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域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
2019-05-13刘粤武
摘 要:近年来,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得到了完善,国家法制体制改革也不断得到了落实,为我国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条件,其中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其改革的落实对现行宪法所构建国家权力的分配模式进行了改变,同时对宪法制度也产生了诸多的影响,下面,本文就针对宪法视域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研究,来对其改革进行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宪法视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1-01
作者简介:刘粤武(1997-),男,汉族,湖南岳阳人,湖南工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宪法监察委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中,给予了监察一定的权力监督制度保障,在2016年12月25日我国在北京以及浙江等地区也是开展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决定,国家监察主要的核心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在行驶中的规范性,来集中力量实施反腐。在宪法视域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到了诸多的内容,在宪法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以及涉及到哪些内容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意义
(一)促进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全面推进
我国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进行治国,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制的根本,国家的监察体制进行改革,使国家的权力于宪法的层面实现相互的制约和监督,对国家权力行使起到了保障作用,实现对人民意志的体现。在依法治国中,不仅需要党坚持宪法的法律进行治国和理政,还需要按照党内的法规进行管党和治党,监察体制的改革就实现了对反腐力量的整合,还对监察范围进行了扩大,让权力行使一直处在严密监督中,也保证权力行使在法律所授权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治国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标志体现。
(二)促进国家互相制约型权力体系的构建
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了对国家的监察权独立效果,有效的打破了行政监督处于虚置状态和依附的格局中,同时国家的监察权实现独立也对国家其它权力的行使实现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对国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也体现出了权力具有的天然弱点特征,只有国家的权力通过内部实现互不相属以及不同类型的有效划分,才能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运转,但划分后具有的不同权力类型也是国家的权力组成部分,从而这些权力共同构成了整体性的国家权力体系。对于国家权力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相应的领域中进行行使,而权力行使边界则为国家权力授权的范围[1]。
(三)促进党政实现有机统一
在我国现阶段的反腐体制中,主要先通过纪委对涉权腐败党员相关干部实施双规的调查,后对涉嫌犯罪再移到检察院实施侦查,同时检察院也能够自行直接的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从而形成一种党内纪委与检察院相互合作的反腐形式,具有二元性反腐模式特征。监察体制的改革朝着一元化方向发展,于党统一领导中进行合署性办公,将反腐力量集中在监察的委员会中,从而构建一体化的国家反腐机构,另外,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也实现了党规和国法的有机统一,原来纪委双规则由监察的委员会留置权来取代,将党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
二、宪法制度的适应与调整
(一)对监察权的边界进行规定
在宪法制度的环境下,为了保证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之间呈现良好的平衡性,则宪法一定要对监察权边界行使范围规定实施明确的指出,同时还需要坚持相应的原则。第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坚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与监察机关是处于权力层面上的上下位级别,我国监察的委员会则对人大的机关并不具备监察权的行使,其只能进行人大机关一些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第二还要进行权力制约以及监督原则的坚持,我国监察的委员会所具备的权力是比行政监察的相关机关权力更大,因此要对其权力的制约实施有效的考虑,对监察权的形式实施内部以及外部手段的监督,从而保证其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把被监察者具备的救济权与监察相关机关的职权置于同等级别,保证它们两者的相对均衡;第三要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相关原则严格坚持,我国的体制改革主要的目标就是实现审判权以及检察权能够独立与公正的行使,我国监察的委员会具备进行司法机关一些公职人员违法的处置权,但是对检察院的起诉批捕和法院的审判活动等是不拥有权力实施干涉的[2]。
(二)对宪法修改的内容进行明确
首先要对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进行明确,目前宪法内的第三章针就对国家的机构组成实施了明确的规定,因为监察的委员会以及法院的检察院都是一个层级关系,则在第三章的第六节中就加入了监察的委员会设置,并将其放置于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层级前,同時该节还对监察的委员会具有的组成、性质、职权、监察的对象、原则以及范围等明确实施了规定;然后规定了监察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要时刻准照国家机构民主的集中原则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同时还对不得兼职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实现对监察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保证;另外,还明确规定出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的关系,同时在目前宪法内对国务院以及地方区域各级的政府监察部门的职能实施了明确规定,在改革方案中则把监察机关职能向监察的委员会进行了转交。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具有着显著的宪法意义,在宪法中也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而促进了保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性。
[ 参 考 文 献 ]
[1]杨肃昌.法治视野下的国家监察体制与审计体制改革[J].人大研究,2017(6):12-16.
[2]马宝飞.宪法视域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17(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