。

图2 侦企合作平台流程图

侦企合作实施流程包括三个:立案审查阶段的侦企合作流程、侦查阶段的侦企合作流程、突发案件的侦企合作流程。立案审查阶段的侦企合作流程,这阶段主要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碰撞,数据分析,由专人负责,及时将犯罪线索提供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有专人对接,及时对于企业提供的犯罪线索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传递线索的过程应该是在合作平台上完成,从而达到高效、及时的目的。侦查阶段的侦企合作流程,这个阶段主要是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互联网企业调取相关数据、线索,请求相关互联网企业协作侦查破案,互联网企业应该及时提供与犯罪相关的所有线索。突发案件的侦企合作流程,这阶段主要是案件发生过程中,不论是企业先发现,还是侦查机关先发现,第一发现者应该及时通过紧急渠道与相关方进行联系,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一切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准,一切程序性材料都可以事后进行补充。

(四)构建数据驱动侦查模式[5]

互联网上拥有着海量的资源,犯罪线索、证据储存在互联网的各个角落,互联网公司掌握着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资源,这里面一部数据是公开,一部分数据是半公开,一部分数据是涉密。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将这些数据与公安内网数据进行碰撞组合,可以发现很多犯罪线索,证据,这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很大一部分因为证据不足起诉被驳回,通过侦企合作,将企业数据与公安内网数据进行结合,构建数据驱动侦查模式,以数据带动侦查,应对当前网络犯罪呈突发性增长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严峻形势,完善电子证据,发现隐藏在网络上的隐性犯罪,从而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革新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

(五)对侦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网络给犯罪带来了革命性变化,犯罪分子纷纷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侦查人员应该与时俱进,学习网络相关知识。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不了解网络,如何去打击涉网犯罪,应该定期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当前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新的打击模式,新的侦查取证方法,同时怎么去利用网络,进行侦查破案。可以邀请相关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部门高管进行授课,学习相关网络安全知识,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增加侦查人员和相关企业的交流沟通。

(六)鼓励企业研发先进技术以提高侦企合作效率

目前为止,国内很多先进的技术掌握在互联网企业的手里面,公安机关应该鼓励相关企业进行软件开发,为公安机关服务。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怎样由万到千,由千到百的数据处理过程,由此发现大数据中的犯罪线索,利用这些犯罪线索,进行打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这个由万到千,由千到百的过程,人工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开发相关技术模型,对于大数据进行处理,实现从上千万甚至亿万的数据中准确筛查划定出百级的数据范围,缩小工作范围。同时对掌握的数据在大数据中进行横向和纵向拓展,从一到百,进行关联分析,即从一条扩展到百条,尽可能丰富情报对象的特征属性,丰富数据线索[6]。这些纷繁复杂的过程,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公安机关应该联合大型互联网公司,根据打击犯罪的所需所求进行开发,是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已经刻不容缓。在企业研发先进技术全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该全程关注,并且参与,给予企业以最大的便利,为企业研发创造良好的环境,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上及政策上的帮助,最终达到提高侦企合作效率,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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