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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豁免与议会暴力: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2019-05-10蔡一鸣

关键词:豁免权暴力事件议会

蔡一鸣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前 言

自议会制度诞生以来,议会经常演变为政客的角斗场。在最近10 多年中,除了大洋洲外,其他各大洲的议会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议员之间常常因为意见相左而拳脚相加甚至操戈群殴。针对各国和地区议会暴力事件频发的现象,国内外学术界关注较少,并且主要是由政治学者从民主政治、议员选举规则、议会制度、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解释[1][2][3][4][5][6]。比如,李义虎认为,当民主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时候,议会与政府之间和议会内部出现尖锐的对立在所难免[2]。洪静强调国会中的议事规则、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和社会资本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韩国国会中暴力冲突频发[5]。Gandr-ud根据1990~2012年发生在全世界30 个民主国家的议会暴力数据,使用稀有事件Logitsic 模型第一次从全球视角比较系统地分析了各国议会暴力发生的原因。他的研究表明,议员选举采用较高程度的比例代表制(Low disproportionality)的国家和民主制度越成熟的国家,发生议会暴力的可能性越小[6]。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了与议员收益相关的各类因素对议会暴力的影响。比如,无论是议员选举制度还是民主成熟程度都关系到议员对投票表决结果的认可程度,或者说都关系到议员本身或其所代表的党团和选民从表决结果中所得到的各种收益的大小。

在议会暴力中,议员面临的主要成本包括3个方面:法律的惩罚、声誉破坏和身体伤害。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主要分析议员所面临的法律惩罚对其选择暴力策略的影响。在现实中,为了排除第三方对议员自由履行职务的干扰,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在不同程度上给予议员在言行方面的特殊保障。其中,司法豁免权是一种排除或免受国家法律(或司法管辖与制裁)的特殊保障。司法豁免权意味着议员们处于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 “无法”的状态,“无法”是否会导致议会中的暴力事件更容易发生呢?至少在本文考察的样本范围内,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在Gandrud 的研究中,司法豁免权作为一个控制变量被纳入了回归模型,不过回归结果表明豁免权对议会暴力的影响并不显著[6]。这与人们的直觉并不一致。一个可能的原因是,Gandrud 的实证分析并没有做严格的稳健性检验,因此其结论不完全可信,亦或者是其研究样本有限并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样本选择偏误,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分析结果。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基于理性人视角构建了一个分析议会暴力的简单框架,提出了与人们直觉一致的“司法豁免权”假说——即司法豁免权会导致议会暴力更容易发生,该假说得到了实证分析结果的支持。相对于Gandrud 的研究,本文使用了不同的分析框架、最新的数据和负二项回归技术,并得到了与之不同的结论。实证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和资料(2000~2017年27 个国家和地区的128次议会暴力事件)主要来自网络搜索①。为了提高实证分析的可信度,本文从减少内生性(排除双向因果关系)、扩展“暴露期”和调整样本时期3 个方面进行了稳健性检验,最后将“司法豁免权”假说一般化,得到了一些比较重要的理论启发: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不确定性世界中的交易成本,因此有效率的制度如果以豁免的形式被取消,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必将上升,其解决途径或者是取消豁免制度,或者是采用一项新的制度来弥补豁免所导致的制度缺失。

本文其余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本世纪以来发生在全世界的议会暴力事件的基本事实;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各国议会的主要职权以及议员在言行方面所享受到的特殊保障;第四部分基于成本-收益法则给出一个分析议会暴力的简单框架,并提出解释议会暴力发生的“司法豁免权”假说;第五部分使用笔者收集的议会暴力数据,采用负二项回归模型检验“司法豁免权”假说,并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部分是全文结论及进一步的讨论。

