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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探析

2019-05-15王爽

财会学习 2019年13期
关键词:财务决算明细表分摊

王爽

摘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立足于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效率和数据质量,充分结合实务工作,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从待摊投资支出分摊、交付使用资产分类及成本核定、表间钩稽关系及填报顺序和编制前期准备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析,希望为相关财务人员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

2016年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同年,财政部又专门出台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即《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门连续出台相关政策,可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整个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然而,虽然理论上针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已具备明确的政策要求,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仍然存在很多操作性的问题。为此,本文充分结合实务工作,从待摊投资支出分摊、交付资产分类及成本核定、表间钩稽关系及填报顺序和编制前期准备四个方面,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进行深入解析,希望为提高报表编制效率和数据质量提供有益借鉴。

一、待摊投资支出分摊

合理分摊待摊投资支出是正确核算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前提和关键,也是编制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难点之一。在实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待摊投资支出的分摊较为常见的做法有:将待摊投资简单直接的在整个基建项目中进行分摊,或者针对土建类的基建项目仅按照建筑面积来进行分摊。以上分摊方法虽然简单易行,却不符合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核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攤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可见,待摊投资的分摊不能“随意”,应重点体现“合理性”。那么,在具体的财务工作中如何做到“合理”?笔者就此提出两项可操作性的分摊原则,一是合理确定分摊对象,二是合理确定分摊基数。合理确定分摊对象,即以“相关性”为标准,判断待摊投资支出的发生与哪些单项工程相关。若相关,则分摊到哪些单项工程上去,若不相关,则不进行分摊。在这里,单项工程是指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例如新建大楼、土建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具体而言,如何判断相关性?则要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业务合同为判断依据,以有关业务事实为依据,运用会计职业判断,来确定相关性,即确定相关费用受益对象。例如工程监理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对象是哪个单项工程,则此项费用就分摊到相应的单项工程中去,而不在此监理合同约定业务范围内的单项工程,则不进行分摊;又例如工程造价咨询费,根据合同有关条例,是与整个基建项目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此项费用就应以工程价值为基数,在整个基建项目中进行分摊。合理确定分摊基数,即在一般原则下,待摊投资支出分摊以各项单项工程的资产价值作为分摊基数,但由于各待摊投资支出的计算标准不同,不同性质的待摊投资的分摊基数也各不相同,因此还要在确定受益对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待摊投资支出的分摊基数。例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分摊基数应为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价值总额;土地征用费的分摊基数应为建筑工程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待摊投资支出的分摊涉及到复杂的受益对象和分摊基数的确定,报表编制者应该注意在分摊过程中详细记录分摊依据和计算步骤,保留详细的底稿和台账资料,特别是项目规模较大、分摊过程较复杂基建项目,更应注意做好基础信息的保存,以便在后续的决算报表审计以及交付使用资产工作中提供待摊投资支出分摊的合理性的说明。

二、交付使用资产分类及成本核定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形成的资产是整个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基建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因此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也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重中之重。建设单位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的状态以及成本核算信息,准确划分交付使用资产的类别、确定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如何准确划分交付使用资产类别?首先应该明确各类别资产的分类标准。交付使用资产分三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即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流动资产,即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资产。而在固定资产类别中,又具体划分为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和其他三类。实务工作中容易产生误解的做法有:将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交付使用资产填列在固定资产类别中。针对此种情况,编制者应该首先以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来进行确认。实务中另一种容易错误的做法是,将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中的“其他”类与基建工程支出中的“其他投资”支出混淆,将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的购置取得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填列至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其他”列。需要明确,只有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划分到“建筑物及构筑物”或者“设备”类别后,才将有关资产在“其他”类别中体现,不能够根据个人理解随意填列。另外,值得说明的是,针对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填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时,应分整个基建项目中各单项工程来进行资产划分及填报。

在将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分类划分后,还需要合理归集各类各项资产成本,做到完整准确。根据现行基建会计制度,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动力、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购置成本、安装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置成本。

三、表间钩稽关系及填报顺序

为提高竣工决算报表填制效率,在填制决算报表的过程中,编制者应准确把握表间的逻辑关系,保持正确的填表顺序,同时注意核对表间钩稽关系。整套报表的基础和重点,是“待摊投资明细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填报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是深入分析待摊投资性质和构成、进行待摊投资支出分摊的基础。“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是基建项目所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状态和成本核算情况的明细体现。这两张表是整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因此应首先填报上述两张报表,再根据上述两张报表的结果填列“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同时根据基建项目资金情况填列“资金情况明细表”,如有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还需填列“待核销支出明细表”和“转出投资明细表”,最后根据整体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以及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填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在填列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账账一致。

基于整套决算报表的内在逻辑关系,编制者应重点把握表间数据的钩稽关系。整套报表中重要的钩稽关系包括:“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各类资产金额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数据一致;“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资产金额与“项目概况表”中的实际完成金额相关数据一致,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占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相关数据一致。

四、编制前期準备

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不仅是几张报表数据的填列,更是整个基建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体现,因此务必要保证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账账一致。为此,在编制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重要。基建单位应统筹协调,扎实做好报表编制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做好账目结算与核对。应根据整体基建项目或者各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结果核定相关合同结算金额,在结算尾款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是否达到结算付款条件,只有在具备完整的三方或四方验收记录并验收合格之后,才能支付尾款;在做好结算工作的基础上,基建项目单位还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做到项目财务数据与会计凭证数据一致,财务总账与明细账数据一致,特别是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规模比较大的基建项目,还应注意分年度、分支出项目做好账务核对。二是完成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清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其中应付账款是清理的重点,应在做好账务结算和核对的基础上,根据支出合同类型将应付账款分“应付工程款”、“应付设备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具体明细科目进行分类和统计。三是交付使用资产盘点。交付使用资产是基建项目的重要实物成果,在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盘点和统计,填列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做到账实一致。在实务工作中,以上准备工作可能涉及到单位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是整体性的安排部署,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应该起到及时反馈和监督的作用。

综上可见,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整个基建项目建设的承上启下的重要节点,既要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又要为后续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提供准确依据,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工作。财务人员要合理把握报表编制中的重点、攻克难点,才能切实提高报表编制效率和数据质量。同时为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平,财务人员不仅要加强账务、财务管理,还要注意财务与业务的紧密结合,在例如待摊投资支出分摊以及交付使用资产分类等具体工作中,深入了解基建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如此有关会计判断才能更切合业务实质,才能更如实、客观地反映整个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果。

参考文献:

[1]施海洪.浅谈如何合理分摊基本建设工程的待摊费用[M].天津经济,2010 (10).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

[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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