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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宋婚姻禁令比较研究

2019-05-16邓勇帅

现代交际 2019年7期
关键词:西夏禁令比较

邓勇帅

摘要:西夏自始至终其发展都与中原王朝密不可分,尤其在西夏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更加推崇中原的儒家文化,大力学习中原的政治制度和礼仪制度,以对宋朝的学习为主。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针对于宋朝相关的律令和西夏律法中对婚姻禁令的规定,即婚姻中的禁止性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使我们从对比的过程中更好地了解西夏婚姻有异于宋朝婚姻的特色内容,同时也可以从中分析出造成宋夏婚姻禁令不同的原因,也有利于我们对中国婚姻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西夏 宋朝 比较 婚姻 禁令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7-0051-02

一、婚姻成立条件禁令比较

(一)禁止同姓为婚

1.宋代相关规定较西夏更为详细和严苛

宋代法律中规定:对于同一宗族中并且同一姓氏的男女禁止为婚,同一姓氏而不同宗族的男女则不属于禁止为婚的范围,但是对于不同姓氏而属于同一宗族的男女,即因为发音相同而字不同或者由于赐姓而改姓的男女也属于禁止为婚的范围。可见宋朝十分重视同姓不婚,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和严苛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原王朝需要利用礼制和伦理道德,达到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后代的身心健康的发展。而西夏也有相关规定:“虽不属明确宗亲,然而为各远节行非礼以及同姓婚姻。”[1]可见西夏同样因同姓为婚的弊端而对其禁止,但是相对于宋朝的赐姓改名者仍然禁止为婚宽松许多,对于一些类似嵬名氏姓氏允许其五代以内为婚,则多了些变通,更适应西夏社会国情。

2.西夏实行的更为独特的处罚

西夏在借鉴宋朝等中原王朝律法的基础上对同姓為婚的处罚做了较为特别的规定,在对同姓为婚的处罚中,最为特殊的是对媒人实施了处罚。虽然宋朝等中原王朝也对同姓为婚做了相关处罚规定,但对于媒人的处罚还没有看到,这可能是西夏独特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独特规定,同时西夏统治者从婚姻中重要的因素媒人着手并对其处罚以达到更好地禁止同姓为婚的目的。

(二)婚价的禁令

1.西夏相关禁令较宋朝更为详尽

宋代有史载:“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2]从材料可知统治者对婚价实施了一些禁止性措施,禁止那些门阀士族以赀联姻宗室,并且鼓励检举以巨赀为婚者。这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出嫁唯赀的功利性风气,打击了世家大族以资财联姻结党的行为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同时也有效遏制了富人以资财谋取政治地位后所造成的政治腐败、社会动荡局面以稳定社会秩序。但尽管以宋为主的中原王朝出于以上的原因对婚价实施了一定的禁止性条件,但之后以及纵观整个中原王朝对于婚价限制越来越少,以至于后来统治者任其发展,使得为婚唯赀的功利风气一直风靡整个中原王朝。

而西夏统治者在有关婚价方面的禁令却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其婚价都做了特定的限制性规定,有史载:“诸人予为婚价次第:殿上坐节亲王、宰相等以自共与其下人等为婚者,予价一律至三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等勿超百五十种。”[3]可见西夏针对婚价作出的独特的且更加详尽的禁止性措施,其婚价按官员的等级而定,对其婚价的具体东西也做了详尽严苛的规定,使得婚价有了一定的限制,相对于宋朝等中原王朝的为婚唯赀更具优越性,一定程度减少了相对于宋朝的有关婚价的功利性风气,并且在维护西夏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也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稳定。

2.西夏相关禁令具有相对合理性和民族性

西夏有关婚价方面的规定相比于宋朝相对合理一些。有史载:“男方实在无力给婚价,则女婿当往女家出三年劳力,期满后可将女子嫁予他。”[4]可知,西夏的婚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用劳力代替偿还,这就优于同时期宋朝等中原王朝苦于婚价而造成的家庭破裂的后果,更为合理化一些,有利于婚姻的稳定,而同时期的中原王朝却少了这样的变通之策。

还有在作为婚价的东西上具有民族性。其一般以骆驼、马等作为婚价,可见西夏作为婚价的都是牲畜等一些西夏等少数民族所特有的,具有一定的民族性,相对于中原王朝的金银绫罗绸缎更加合理一些,并且对婚价的种类数量也依不同等级有不同的禁止性条件,使得人们以自己的等级支付婚价,更大程度上可以支付的起婚价,更符合西夏本国的国情,也减少了攀比。

