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和排查治理建议
2019-05-14
农村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隐患治理队伍薄弱
交警警力配置不足。警力不足问题已是各级交管部门普遍存在的客观性问题。当前,面对不断增加的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数量,基层交管部门单单是日常交通秩序维护、违法查处、重大节假日交通安保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就已经占用了大部分精力,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缺乏
首先是大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不全,道路设计不够合理,道路开口随意增多,占道路堆放东西等方面问题。其次是是农村道路等级低、抗灾能力弱、养护维修不能落实到位以及道路本身线形不科学且路况差。
农村各类车辆车况差
当前在农村道路上通行的车型非常杂乱,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可谓“应有尽有”。其中有不少是二手车、拼装车、报废车,加上车辆缺少检修保养,这些现象给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由于受人力、物力的制约,我们只能把有限的装备集投放在主要道路交通管理,大量的农村道路根本无暇顾及,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盲区。
农民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农民普遍存在交通法律知识缺乏,沿线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由于农村道路沿线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其交通行为存在着很大随意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排查机制亟需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一项动态性、连续性的工作,应随着气候的变化、道路的新增、交通流量的改变而不断进行排查,从中发现和解决新问题。但目前的状况是,相关职能部门往往要交警牵头一起深入辖区排查才排查,很少主动单独排查,加之排查机制不健全,无专门的领导机构,交管、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在的排查整改工作是由交管部门排查后,上报或通报交通部门进行整改,但由于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不同,彼此间缺乏强有力的溝通与协调,极易造成排查整改工作的脱节。同时,乡镇政府未认识到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没有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过多的注重地方经济建设,直到上级部门检查时才匆匆治理,整治不彻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乡镇交管站、村组劝导站形同虚设,没有履行交通管理的职责,隐患排查不经常、资料更新不及时、辖区情况不清楚、整治存敷衍等现象依然突出。
对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拥有一个符合驾驶条件的路面是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前提条件。其次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
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机制,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为载体,由政府牵头主导,建立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住建、宣传、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的人力保障。建立职责明确、综合考核的机制,将其纳入“党政工程”“一把手”工程实施,要落实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把责任单位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是否按要求治理等作为一项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以此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同时,各部门要认真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确保隐患彻底消除、不反弹,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协作配合、互联互通的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在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每一个阶段都要相互联系沟通,使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事半功倍,逐步形成“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及隐患排查标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一致性的整改计划,避免隐患排查标准不统一。建立跟踪治理、及时整改的机制,要积极主动参与隐患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治理方案的研究和治理成效的验收,全力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切实改善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前置审批的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对道路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安全评估,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加强对农村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任务
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加强对农村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任务显得更加繁重。就分析的原因来看,我们的当务之急应该是管好现有的农用车辆及其驾驶人,因为减少交通事故的根本在于管好车和人,由于对农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的混乱和滞后与其数量的迅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目前农村地区交通事故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组织相关部门对农用车辆和驾驶人进行排查,在排查的同时进行治理和教育。
不断建立健全农村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要使得相关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事故处理部门要从现场数据的采集,到处理及分析等多方面积极借鉴城市中比较成熟的处理方法,并结合农用车的实际参数和城乡行人的出行特点及心理因素等方面不断完善处理程序和方法。另外,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加强也是刻不容缓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比较真实准确的处理结果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经验,才能加速基础设施改善的进程,并给村民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及预防事故措施,最终达到减少事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