二、关于议会暴力的基本事实

本文所指的议会暴力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议员在议会场所使用杀伤性武器或者其他物体攻击其他议员,不管是否造成实质性伤害;(2)议员之间在议会场所以扭打、推搡等方式进行的肢体冲突;(3)议员在议会场所因对投票结果或议会决定不满而采取的暴力抗议行为如毁坏公物等;(4)议员之间在电视辩论场合发生的攻击行为。根据笔者的统计和其他学者提供的数据,200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共发生议会暴力事件(至少)128次(见表1)。发生过议会暴力事件的国家和地区总数(至少)达到27 个,遍及南美洲、北美洲、欧洲、非洲和亚洲,不仅包括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意大利等,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日利亚和墨西哥等。总体而言,在本文统计的4 类暴力事件中前两类占绝大多数,后两类仅发生6次。

议员在议会中的活动受到议会党团和所属政党的强力约束,其所主张和坚持的往往是以某团体为单位的“共同利益”,而不同党派之间的利益往往相互冲突,因此议会暴力通常发生于不同党派之间。比如,韩国国会中针锋相对的大国家党与民主劳动党、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中势不两立的国民党与民进党。

导致各国和地区议会暴力冲突的直接事由既包括“公事”,也包括“私事”。议员在议会中的绝大部分活动代表的是所属政党或议会党团的利益,所以议会暴力所涉事由大部分属于“公事”范畴,一般包括法案审议与表决、财政监督、人事任免、政策质询和外交政策等。不过,议员们偶尔也会因为“私事”而诉诸武力(一般由谩骂、羞辱等人身攻击引起)。当然,“私事”只是导致冲突的直接原因,其根源仍是“公事”。比如,2007年5月,中国台湾地区台南市议会民进党议员因不满国民党议员印制“民进党贪腐”扑克牌,在议会中向后者泼粪并引发骚乱。2011年10月,意大利未来与自由党党首在讨论总统提出的养老金计划时,嘲弄北方联盟党党首的妻子“39 岁就退休了”。这一言论激怒了北方联盟党的成员,并最终升级为打架斗殴。

表1 2000~2017年27个国家(地区)的议会暴力事件

议会暴力事件的发生次数和暴力程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呈现不同分布态势。其中,在亚洲地区共发生75次,超过全球议会暴力事件总数的59%。就国别和地区而言,乌克兰、韩国、土耳其和台湾地区的发生次数较多(共发生77次),其余国家和地区的议会暴力事件一般为2次左右。总体上,各国议会暴力事件的暴力程度一般较轻,多为赤手空拳的扭打或相互推搡。但是,在少数国家和地区也发生过非常严重的暴力事件。其中,暴力程度最严重的一次为2013年9月约旦议会中的枪击事件,一名议员用突击步枪向另一名议员射击,所幸并未击中。

三、议会职权与议员保障

议会职权的大小因各国(地区)政体以及议会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但是,从职权类别的角度来看,各国(地区)议会的职权基本上类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立法权、财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行政监督权和其他职权(如违宪审查权、外交权、条约批准权等)[7]。议员是上述职权的践行者。为了确保议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干扰,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给予议员一些特殊保护。

从广义产权的角度,议会的上述职权会影响一个国家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形成,进而影响一国利益格局的形成。在西方学者界定的产权概念中,产权的客体往往被局限于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经济资源[8][9][10]。常修泽将产权的内涵拓展为“人们排他性地拥有的一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益的权利”[11]。于是,产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经济资源,任何一种东西甚至行为也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根据拓展后的广义产权的内涵,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议员在议会中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涉及到为选民制定各种产权制度(即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也涉及为政府界定“根源于选民的公共权力”的使用权。

立法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和基本职权,立法工作是议员的基本工作。根据立法程序所形成的不同级别的法律比如宪法、成文法和普通法(甚至一些法规章程)界定了一个社会的各种权利结构[12]。其原因在于,法律本质上是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而不同的人在这些规范下,使自己或他人受损益的权利并不相同。比如,一项允许民众游行示威的法令,就至少界定了游行活动的需求者对某些道路或场所的使用权。

