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逻辑的历史形成(1927-1929)
2019-05-08徐天承
徐天承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民主的条件性
[中图分类号]D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9)03-0008-05
关于民主集中制有很多文章,但鲜有学者关注民主集中制这一套话语的传入、演变、定型的历史过程。本文也并非这一过程的完整展示,而只是描述其中最为关键的转变时段。具体来说,其时间范围是从大革命失败前夕至1929年底。最初,民主集中制的表述被陈独秀所排斥,直到中共五大后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才被写入党章。随后,以瞿秋白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突出强调民主原则,但却在实践中引发极端民主化问题。中共六大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初步纠偏,并在理论上初步理顺集中原则与民主原则的关系。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则对这一关系进行了较为清晰的阐释。随后,毛泽东进一步发展理论,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一种决策执行机制,既使党员更好地融入组织生活,也使党的组织更为高效。
一、瞿秋白提出摒弃“官僚式”与“流氓式”纪律观
1926年下半年,国共两党虽然仍保持着合作关系,但随着北伐推进,两党矛盾日益激化。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委员的瞿秋白对中央的一些决策十分忧虑,担心将革命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1]特别是汉口会议结束后,他心情抑郁,又病倒了。1927年1月,瞿秋白抱病梳理辑成《瞿秋白论文集》,系统地阐明自己关于中国革命的种种观点。同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案》传到中国,引起了党内对当下和过去政策的争论。在这样的背景下,瞿秋白在当年2月至3月间,撰写了《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指出当前中共“犯了病”,“病的名词叫做彭述之主义”。这种病在党内组织纪律问题上的表现是“官僚式的纪律观”与“流氓式的纪律观”。[2]
所谓“官僚式的纪律观”,瞿秋白认为其第一种表现是在党内各种纪律上过分强调一种“秩序井然的公式”。这种公式有种种表现,其一,在革命工作的步骤上,党内坚持着“先宣传,后组织,再暴动”的公式:其二,在工作划分的问题上,坚持着“区归区,地方归地方,农委归农委,工委归工委,妇女归妇女,小孩子归小孩子”的公式;其三,在纪律服从上,坚持着“一切服从党,党即区委,区委即书记,书记即……”的公式。第二种表现在当这些死板的纪律公式在实际革命中遇到矛盾时不问有无“活的作用”、不问“有利于革命与否”,“一概推翻”,以维护死板的公式。他在文章中举了一个工会的案例:“例如,如果某一工会在杭州有重要的活的作用,应加入杭州总工会,然而在组织系统土应属于江浙区委,并应加入铁总,那末,怎样办?自然是服从区委,否则‘破坏组织系统或‘违背党。”第三种表现则是维护这些纪律的处分方式十分单调,仅有开除一种方式。总之,这种在发布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全过程上的“官僚式的纪律观”都片面强调着“公式”。[3]
所謂“流氓式的纪律观”,瞿秋白认为有两种表现。第一种是党的命令常常是“军事式的命令”而不给下级党员解释原由,并且不允许下级党员询问理由。第二种表现则是上级过分垄断讨论政治问题的权利,不允许下级党员讨论。在这样的纪律下,党员群众丧失了革命行动的积极性,缺少了对革命提建议的热情,“甚至缺少革命意志”。[4]
4月27日,一再推迟的中共五大召开。这次会议正处于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的半个月之后。在五大上,瞿秋白当选为会议主席团成员,并向参会代表散发了印有《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的小册子。据李立三回忆,瞿秋白的小册子“在当时并没有能引起全党同志严重的注意,甚至在五次大会时也没有很热烈的讨论”[5],但这本小册子引起了共产国际驻华代表的注意。5月21日,纳索诺夫、阿尔布列赫特和曼达良,写信给联共(布)驻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代表团。他们认为,这本小册子的分析十分有价值,但是真正了解其内容的人很少。他们对这种情况感到“遗憾”。[6]
中共五大并没有来得及通过新党章,直到1927年6月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才根据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对原有党章作了较大改动,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中共历史上唯一一部不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章。三大党章和四大党章在纪律部分都仅仅作了微调,而五大修正案参考了苏共十四大党章并按照《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的要求,对纪律部分做了较大改动。比较突出的有三项内容。一是五大修正案第一次明确指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二是强调遵守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部最初和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的决议应当快速正确地执行,在未决定之前拥有自由讨论的权利。首次明确指出党员在决议未决定前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三是第一次区分了对党部和对党员的处分方式,也第一次提出“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形式,包括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和留党察看。
建党以来,陈独秀一直拒绝“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更偏爱“中央集权制”。此时党章的重大变化,一方面是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体会议《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中对“集体领导原则”的强调,也是大革命后党内对陈独秀“家长制”作风反思的成果。
