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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受遗赠方未履行义务可否撤销原协议

2019-05-20

乐活老年 2019年4期
关键词:阿旺赡养费继承法

李奶奶今年76岁,已经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奶奶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养子王某,但是前几年王某病逝。不久,李奶奶的老伴也去世了。亲人的接连去世让李奶奶很受打击,但生活还要继续下去,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着想,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之后,李奶奶和同村的阿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阿旺每月给李奶奶200元的赡养费,李奶奶在百年之后将现有的房子遗赠给阿旺。该协议由村支书执笔,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但最近李奶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李奶奶向法院诉说,阿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不但不赡养她,竟因为李奶奶养的狗咬死了阿旺的一只小鸡而对李奶奶拳脚相加,为此李奶奶也花去了50多元的医药费。还有一次,李奶奶因为腿脚不灵便,希望阿旺帮忙去市场买点菜做饭,阿旺却破口大骂李奶奶不知廉耻,说得十分难听,让李奶奶心里万分难受。而阿旺则称他已尽了赡养义务,李奶奶上次患病的时候,他凌晨两点背着李奶奶去镇上的医院看病;李奶奶养的狗经常到他家里偷吃东西,他并没有对狗怎么样;而且他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每月给李奶奶送去200元的赡养费。总而言之,阿旺认为他尽了赡养义务,法院不应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李奶奶提出的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李奶奶跟阿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奶奶在阿旺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之后是否能要求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从李奶奶的诉说中我们可以看出,阿旺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是有问题的,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还对李奶奶拳脚相加,让李奶奶丧失了对他的信任,从而提出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阿旺虽然每月给李奶奶200元的赡养费,但事实上却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赡养义务,让李奶奶每月无法忍受,因此李奶奶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不需要补偿阿旺所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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