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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2019-05-09

现代家长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防零钱车位

追讨欠款,也要合法

问:我儿子前几年做生意时,借给朋友贺某20万元,后来贺某赖账,不肯还钱。经法院判决后,贺某仍未清偿债务,也不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我儿子打听到贺某要外出旅行,为防他逃债,就约了几个亲戚,找到贺某,将其强行拉上车,拉到自己家的地下室里,关了他三天两夜。几个亲戚打过贺某几拳,其实就是吓唬吓唬他,没有伤筋动骨。我儿子告诉贺某,不还钱就别想离开,还说要到他家搬东西抵债。后来,由于贺某的家属报警,我儿子和几个亲戚被刑事拘留。请问,我儿子依法追讨欠款,违犯了哪条法律?

石远峰(河南濟源)

律师说法:对于拒不配合处理债务纠纷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防止其逃跑,可以适当限制其人身自由。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权力可能无法及时到达,债权人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同时在限制人身自由后,要依法进行处理,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一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二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您儿子和亲戚可以对贺某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止贺某的不配合行为,但不应意气用事,实施报复性的拳打脚踢,侵犯到贺某的人身权利。应该将贺某送至法院处理,而不是私自关押。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贺某有可以用来还钱的财物,却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您儿子可以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法院,由法院对财物进行扣押,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贺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人防设施,不得买卖

问:今年春节期间,我与陈某、某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将我名下的一个地下车库停车位出售给陈某,金额总计10万元。此后,陈某向我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5000元。但是不久,陈某后悔,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为由,要求我和中介公司退款。遭到拒绝后,陈某将我和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说此前签订的三方合同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他的无理要求吗?

赵莲晓(山西大同)

律师意见: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属于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陈某与您和中介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您应当返还给陈某此前交付的定金,中介公司应当返还给陈某此前支付的佣金。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进行使用、收益,但不得针对人防车位进行买卖、让渡。

微信零钱,也是钱财

问:两个月前,我价值3000元的手机被抢劫,后来我发现手机微信钱包里的4000元零钱也被转走。根据转账线索,警方抓获了抢劫者关某,现在已到量刑阶段,抢劫金额至关重要。请问,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零钱能否计算在抢劫金额之内?

邓洁昆(贵州毕节)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如此规定,是因为卡上资金以信用卡作为载体而存在,与信用卡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一体性表现在,一旦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就可以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分离性表现在,即便没有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也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当以抢劫方式占有信用卡时,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分离性的特点,不能就此认为行为人已经抢得了卡上的资金;但又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一体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卡上的资金必然具有占有的故意,那么使用信用卡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不能理解为另起犯罪意图。

同理,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零钱以手机微信作为载体而存在。当关某抢得手机时,对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同样具有占有的故意。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而非另起犯罪意图。所以,被转账的4000元微信零钱应计算在抢劫金额之内。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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