议员在议会中的工作除了提出、审议以及通过法案之外,还涉及界定和监督政府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其中,议员在政府财政方面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审批财政预算和审查财政决算。也就是说,政府基于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时将受到约束——公共资源的数量、用途、分配比例、时间等都需要被明确界定;在税收的审批方面,以英美法日四国为例,其税收的决定权均掌握在议会手中,不经过议会批准政府无权征税。征税获得授权的过程,也是界定政府征税权力的使用权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的内容包括可否征税、征税对象、如何征收、征收期限等等;议员在人事任免方面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3 个方面:向国家元首推荐官吏候选人、直接选举和任命某些官员、对行政机关所任命官吏的核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议员可以决定(某些)政府公共权力的使用权授予谁、权力的大小及期限等;行政监督中的质询权指议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政府首脑或有关部长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或其他事项,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解释、说明和进行答辩,这是议会监督政府公共权力使用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行政监督中的倒阁权,指议员可根据内阁政府施政方针或内阁政府个别阁员的违法失职迫其去职的权力——即可以终止其对公共权力的使用权。议会拥有的其他职权也大多与公共权力的使用有关。

各国(地区)议员在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过程中,都会享受到某种保障制度的保护。议员保障制度同议会制度一样起源于英国②并为各国所效仿,是各国宪法给予议员的优于一般公民的权利保障,通常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言论保障,即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有了言论保障,议员至少可以在议会中自由表达政治见解而没有后顾之忧③;二是人身保障④,即议员享有人身不受逮捕权。各国(地区)议员享有的人身保障权利大体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彻底的不受逮捕权或者称之为完全司法豁免。此种保障制度较为彻底,不论是刑事犯罪或民事违法,也不论是重罪或轻罪,非经议院许可不得逮捕和拘禁议员,少数国家如乌克兰、印度、格鲁吉亚和斯里兰卡等采用此种制度;另一类是有限的不受逮捕权或者称之为限制性司法豁免,此种保障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中,第一种为“彻底的不受逮捕权”加上“现行犯除外原则”,现实中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保障;第二种保障给予议员的免受逮捕权仅限于犯轻罪或民事纠纷,即重罪除外。采用此种制度的国家包括美国、玻利维亚、土耳其、委内瑞拉等。关于上述各种保障的期限,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都至少包括议院会议期间[13]。

在各国议院内部,为了维护议事秩序和保证议事效率,通常都制定了议会规则。虽然各国议会规则的差异较大,但是总体上议院对议员只规定了较弱的约束,对违反会场纪律、破坏议会秩序的议员一般给予劝告、警告、谴责、禁止出席(一段时间)和除名之类的处分。而最重的处罚“除名”还往往难以执行:美国、韩国、阿根廷和以色列等多数国家要求至少2/3 的议员同意,泰国和芬兰则分别要求3/4和5/6的多数议员同意。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议院内部,各国对议员行为的约束强度并不相同。

四、“司法豁免权”假说

制度是人在做选择时面临的重要约束之一。如果来自制度的约束较弱甚至消失,则行为主体选择某种行为的成本随之下降,其他条件不变时他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就提高了。如前文所言,议员在议会中的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督政府对公共权力的使用,都涉及到广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维护,并进一步会影响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格局。以立法为例,议会所立之法都是广义上的产权制度。在现实世界里,各国和地区的宪法均规定议员受选民委托并代表后者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同时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议员均享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很明显,这些制度安排为议员使用极端手段比如暴力策略去解决各种冲突提供了空间,因为暴力策略成为了一种低成本的合法选择⑤。下面针对典型议员的分析会更具体地揭示制度约束对议员行为的影响。

