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药品代购法律规制
2019-05-13刘钊模
摘 要:在癌症病人日益增多的今天,一些特效进口药成为了他们的“救命丸”。癌症病人的生命权和药品代购的限制之间成了一个冲突的问题。因此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治理海外药品代购,不仅要治理药品代购行为,还要保护癌症病人生命权。
关键词:药品代购;假药;药品法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7-01
作者简介:刘钊模(1992-),男,汉族,广西贺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海外药品代购概况
近年来,境外药品代购爆发式增长,“天价进口药”让普通民众难以承受,患病者纷纷购买仿制药。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发布的消息,2012年到2014年之间,其受理的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多达到500件,海外药品代购涉及的案件约占比例达50%,可见海外药品代购问题严重性。为何人们还冒着犯罪的风险去代购所谓境外的“假药”,陆勇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海外药品代购者渠道有,如第三方平台便民网中搜索到“印度111直购网”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有联系方式,比如QQ,微信,电话,买家可以通过这种联系方式咨询药品、价格和支付方式等更详细的内容。然后买卖双方商定交易条件,在通过申通、圆通、顺丰等第三方物流方式发货,经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付款。
海外药品代购往往存在以下特点。(1)风险高。由于境外仿制药价格低,和国内药价格差距巨大,使不少海外代购者加入药品代购,海外药品代购也没有售后保障,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很难得到救济。(2)增长快,需求大。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移动支付的到来,网络交易规模扩大,带动了物流企业的发展,也为海外药品代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宜的印度仿制药也变成了经济困难的癌症病人的生命延续希望,因此有了便利网络条件,药品代购规模便迅速增长。即使陆勇案之后,海外药品代购依然快速增长。(3)行为隐蔽,取证难。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少量自用或者亲友用的境外药品是被允许的,这便很难认定他们的药品是否为自用。再就是取证难,买卖双方采取网上隐蔽的联系,第三方支付,第三方邮寄,往往难以取得证据。
二、假药认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药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显然这是形式主义认定假药,即使对于国外合法生产的特效药,确实能救命的药,未经批准进口也按假药论处。比如抗癌特效药“某某卫”,几乎和真药一样,确实能救命,也沦为了假药。
对于海外药品代购,一方面药品管理者不提倡甚至禁止境外药品代购,一方面海外药品代购急剧增长。形成这一尴尬局面,存在2个主要原因:第一,虽然代购的药品是不违反该生产国的法律,但是这并没有获得我国的认证,违法了我国药品法的规定,像国外合法生产的救命特效药,在我国没有获得认证,如瑞士某公司的“某某卫”。第二,有些无良商家以盈利为目的出售没有治疗效果的假药,耽误了癌症病人的治疗时间,对其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海外药品代购治理
(1)加大力度打击海外药品代购信息广告。海外代购信息多出现在微信QQ百度贴吧等平台,监管部门可以与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等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海外药品广告。例如,为规范蓬勃兴起的“网络售药”,海淀检察院与百度外卖、美团外卖、口袋时尚等互联网企业签订协议,共同监督、治理不合法的网络售药。(2)多个部门加强合作。海外药品代购存在多个部门交叉管理情况,涉及到多部法律,比如涉及到刑法、海关法、食药监等,分散的监管模式,对打击非法药品代购行为不利,多个部门应加强协作沟通,有效打击非法海外药品代购行为。(3)完善假药劣药法规。我国关于假药劣药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够科学,和够完善。我国我可以借鉴美国对不合格药的划分标准,美国对不合格药的界定明确清晰,更有利于药品监管单位对伪劣药的属性快速识别。促进法律的完善使打击非法海外药品代购有法可依,使其在法律的規范下进行。(4)保护知识产权。天价药原因之一就是,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的垄断使这些抗癌特效药价格高得离谱,当然我们要保护国外药厂在我国的专利,对于国内仿制国外专利药给予打击。但是当生命权和专利权冲突时我们应该更要注重保护生命权,国家应该和这些国外药厂谈判降低价格,使更多的癌症病人能吃上药。(5)将高价药纳入医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对于高价格专利药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首先通过谈判降低专利药的价格,对于被谈判药厂可以给予行政补贴或者政策支持,这些药品纳入医保必将大大降低癌症病人的负担。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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