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金融监管模式对海南自由贸易区(港)金融监管的启示
2019-05-13文于佳
文于佳
摘 要:荷兰金融业发展有四百多年历史,非常重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经过一次次危机后,其金融监管制度也逐步完善,建立起双峰监管制度。本文分析荷兰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特点及优势,结合海南自贸区(港)金融监管现状,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主题提出海南自贸区(港)金融监管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荷兰金融监管;海南自贸区(港);金融监管;启示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08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52-05
当前中央正大力支持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进一步推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金融开放创新工作,但同时也要求海南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打好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目前,海南在原监管机构架构的基础上已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各相关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金融综合监管制度,形成多元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为了培养更加活力的金融环境,本文参考并借鉴荷兰的金融监管架构和经验,研究建立与海南自贸区(港)相適应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荷兰金融发展概况
世界金融体系起源于荷兰,在17世纪荷兰就已经率先建立一系列初级现代金融体系和商业制度。1602年,荷兰人在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票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这是金融发展史上第一家有组织的证券交易市场。1609年,荷兰议会决定设立阿姆斯特丹银行,并发行了银行券,鼓励大家将金银币存入银行兑换银行券,任何人只要持有银行券都可以兑换等额的金银币,是最早具有中央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1610年,荷兰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条限制证券卖空的规定,也是最早的证券监管法规。随后荷兰人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将人类带入了此前从未到达的现代金融领域。现代银行、股票交易所、信托公司、期货交易、信用货币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被发明创造出来,并形成一个系统有机的整体,汇聚了大量各方的资金,让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著名的全球金融中心。但由于荷兰当时重视贸易,没有注重实体经济的发展,没有形成正式的央行体制,后因郁金香买卖炒作危机、“海上马车夫”地位的丢失以及二十世纪的一系列经济危机,荷兰金融中心逐步没落,被英国、美国等国所替代。
当前,荷兰仍还拥有庞大的金融业。截至2017年,银行业的资产总额高达GDP的128.26%(GDP约为8500亿美元),每年银行业的资金流动高达GDP的20多倍。其中,荷兰国际集团(ING)、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荷兰银行(ABN-AMRO)等三大商业银行控制着荷国内约75%的借贷业务;保险业也非常发达,资产总额达GDP总额的77.13%①。
与此同时,荷兰高度重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实行“宽进严管”的政策。外国各类金融企业(含科技金融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和荷兰金融相关法律,获得相应的许可,均可在荷兰设立相应的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并享受国民待遇,但监管松紧不一。对于西欧地区的金融企业所设立的机构或分支机构,监管相对会宽松一点,其他地区来的金融企业监管相对较严。荷兰的外汇管理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资本、利润、贷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汇出不受任何限制,且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资金支付方式。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不需要领取特别许可证。外国投资企业在荷兰融资享受国民待遇,可通过阿姆斯特丹纽约泛欧交易所主板市场、创业板等渠道进行上市融资,也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引进投资基金等特定渠道进行非公开市场融资。
二、荷兰金融监管模式
(一)荷兰的双峰型监管模式
在经历多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之后,很多国家对自身的金融体系进行反思和重新定位,荷兰也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经过两轮的金融改革后,已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双峰型监管模式。该模式不仅注重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监管,还重视金融市场各行为的规范监管。
2002年,荷兰完成第一次金融监管改革,明确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监管部门,分别由荷兰中央银行(DNB)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福利金和保险监管局(PISA)负责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AFM)负责对金融系统的各类金融主体进行行为监管。
2004年,荷兰完成第二次金融监管改革,原有的福利金和保险监管局(PISA)合并入荷兰中央银行(DNB),由荷兰中央银行(DNB)负责全部金融系统的审慎监管职能,金融市场管理局(AFM)继续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形成了现行的分工明确、特点鲜明的双峰型监管模式(见图1)。荷兰中央银行已经有超过两百年的悠久历史,其作为监管者的重要地位已不可替代。在荷兰加入欧盟后,荷兰中央银行部分货币政策职能已经移交给欧盟央行,能够集中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负责全面审慎监管。
(二)双峰监管的特点
根据金融监管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不同,双峰监管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两种监管机构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因此双峰监管又称为目标型监管。
审慎监管主要是以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强调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要求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更加注重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实施以风险资本的监管,强调新巴塞尔协议在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候的风险防控能力。总的来说,审慎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内部风险控制稳定良好,保持流动性的充足安全,实现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