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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下企业发展引领方法研究
——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

2019-05-18张璐瑶李雪敏季心语张璐瑶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2期
关键词:定期检查科技型税务机关

张璐瑶 李雪敏 季心语 张璐瑶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一、政策回顾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提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2003年又将原政策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范围扩大至“工业企业”,2008年至2012年,国家为方便政策实施以及避税现象的发生,对于该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规定,使之更加体系化。2017年下发文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2018年将适用对象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降低了优惠门槛,扩大了优惠范围。

1996年至今对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呈现了一种优惠门槛逐渐放低,惠及范围不断扩大的整体趋势。多种扶持政策的综合实施下,我国的研发费用投入经费持续快速增长,在2017年达到17606亿元,雄厚的资金支持为中国科技创新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就安徽省而言,2016年,安徽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达370.9亿元,比上年增长15.1%;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达0.88%,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同年,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为17.5亿元,比上年增长54.2%。

二、政策效果分析

(一)案例分析

以安徽省蚌埠市企业为例,蚌埠市凯盛科技集团在2014年至2017年间享受各类税收优惠多达1.1亿元,根据凯盛科技2018三季报的最新数据,该公司研发费用总计8216.27万元,应交税费为1030.87万元,同比减少42.00%,可以说是近三年内应交税费下降幅度最大的一次,该公司财务主管汤李炜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推动了科研团队的不断发展壮大,有力地支持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此外,蚌埠市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仅在高新技术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超过了四百万元,税收负担的减轻更加鼓励了该公司加大创新投入的决心。

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分析,假设企业的一个项目的寿命为n年,第i年的贴现率为ri,,第i年的效益和成本分别为Bi和Ci,i=1,2,3,…,n,则第i年的净收益为Bi-Ci。那么该项目的未来净收益的现值(NPV)为:

NPV=∑(Bi-Ci)/(1+ri)i[1]

由上式可知,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时,对于单个企业来说,相对陈本降低,即Ci减小,则未来收益现值NPV就会相应增大,即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会增大科研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鼓励大众创新,培养企业创新独立性方面有一定成效。

(二)模型分析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面临两种选择:合理利用该政策,不合理利用该政策(例如,利用其中的法律漏洞进行违背立法意图的避税行为或者不使用该政策);政府税收机关在该政策实行过程中也面临两种选择:进行定期检查和不进行定期检查。在这里我们可以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1、基本假设

(1)博弈的参与人包括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

(2)参与人对于对方公开的信息完全掌握;

(3)参与人都是以获得最大效益为目的的经纪人,且政府税务机关的目的为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而企业的目的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4)博弈过程中,两者都有两种行为选择,政府税务机关可选择:进行定期检查(Y)和不进行定期检查(N);企业可选择:合理利用该政策(S)和不合理利用该政策(Q);

(5)如果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不合理利用该政策,设其获得的额外收益为T,由于不合理利用该政策造成的损失为F,政府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检查的成本为C。

2、具体模型

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的博弈可以用图1的支付矩阵来表示。政府税务机关面对的是企业的集合,假设该集合中不合理利用该政策的企业比例为K,政府无法掌握他们真实分布的信息,为了减少定期检查所带来的成本损失,扩大监控目标的范围,假定政府税务机关对该集合全部企业中比例为P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

表1:支付矩阵

当K一定时,政府税务机关定期检查(P=1)与不定期检查(P=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Ep(1,K)=(T-C+F)K+(T-C)(1-K) ;

Ep(0,K)=0*K+T(1-K)=T(1-K) ;

又Ep(1,K)=Ep(0,K) ;则解得K=C/(F+T) 。则说明,如果集合中不合理利用该政策的企业比例K<C/(F+T),政府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定期检查,反之,如果集合中不合理利用该政策的企业比例K>C/(F+T),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定期检查。

当P一定时,企业选择合理利用该政策(K=1)与选择不合理利用该政策(K=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Ek(P,1)=-(T+F)P+0(1-P)=-(T+F)P ;

Ek(P,0)=-TP+(-T)(1-P)=-T ;

又Ek(P,1)=Ek(P,0) ;则解得P=T/F+T。则说明,如果进行定期检查的企业比例P<T/F+T,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合理利用该政策;反之,如果进行定期检查的企业比例P>T/F+T,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合理利用该政策。

综上所述,混合纳什均衡为K= C/(F+T), P=T/F+T,即企业不合理利用该政策的概率是C/(F+T),政府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检查的企业比为T/F+T。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问题