根据“理性人”假说,成本-收益法则支配着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人的选择行为。表2展示了一个受到言行攻击或具有“表决失败”⑥预期的典型议员的选择行为。在此场合中,该议员可以选择暴力或者和平策略予以应对。如果选择和平策略即不作任何反抗,可以假设其投入为0,但是收益(B)一般为负。当然,该议员也可以选择暴力方式予以对抗。暴力行为给该议员带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法律的惩罚⑦;其二,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其三,对身体的伤害。因此,选择暴力策略时该议员的投入为:法律的惩罚(L)⑧、声誉(R)和身体健康(H)。一般来说,该议员选择暴力策略相比和平策略会有一个收益增量(A)。以常见的非极端议会暴力为例,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考虑该议员的收益(A):在私事冲突的场合,该议员受到其他议员的言语侮辱后(后者一般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如果不甘白白受辱而诉诸暴力予以报复,就是一种增加收益(比如公平感增加)的对策;在公事冲突的场合,以投票表决为例,在表决前少数党派的议员针对表决后可预期的“失败”结果,采取暴力策略一般可以逼迫多数党派议员让步或者延缓甚至阻止表决程序⑨。

表2 受到言行攻击或具有失败预期时议员的收益和成本

上面的分析考虑了议会暴力冲突的典型情况。在公事导致的暴力冲突中,有少数冲突却是例外地由具有“表决胜利”预期的多数派议员首先挑起。一般情况下,多数派议员因为“胜券在握”不会首先动武。如果议会中多次发生暴力冲突,且冲突双方为固定党派,导致多数派议员对少数派议员的暴力倾向形成预期,则前者也可能首先发出武力威慑或者先动手,以确保相关法案或提议的顺利表决。在本文统计的128次议会暴力事件中,有3次属于这类 “例外情况”(分别来自韩国国会和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这些例外情况,也可以运用表2进行类似的分析。

根据表2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影响议员选择暴力策略的因素包括A、L、R和H四类。本文主要考虑法律的惩罚(L)对议员行为的影响。很明显,在L 越小的议会中议员选择暴力策略的收益与成本之差越可能大于零,从而会导致暴力行为更容易发生。现实中,各国宪法给予议员的司法豁免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暴力事件发生后的惩罚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上,议员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对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往往更大。

在议员享有彻底的不受逮捕权的4 个国家(乌克兰、斯里兰卡、印度和格鲁吉亚),其司法机构均没有在事后处罚暴力议员。在议员不享有任何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即使使用了轻微暴力的议员也往往会遭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比如,2014年7月,一位香港立法会议员朝行政长官投掷玻璃器皿(未中),事后该议员被逮捕,同时此案也被当作普通袭击案处理。2016年5月,南非经济自由斗士党议员试图阻止总统在议会发言,后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导致议会的一扇玻璃门碰碎和一些家具受损,该事件被立案且该党议员均接受了犯罪调查。在议员享有有限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议员一般不会因为轻微的暴力(比如赤手空拳的扭打或推搡)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或者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则会受罚。2010年7月,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使用计时器砸中(误中)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导致后者额头逢了8针。随后,法院判处前者拘役55 天。2013年9月,约旦议会中的开枪议员不仅被剥夺议员资格,并被拘留15 天,还面临多项罪名指控(包括谋杀未遂、非法持有武器等)。

表3 按照豁免程度分类的国家(地区)及暴力事件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一个直觉意义上的结论就是,议员享有司法豁免权的议会会发生更多的暴力事件。这个结论与表3中的统计结果一致——有司法豁免权的议会平均发生的暴力事件次数明显多于无司法豁免权的议会(见表3)⑩。下一节将使用更严格的计量方法检验这个基于直觉的 “司法豁免权”假说:在议员享有司法豁免权的议会,议会暴力更容易发生。

五、“司法豁免权”假说的检验

本小节根据2000~2017年期间发生在27 个国家和地区议会中的128次暴力事件,对“司法豁免权”假说予以检验。

(一)变量与数据说明

根据前文的分析,议员是否选择暴力策略,取决于法律的惩罚(L)、暴力策略带来的收益增量(A)、对声誉的负面影响(R)和对身体健康的影响(H)4 类因素。考虑到这些因素都很难进行准确的基数测量⑪,在下文的实证分析中将这4 个变量全部以二值虚拟变量的形式纳入到回归模型。同时,基于“司法豁免权”假说的含义,将因变量定义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议会所发生的暴力事件次数(记为y)。除了韩国和美国的5次暴力事件(详见表1的资料来源),其他国家和地区议会暴力事件次数方面的数据均来自网络:即使用“议会打架”、“议会冲突”、“议会全武行”、“时间+国家名+议会暴力”等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中搜索。搜索到的暴力事件多数配有暴力现场的图片或视频。

