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
2019-05-13杨建权
杨建权
摘 要:司法公正社会认同这一问题主要指的是在一种较为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之下,如何有效的认识司法系统与其它非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同时让两者之间能够实现和谐且共进的发展状态问题。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本文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进行了具体的概述。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认同;价值;内涵;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4-02
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法的公平与正义,通常情况下这一概念经常会出现在司法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或者是司法程序。司法公正所体现出来的交往合理性的制度构架以及程序安排,直接促使司法活动过程变得更加的权威且正当,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上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本就是权威、制度、伦理以及程序等要素综合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而要想实现其权威性则需要在伦理认同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程序与制度。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司法公正的价值,本文则从价值、内涵与标准着手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
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进行研究,本身就很好地表现出了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本质要求就是“为民”,所以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进行确立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在实践与社会之中尚未得到确立,这个时候对于司法公正社会认同价值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体现在司法系统要确立对社会开放的理念,之前很多群众在对司法系统进行关注的时候,其更加注重的是系统按照自身工作绩效框架来构建出一个对外隔绝的自控系统,以此来真正实现司法对自身的监督与评价。这种系统虽然能够很好地捍卫审判独立性,可是却没有意识到司法运行的内在逻辑,毕竟司法公正社会认同不可能将司法系统和其它社会系统进行隔离,这样不仅无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司法制度建设。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则能够真正考虑社会认同这一基础对司法公正性进行证明,这样就能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毕竟只有民众认同的司法才具有正当性与公正性。其次,司法公正认同的价值还体现在能够更好地彰显出当代法律基本精神上,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近现代社会法律本身就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而法律关系所反映出来的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这也是近现代市场经济之中人与人关系的显示基础,更是现代法律的本质。最后,司法公正社会认同价值还表现在重视民意这一点上,因为只有意识到民意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在司法系统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大多会吸纳现代民主政治思想资源。只不过相对而言,司法系统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吸纳民意的时候需要依法进行系统性整合,依赖于普遍的社会主体认同才能让司法权威性实现合法,而非强权之下。
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内涵
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内涵进行分析,笔者也从以下两个部分进行了讨论:
(一)社会认同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提到的社会认同就是指,个体认识到他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意识到自身作为群体成员而因此获得的价值与情感体验。按照这一界定,国内外很多学者对于“社会认同”也有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界定,其中,有学者就有提出,社会认同是行动者对于群体资格或者是说范畴资格积极的认知评价、价值承诺以及情感体验;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认同就是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共同价值、信仰以及行动取向,其本质属于集体观念中的一种,也是提高内部凝聚力的重要价值基础。虽然不同学者对于社会认同的界定存在差异性,可是在界定的时候同样具有共性认识,即都觉得社会认同产生于个体与群体的社会互动之中,属于一种集体性的认知与观念,也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这也直接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内涵界定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
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本身就属于一种复合型概念,所以在对其内涵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对其认同对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而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主要指的司法程序公正、司法过程公正这两个方面的相互关联,不能缺少任何一个部分;也有学者指出司法公正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其分别是司法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实体公正、形式公正等等。对于这一认知笔者是认同的,但是同样觉得我们可以从司法运行结构来对司法公正内涵进行明确,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司法执行力、判断力、自我约束力等等。其中,判断权可以说是司法权的核心,毕竟现如今社会生活以及利益关系本就十分复杂,这个时候涉讼纠纷发生率也就在不断增加,而不同个体在参与诉讼的时候也就会产生不一样的认知,这个时候如何进行公正的判断就成为了提高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关键;反之,如果缺少司法判断力的话,也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司法执行错误等情况,进而也就无法实现司法的自我约束。
三、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
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本身就会涉及到司法的一种意识形态,即在对社会意识个别性、多样性进行承認的前提下而产生的一种主导思想理念,所以说这种司法意识形态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变中不变、多中求一的一种状态,能够很好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等多方面要求,这也是社会认同的标准。
首先,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标准要想有效的掌握,必然要结合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法治中国理念不单单是我国治国发展方针,也是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意识形态的基础,按照这样的意识形态基础,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标准具体而言应该是我国宪法与法律。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标准,从某些程度来说会和这个国家实际发展情况有着一定的联系,就好比我国古代社会背景下,也会具有较为发达的司法制度,只不过在那个社会背景下,他们所认同的意识形态是君王至上的理念,所以那个时候国家主导的社会认同也就具有较为强烈的人治特征;可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还经历了一段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司法权建设所形成的体系可谓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有效结合,即司法权会受到行政权影响与支配,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理念之下,社会认同标准也就具有较为鲜明的行政至上性,而法律在那个阶段也尚未形成良好的独立性,只能将其作为行政权力附属的工具。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也确立了法治之国这一理念,而在这个时候“法治中国”也就成为了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意识形态基础,司法公正社会认同标准也因此而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开始从之前自上而下的管制型模式开始转变,将宪法与法律至上这一理念作为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而这一点也很好地表现在了我党相关文件之中。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不仅仅知识一种形式主义,其对于司法部门也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其在审判过程中安好宪法与法律要求进行审判;而社会系统之中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同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来形成一种共同的社会认同。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这一理念提出之后,司法公正就已经成为多领域学者与群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可是,就目前我国司法公正实际情况来看,还尚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大多数公民对于司法公正认识都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则是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价值、内涵和标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希望能够以此来更好地提高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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