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2019-05-14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委托公安机关

王立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私家车,汽车保有量日益剧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道路资源更加拥挤,道路交通状况日趋复杂,有时可能由于司机的一个疏忽或大意就会造成剐蹭或者事故。根据交通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244937起,死亡人数为63194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38455.9万元。中国的车祸死亡率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世界第一。车祸不仅给人们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会使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后,除轻微伤外,基本都需要对伤情作伤残的司法鉴定,这个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必不可少的索赔程序之一。有的受伤者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做鉴定,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这个自行委托的鉴定有异议,在庭审时申请法院重新做司法鉴定,那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伤情结果的依据呢?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松村庄南口,沈某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小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的柴某发生碰撞,造成柴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无责任。当日,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裂伤。实际住院20天,医嘱全休1个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柴某全休1个月,需陪护1人。柴某共产生医疗费44835.49元,上述费用沈某支付了19500元,剩余费用由柴某自行支付。2017年8月27日,柴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柴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鉴定结果出来后,柴某持鉴定意见书向沈某和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对原告柴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理由是柴某自行委托的鉴定中心做本次鉴定未与被告共同商量、共同委托,而且作出该鉴定意见的一名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所以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對于柴某自行所做的伤残鉴定有两个问题。一是柴某是否有权利自行做伤残鉴定;二是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柴某可以自行做伤残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因此,柴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律并不禁止的情况下,柴某也就无需和被告方共同商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

其次,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有法律依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柴某虽然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作出鉴定,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柴某鉴定意见书中的一名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柴某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时,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对柴某的自行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时,法院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虽然在本案中,柴某自行委托的鉴定被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后,自行委托鉴定的案例仍时有发生,而法院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上不会一概而论,会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准予重新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猜你喜欢

交通管理委托公安机关
2001—2020年交通管理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神秘人约在几点碰面?
个股盘中突然暴涨暴跌原因分析
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县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思考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论交通管理中非机动车及行人依法管理问题研究
对群众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是怎么收费的?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及改善对策
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需完善机制
脑筋转个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