首先,考虑到议员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对暴力议员的惩罚力度更大,因此对核心解释变量L 的赋值如下:有司法豁免权(包括完全司法豁免和限制性司法豁免)的议会为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议会为0。各国和地区议员司法豁免权的信息主要来自Fish 和Kroenig 编写的《The Handbook of National Legislatures》[14]。其中,中国香港地区的议员豁免权信息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索沃在2008年才宣布独立,这意味着2008年以前的观测个体少1 个,即下文使用的是非平衡面板数据。考虑到韩国2012年颁布了《国会肢体冲突防止法》,该法不仅调整了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加大了对暴力议员的处罚力度(3个月停止出席国会,扣除议员津贴)。因此,韩国议会在 2000~2011年的 L 取值为 1,之后取值为 0⑫。另外,土耳其总统在2016年6月7日批准了取消议员司法豁免权的宪法修正案。因此,在该批准日之前土耳其的L 取值为1,之后为0。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可以预期回归结果中L 的系数为正。

其次,关于暴力策略带来的收益增量A,其具体含义可能包罗万象。就数值大小而言,如果A 的值很大,即使选择暴力策略带来的3 类损失也很大,只要前者大于后3 类损失之和,暴力策略就是最优选择。在客观层面上,A 的大小取决于议会中冲突事由的重要性,议题越重要,通过暴力获得的收益往往会越大,暴力行为便更容易发生,暴力程度也往往更大(详见下文关于变量H 的讨论)。在主观层面上,A 的大小也取决于议员们的妥协精神。如果议员们更具有妥协精神,在公事和私事两种场合下其对暴力策略所带来的收益的评估值(A)就会下降,暴力行为便不容易发生。因此,可以使用妥协精神作为A 的代理变量(二者呈反向关系)之一。英国政治思想家阿克顿认为,妥协是民主政治的灵魂[15]。但是,政治生活中的妥协精神却并不容易出现。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沃特金斯所强调的那样,民主政治中的妥协精神需要经历长期的积累过程[16]。或者说,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时间越长,政治家的妥协精神也会越强。祁怀高甚至认为,在任何一个有着超过60年稳固民主制度的国家(地区)里,发生议会暴力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17]。基于上述政治学家的观点,民主成熟程度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议员妥协精神的代理变量,进而可以作为A 的代理变量。也就是说,民主政治越成熟的国家,议员们就越具有妥协精神,从而其对A 的评估值也就越小。民主成熟度的衡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18]。本文采用的民主成熟程度衡量数据来自美国马里兰大学的政体第四代项目(Polity IV Project)。该项目提供的数据库在政治学领域被广泛使用。根据该数据库,下文对各国和地区民主成熟程度或妥协精神的赋值如下:对于二战结束以来一直为稳固民主政体(得分为10 分)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意大利,将其A 赋值为1,其余国家和地区为0。

第三,暴力行为对议员声誉的负面影响(R)虽然同样无法直接测量,但可以肯定的是R 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或地区民众对议会暴力行为的 “认同”程度。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处于政治转型阶段[19],民主常常表现为“只有斗争没有妥协”,并因此导致了民众的街头政治[20]。在这个大背景之下,议会中不同政党议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似乎不再显得那么有失风度和礼仪,极端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议员甚至为了“博出位”而不惜动手⑬。另外,一些实证研究表明相比于世界其他地区,东亚文化的特点之一就是 “更大程度的不尊重权威和权力当局”[21][22]。这种文化特性可能也有助于提高民众对议会暴力的认同,从而降低暴力议员的声誉损失。因此,下文将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的R 赋值为1,其他国家和地区为0。

