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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2019-05-13黄鑫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黄鑫

摘 要:自从我国201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作为其中重要的变化之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人民的赞同。着力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做到应该立案的案件绝不因为外界因素而拖延立案或者不立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立案难;诉讼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26-01

在新时代下的中国,我们为了保障人民的诉权,充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解决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率长期低下的问题,我们在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立案登记制度。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同時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对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伊始,该项改革就被喻为司法系统内部最坚决、最彻底的改革。[1]这是保障人民诉权的最有力武器,是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的最根本制度。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之中我们连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都无法保护,我们就相当于连救济的权利都不曾赋予当事人。那我们如何再去谈保障司法公正,如何使人民相信司法呢?因此立案登记制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立案登记制降低了法院立案的标准,同时赋予当事人越级起诉,投诉的权利,这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立案率大幅提升

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立案率越来越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止,全国已经立案的案件数量达到3100万件,数量激增。这一数字表明立案登记制对于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从原来的有案难立到最近的立案率大幅提升,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日子中解决行政问题重要方式。我们将通过这种方式引导人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行政的救济,而不是通过一些影响社会治安的方式。这是行政机关,法院和当事人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最合理的方式。

(三)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权也产生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在旧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之下,由于立案率不高,部分民众无法寻求司法救济。这样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之上就导致了行政权的肆意,从而也增加了涉诉信访的数量。立案登记对于信访产生了有效的控制作用。我们要清楚的意识到,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都是不利于这个国家的稳定发展的,因此这项制度是我们保证国家稳步发展的必然措施。

二、立案登记制目前实施的问题

(一)对于立案的审查范围标准不一

我国的立案登记制被部分学者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准立案登记制”。[2]因为我们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我们其实对于立案这个审查标准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划,这就导致了在现实之中法院对于立案这一审查的标准的不一样。同时对于审查的内容的详细程度也要求不一。例如法院对于在“利害关系”这一因素的认定之中,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审查标准,这样最容易导致的现象就是,有些案件在某些地区可以立案,但是在某些地区确无法立案,十分有可能导致立案乱的问题。因此细化我们的立案标准是我们推动立案登记制的重要方式。

(二)可能诱发滥诉问题

众所周知对于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都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于立案的标准的改革,除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给了当事人一个滥诉的机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来发泄自己的不满,继而浪费司法资源。这样是与我们改革的目的是相互背离的,这样同时也和我们“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司法目的不符合。同时滥诉的问题的出现大大的加重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产生很多无需诉讼的纠纷也要到法院解决。这样在我们没有有效的行政诉讼分流机制的前提之下,案件审理质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就无法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

(三)法院的释明义务规定不明

我们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释明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法条之中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是考虑我国的国情,大部分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在第一次起诉之时就提供出法院要求的全部的材料,此时就需要法院对于当事人进行释明,但同时由于我们并没有详细规定法院的释明义务,所以我们就很难判断这个法官是否履行了规定的释明义务。因为释明义务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在判断是否可以以法院未进行释明义务来投诉时,就产生了分歧。因此这样也是不利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的。

三、结语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是我们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但是在这项制度实施的过程之中也产生了层出不穷的问题。我们在今后改革过程之中要对此项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谋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要逐步明确法院的释明义务,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于当事人的资格审查,明确立案的标准,做到同案同立的状况。同时我们倡导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控制恶意诉讼的行为,以期实现司法实践的和谐化。

[ 参 考 文 献 ]

[1]耿宝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应对和完善——兼谈诉权、诉之利益与诉讼要件审查[J].人民司法,2016(25).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课题组.立案登记改革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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