就当今国内经济形式看来,我国正处于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创新型企业是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在激励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此项政策在激励企业研发创新效果上,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为少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研发费用支出总额排名前20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仍是上汽、中石油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能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全部各类企业中占比甚少,因此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作用有限。

2、企业的年龄越小,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越高。

3、知晓度、便捷性、兑现率与政策对企业的总体激励作用显著正相关。这表明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越高,政策对企业总体激励作用的概率越高,便捷性和兑现率的影响与作用与此相同【2】。而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他们对这一政策的知晓度不高,便捷性和兑现率也相应较低。

(二)税收优惠应用范围的界定问题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研究人员的薪酬待遇、研究耗材费用、研究设备的折旧、研究设备的调试费、新产品的试制和设计费用;工艺规程制定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财税【2018】99)。而企业在发展和更新的过程中,究竟哪些领域属于研发创新,哪些费用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探究如下:

1、研发费用的分类标准有差异为企业避税提供空间。

2、企业对核算方法了解度不够,而由于不同于国家和核算标准,就会产生最终费用不相同的情况。

(三)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对税收优惠的申请意识

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深,然而,在国家出台了大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后,部分中小企业对政策的响应并不积极。下面将对这一现象进行合理分析。

1、部分企业对财税政策的关注度不高。据调查,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创办者都为科技人员,“重研发,轻管理”成为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病[3]。由于缺乏对财税政策的密切关注,这些企业很难发现财税政策为企业发展带来的效用,导致政策扶持力度有限。

2、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的会计核算体系并不完备,使得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进行申报税收优惠。

3、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缺少专业财税筹划师,财税筹划水平不高。

(四)缺乏事后监管,违背鼓励创新政策初衷

为了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的研发相关产品,国家对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不断放宽,然而,由于缺乏事后监管,一些中小企业并未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更好的投入到研发工作中,而是将资金投资到了产品的营销,这与国家减免税收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的初衷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积极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合理规范中小企业的资金用途。

(五)征税部门与纳税人对研发费用认识不统一

1、企业担心享受此项优惠将承担很大风险:对于技术认定,科技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企业对研发费用认识往往不统一,从而出现理解偏差[4]。

2、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3、大多数中小企业目前没有建立完整、独立的财务制度导致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混乱。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一)解决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问题的对策

1、在以后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中,可以适当考虑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调研不同规模企业在科技研发中的支出比例,进而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应该精准地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费用进行税收补贴。

3、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经验尚不成熟,并且缺乏税收筹划意识的小企业,地方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的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对这一政策的知晓度、便捷性、兑现率,促使政策更好地推行并发挥其作用。

(二)解决税收优惠应用范围的界定问题的对策

1、在研发过程中的间接性费用也应该将其归纳为研发费用中, 才能保证研发费用的全面为目的拓宽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2、严格按照要求费用核算。

3、对于那些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 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的申请意识的对策

1、政府可以创建一个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国家对其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2、政府可以在减免研发费用税收的同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拓宽其研发费用的来源渠道。

3、针对专业能力较差的会计从业人员,政府应该定期组织培训,使其会计核算水平达到正常标准。

(四)提升加计扣除新政事后监管力度的对策

1、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会计核算、资金流向动态、科研创新能力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状态。

2、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审核人员要加强对其研发产品的审核,防止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节省下来的经费用在其他领域。

(五)统一征税部门与纳税人对研发费用认识的对策

1、针对征税部门和纳税人对于政策认知方面存在的误差,可以建立政企相互学习模式。征税部门可以专门成立研发费用扣除政策辅导团队深入企业,给予企业全方位纳税指导,还可以邀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财经专业人士对企业的会计分录记录以及纳税的操作流程等进行培训,向企业解读政策要点,并且针对常见政策误区给予解答,再建立后期短信咨询平台,保证后期政策实行过程中企业的问题解决,先从纳税人企业这一方消除误区。再一方面,纳税人也要与征税部门时常沟通,可以通过定期报告,专门讲座、邀请参观等方式让征税部门了解本企业的研发模式,研发费用机制等研发具体信息。

2、建立人才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中小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政府征税部门人员的知识与工作能力,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3、针对研发费用这一会计对象,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账户、专门的人员来负责这一费用的计算,避免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的混乱,由于考虑到对于中小企业专账管理成本过高,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一定财政政策给予此方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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