第四,大部分议会中的暴力程度较轻,对议员的身体伤害程度较小。现实中的议员们毕竟不是亡命之徒,一般会“聪明”地将议会暴力控制在较轻的级别上,所以我们看到的大多数议会暴力为赤手空拳的扭打和推搡。当然,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比如乌克兰、土耳其、约旦和科索沃的议会暴力程度比较严重。其中,乌克兰议会中至少出现了7次比较严重的流血冲突(共发生22次暴力事件);约旦议会中出现了2次掏枪威胁甚至射击事件(共发生4次暴力事件);科索沃议会发生的6次冲突全部使用了催泪弹;土耳其议会中至少出现了5次比较严重的流血或受伤事件(共发生13次暴力事件)。较高的暴力程度虽然对议员的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可能会更大,但是也可能意味着使用暴力手段去争取的收益较高。比如,乌克兰议会中的议题经常涉及“选择亲俄或亲欧”这样决定国家命运的大事;科索沃议会中导致激烈冲突的议题则常常事关主权问题;土耳其议会中有多次议题都涉及宪法修改或议员豁免权问题。下文将乌克兰、土耳其、约旦和科索沃的H 赋值为1,其他国家和地区为0。一方面,议会中较严重的暴力倾向会减少暴力事件的次数;另一方面,也可能说明了议员们争取的A 较大,从而导致暴力行为更容易发生。因此,理论上H 的符号是不确定的。

(二)计量方法及其结果

考虑到各国和地区议会发生的暴力事件次数为非负整数,同时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构建如下计数模型:

常用的计数模型一般包括泊松回归模型和负二项回归模型两大类。泊松回归模型的局限性在于要求 “服从泊松分布的随机变量的期望与方差相等”,这一特征被称为“均等分散”,而现实中的数据往往难以满足。以上述暴力事件的次数为例,其方差是均值的2倍多,因此可能存在 “过度分散”(过度分散参数为α)。在此情况下,泊松回归分析虽具有一致性,但是负二项回归分析一般更有效率。事实上,在上述议会暴力事件次数的场合,过度分散参数α 的95%置信区间为[0.742,2.687],故拒绝均等分散的原假设,即可以认为暴力事件次数的分布存在过度分散。因此,下文的计量方法选用负二项回归分析技术。

Hausman 检验的结果强烈拒绝固定效应的负二项回归模型,支持随机效应模型⑭。回归结果见表4。在模型1 至5 中,虚拟变量L 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议会中,发生的暴力事件次数更多,这与“司法豁免权”假说的含义一致。在模型2 中,加入了两个控制变量R和H,L 的系数变得更为显著。其中,R 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东亚地区的政治文化特征可能真的会导致民众对议会暴力更加“宽容”,降低了暴力行为对议员声誉的负面影响,并最终助长了这一地区议会暴力事件的频频爆发。H 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表明暴力程度较高的4 个国家的议会(乌克兰、土耳其、约旦和科索沃)相对于其他议会发生了更多的暴力冲突。这意味着虽然暴力冲突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可能会较大,但由于议题非常重要议员们还是更多地诉诸暴力以争取利益。为了排除暴力程度的影响,将乌克兰、土耳其、约旦和科索沃4 个国家的数据剔除后,模型4 和5 显示L 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

模型3 和5 控制了以民主政治成熟度为代理变量的妥协精神,两个模型中民主成熟度的系数虽然都为负却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或者是本文选取的民主指标并不合适,或者是民主成熟度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议员们的妥协精神⑮,也或者是样本量不够大。

表4 基本回归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表4中的回归结果已经为“司法豁免权”假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了让上述实证分析更加可信,下面将从减少内生性、扩展“暴露期”和缩小样本时期3 个方面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5。