二、婚姻过程中的禁令比较

(一)对待父母的禁令

1.宋代相关方面禁止性条件更为全面,惩罚也更重

宋代对于“有敢殴杀、父母之人,常赦不免,决不待时”。[5]可见其实施的禁止性条件更加全面、严苛,其针对不同对象、阶层以及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提出符合实际的理性措施,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其统治秩序的维护。

2.西夏所实施的禁止性条件更为偏激

西夏有史载:“子女对自己亲高、曾祖及祖父、祖母、父、母、庶母,及儿媳对此数等人撒土灰、唾及顶嘴辱骂及举告等之罪法:撒土灰、唾等,实已着于身、面上,及当面说坏话、顶嘴等时绞杀。”[6]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身为少数民族的西夏也十分重视维持孝道,且对违反相关孝道礼制的人会作出严厉的惩罚,但从材料中看到西夏政府对向父母长辈顶嘴、说坏话以及给父母长辈撒土灰、唾都会处以绞刑,可见政府对于冒犯父母的行为,即使是很小的事其律法也绝不允许,这样的处罚十分偏激,所做的处罚更为严苛,极其不利于家庭秩序合理的、有效的维护。

(二)夫妻间互相伤害的禁令

1.西夏的相关处罚更为严重

西夏有关夫妻间互相伤害的处罚更为严重些,有史载:“妻子、子、女、媳等眼、耳、鼻、脚、手指等中,受伤断者一二时,徒四年。”[7]可见对于丈夫伤害妻子,即使给妻子造成的伤害很少,也会实施严重的处罚。这可能是西夏受到本国特殊文化背景的影响,其长期处于母系氏族社会,故而更加注重对女性的保护,以维护婚姻的稳定。

2.宋朝的举报者不能使伤害妻子的丈夫受到处罚

宋朝针对夫妻间互相伤害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举报者不能使伤害妻子的丈夫受到处罚,有史载:“皆需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8]这样的律法规定使得本来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女子受到很大的伤害,这样的规定不能够真正解决婚姻中夫妻间的矛盾,不够合理,不具有平等性,不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

三、婚姻关系解除的禁令比较

(一)西夏的規定层次更加分明

父母在婚姻中享有极大的权利,父母拥有绝对的主婚权。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离婚基本上都是在父母的授意下完成的。西夏对主婚权做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并且对侵犯了主婚权的人作出惩罚。有史载:“亲父母可嫁,祖父母、伯叔、姨、兄弟、嫂等其他节亲不许嫁。”[9]可见西夏对不同情况下主婚权的大小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处于第二层次主婚权所有者的规定更是详细,进而作出不同的处罚,使得其相关主婚权的禁止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

(二)西夏禁止无故出妻

宋朝法律作出的相关规定中:男子往往以“七出”所做的规定作为出妻的主要方法手段,而女子也有“三不去”所做的规定作为保护自己方法手段。而西夏虽然这一时期深受宋朝等中原王朝的影响,但其又结合了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史载:“彼有六种错,然一者能行孝礼于公婆;二者娶时贫苦低微后富贵威上;三者迎娶时送者迎人根断而无住处等,三种所不出”。[10]可见在西夏的法律中妻子除了犯了“行淫”一条丈夫可以随意出妻外,七出中其余六条需得和父母商量,可见妻子只要和婆婆的关系融洽,丈夫就不可以随意出妻。西夏对丈夫不经和父母商量随意出妻作出相关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子权利,有效避免了占家庭主导地位的丈夫无故出妻所造成的家庭破裂,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结语

西夏自始至终其发展都与中原王朝密不可分,尤其在西夏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更加推崇中原的儒家文化,大力学习中原的政治制度和礼仪制度,以对宋朝的学习为主,但其往往又不失本民族的特色。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针对宋朝相关的律令和西夏律法中对婚姻禁令的规定,即婚姻中的禁止性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使我们从对比的过程中更好地了解西夏婚姻有异于宋朝婚姻的特色内容,同时也可以从中分析出造成宋夏婚姻禁令不同的原因,也有利于我们对中国婚姻整体的把握,弥补过去宋夏婚姻研究中没有对禁令方面进行专门论述研究的缺陷。

参考文献:

[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6.

[2](元)脱脱.宋史(卷9)[M].北京:中华书局,1977:188.

[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1.

[4]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6.

[5](宋)窦仪.宋刑统(卷一)[M].薛梅卿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9.

[6]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7-128.

[7]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7.

[8](宋)窦仪.宋刑统(卷二十二)[M].薛梅卿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6.

[9]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9.

[10]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8.

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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