表5 稳健性检验

在本文考察的样本中,除了科索沃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宪法的初始颁布时间均在本文考察的起始年份以前。在样本期内,韩国和土耳其因为议员的各种“不正常”行为(如议会暴力、支持恐怖主义等),而以立法或修宪的方式实际上取消了议员的司法豁免权。因此,结合前文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一国或地区对议员赋予的司法豁免权与议会暴力事件之间存在双向因果联系。为了排除双向因果关系产生的影响,表5中的模型6和7剔除了韩国和土耳其两个国家取消议员司法豁免权之后的数据,回归结果显示虚拟变量L 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

计数模型中考虑的事件发生次数都是基于给定时期内的观测数据,该时期被称为“暴露期”。表4中回归模型的暴露期均为1年。如果将暴露期扩展至18年(即2000至2017年),可以得到27个国家和地区的“截面”数据。其中,考虑到韩国的议会暴力事件都发生在《国会肢体冲突防止法》颁布之前,因此其暴露期只取2000年至2011年的12年。考虑到土耳其于2016年取消了议员的司法豁免权,其暴露期只取2000年至2016年的17年⑯。表5中的模型8和9均显示,虚拟变量L 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

表4中模型1、2和3考察的样本期内总共发生议会暴力事件128次,其中,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发生了97次,占总发生次数的76%。可能的原因有二:其一,2008年之前发生的暴力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媒体没有报道;其二,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剧了议会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另外,在2000 至2007年期间,议员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议会均没有发生议会暴力事件。因此,可以考虑缩小样本时期检验表4中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表5中的模型10和11就是基于2008 至2017年的样本数据得到的回归结果。在此期间,除了俄罗斯没有发生议会暴力事件,其他26个国家和地区均至少发生过1次暴力事件。缩小样本期后的回归结果依然与表4中的结果一致。

六、结论及进一步的讨论

一些国家和地区议会中西装革履的政治家们斯文扫地地大打出手这类“奇事”,尚没有引起经济学家的足够注意。而政治学家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似乎也仅仅处于初期阶段,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官方统计数据。基于200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生在27个国家和地区的128次议会暴力事件(绝大部分数据由笔者收集),本文从议员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的角度解释各国和地区议会暴力频发的制度原因,并得到了经验数据的有力支持。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那些议会政治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和地区,暴力冲突现象说明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进步而不是倒退[23]。暴力策略作为一种反抗方式,其现实存在的确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力量多元化的客观事实。不过,议会暴力毕竟远离了民主政治的文明理想,不仅损害了民主的品质,也侵蚀了该国家和地区民众对民主政治的满意度[17]。所以在现实世界里,一些国家和地区比如乌克兰、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曾试图通过立法方式减少议会暴力的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国家的议员或者人民代表还在议会或者职权之外以侵犯他人权利、政治腐败等形式滥用司法豁免权所提供的便利[24][25]。

从免除义务的角度看,另一类常见的豁免制度是产品免检制度,即对某些企业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其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我国的产品免检制度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初衷之一据说是“扶强扶优”。然而结果却是,从食品、地板到家用电器,各类免检产品的质量或服务频频出现问题。直到2008年,著名的三鹿集团因为其婴儿奶粉被爆出含有三聚氰胺并导致严重后果,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才得以取消。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各国宪法赋予议员的司法豁免权是导致议会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司法豁免意味着议员被免除了本应履行的义务,从而进入到一种缺少制度约束的状态或者说“无法”的状态。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降低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柯武刚和史漫飞甚至认为“制度构成了我们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安全感和合同体的真正基础[10]。”很明显,上述各类豁免制度在为这个基础做减法,其所导致的各类“无法无天”行为无疑属于威廉姆森所划分的最强等级的追求私利活动——损人利“己”(或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26]。

综上所述,“司法豁免权”假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一般含义就是,当有效率的制度被取消,比如以某些人或某些机构享有豁免权的形式,其结果就是“无法”则无天,或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必将上升,正如议会中的暴力行为对议会秩序的干扰,也如免检产品的质量或服务问题对人们正常生活的破坏。不过,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并不一定是取消豁免制度,因为对于某些人或某些机构而言,豁免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比如议会暴力导致的各种后果)和节省的交易成本(比如降低议员立法时的外部干扰)之相对大小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场合会发生变化。以议会为例,在处于民主化进程中的国家,为了防止权威政治对议会独立性的干预,赋予议员司法豁免权也许是更加必要的,因为豁免制度节省的边际交易成本远远大于该制度运行的边际成本。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议会暴力这样一类由于司法豁免权导致的突出问题,韩国国会在2012年5月颁布的《国会肢体冲突防止法》就是一个不错的权宜之计,至少从最终效果来看,2012年以来韩国国会中的暴力行为已经不见踪影。因此,针对豁免制度带来的各种“无法无天”的后果,解决途径取决于豁免制度在边际上带来的交易成本与节省的交易成本之相对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可以取消豁免制度;反之,可以针对豁免制度导致的某个特定后果,立一项新法以填补豁免制度导致的制度空白。

注:

①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与笔者联系并索取。

②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了避免议员发表批评封建势力的言论时受到起诉和迫害,英国在《权利法案》中首次确立了议员言论免责权。

③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国的宪法规定,议员在执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及言论,一般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即不论是否在议会开会时间,也不论是否在议院内,只要是因为执行职务时所发表的言论,都可以不负责任。而另一些国家比如德国、爱尔兰和泰国的宪法仅将言论保障限于议院之内。

④在世界范围内也存在少数例外国家,比如南非、墨西哥、日本、尼泊尔、马来西亚、毛里求斯、荷兰、圭那亚、萨摩亚、斐济和津巴布韦等10 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议员不享有任何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免受逮捕权。

⑤另外,针对“私事”导致的暴力冲突,也可以从广义产权的角度予以解释:宪法中关于议员的言行保障,并没有将“私事”排除在外(事实上很难排除),从而为议员们使用暴力手段界定和维护私人(广义)产权大开绿灯。

⑥“表决失败”的含义指议会的表决结果不利于该议员所属党派或所代表的选民集团。

⑦考虑到各国议院内部在事后对议员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不予处罚,因此不考虑议院内部的处罚对议员的影响。

⑧也可以不从投入的角度考虑,而是将法律的惩罚(L)作为该议员收益表达式中的一个被减项。

⑨部分议员针对某个无法改变(比如表决后的结果)的结果,也会选择暴力方式予以抗议。在表决后的情形中,由于表决结果不会更改,此时的暴力冲突类似于私事冲突中的“报复行为”。比如,2007年8月22日,玻利维亚议会下院在总统的推动下,通过投票决定要起诉宪法法庭4 名法官,引起反对党议员的强烈不满并导致群殴。

⑩现实中,采用“无豁免”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较少(不超过20 个)。因此,简单比较两类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议会暴力事件的次数并不合适。也就是说,表3 中第三行的数据并没有提供太多有意义的信息。因此,要考察司法豁免权与议会暴力事件数量之间的关系,更合适的方法就是计算不同司法豁免程度的两类国家平均发生的暴力事件次数。

⑪也许是这个原因,Gandrud(2016)的回归模型没有考虑暴力行为对声誉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⑫事实上,即使将韩国的L 全部取值为1,也不会显著影响后文的回归结果。

⑬参见:http://news.ifeng.com/world/200912/1207_16_1464 735_1.shtml。

⑭在随机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中,LR 检验结果强烈拒绝了混合负二项回归的原假设,也支持选用随机效应模型。

⑮在回归模型中,民主成熟度能够部分地代表妥协精神的理由如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议员的司法豁免权越多,将导致议员更不愿意妥协,并导致议会暴力更容易发生。因此,如果遗漏妥协精神,将导致L 的系数偏高。而在控制了民主成熟度后,L 的系数在所有回归模型中均有所下降。

⑯即使将土耳其在2017年发生的2次暴力事件考虑进来(将无司法豁免权的土耳其作为另一个国家),也不会显著改变表5 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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