二、八七会议提出“秘密党”与“民权主义”问题
中共五大闭会之后,国内形势急转直下。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等控制的武汉国民党召开分共会议,公开背叛革命。不久,“宁汉合流”,国民革命遂告失败。在1927年7月12日至8月7日之间,共产国际将陈独秀停职,并逐渐将领导中共中央的责任交与瞿秋白。8月6日,瞿秋白彻夜翻译了新派来的共产国际代表罗明那滋起草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7],并在第二天召开的八七会议上宣读了《告全党党员书》。
这份《告全党党员书》认为中共陷入机会主义的原因之一,便是“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制度”而非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这种宗法社会制度的表现有二:一是“一切问题只有党的上层领袖决定,而‘首领的意见不但总应当认为是必须服从的,而且总以为无条件的每次都是对的”。二是“中央以前受不着群众的监督,不向群众报告,不提出党的政策交一般党员讨论”。[8]这种“宗法社会制度”的提法与瞿秋白对“官僚式的纪律观”和“流氓式的纪律观”的说明有共通之处。张国焘在回忆录中提到,7月23日“罗明那滋与瞿秋白单独长谈之后,他似对中共情形有了一些了解”[9]。这一情况也表明罗明那滋提出的“宗法社会制度”应受到了瞿秋白的影响。
鉴于以往的错误,《告全党党员书》认为今后要在党内真正实现民权主义,“使党的政策在党员群众之中讨论,在下级党部讨论。建立各级党部集体的工作,以促成集体的指导”[10]。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党内民主的同时,《告全党党员书》还提到,在新的斗争形势下,应把党的组织秘密化,建立一种“能斗争的秘密的党的机关”[11]。八七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也提到了“秘密党”与“民权主义”问题。决议案认为:“现时主要之组织问题上的任务,就是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自上至下一切党部都应如此。”[12]同时,决议案也指出,尽管在秘密党的条件下,党的组织“需要最大限度的集权”,但是这种集权制度不应消灭党内的民权主义。决议案要求各级党部对党内的机会主义进行彻底的讨论,并根据讨论来改造各级党部机关。[13]
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应该包含两个元素:一个是“行动一致”;一个是“讨论和批评自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从八七会议通过的《告全党党员书》和《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可以看出,经历了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共已经从建党之初偏重“服从”的“党纪”观逐渐转向列宁式的“党纪”观,在强调纪律、强调服从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列宁1906年阐述关于纪律的两层内涵时,正是俄国资产阶级革命获得胜利、包括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内的各政党合法进入杜马之时。也就是说,当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外部环境相对宽松。而中共提出这一认识时,恰是全党从半公开的党转为秘密的党,实践层面上比此前更需要全党的集中统一之际。
三、对极端民主化初步纠偏
八七会议之后,根据中央指示,全国各地党部积极改造党的组织。一方面为了使党更加适应秘密斗争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探索施行“民权主义”。由于指示对于民主问题的模糊说明和部分地方组织对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党组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极端民主化”的现象。“顺直问题”就是其中一例。
1927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建立顺直省委。新成立省委的工作范围与原来的北方区委相同。因为急剧变化的革命形势和党内的不同意见,顺直省委内部出现了严重分歧,同时也引起党内的极度混乱和党员的不满情绪。[14]随着“顺直问题”的愈演愈烈,也出现了否定民主集中制的极端民主化现象。中央对顺直问题高度重视,多次派人解决纠纷,并在1928年2月16日写了一份《中央致顺直省委及全体同志信》,表达了中央对党内民主的看法。信中认为党内民主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绝不能忽略集中制的原则”。信中同时指出,“党内的民主化不是为民主而实行民主”,而仅仅是工作的“一种方法”。[15]这封信尽管在对民主原则的认识上有所突破,但是并未说清楚民主原则与集中原则的具體关系。
1928年6月至7月,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六大在莫斯科郊外召开。这次会议既批判了大革命时期的右倾错误又批判了八七会议以来的“左”倾盲动错误,在纪律问题上既反对家长制作风,又反对了破坏纪律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在六大党章中初步总结了民主原则与集中原则的关系。
由于中共六大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召开的,相比五大后的第三次党章修正案,六大党章更多地受到了苏共的影响。例如,五大修正案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党部的指导原则,而六大党章则与苏共十四大党章一样将其确认为党的组织原则。这是中共第一次在党章中将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党的组织原则。
更为重要的是,六大党章详细说明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原则:第一,各级党部都由选举产生。第二,各级党部对于其党部党员应定期报告。第三,决议未通过以前,党员可以自由争论。决议通过后,下级应无条件执行。与苏共十四大党章不同的是,六大党章在民主集中制的第三项原则中特别指出,“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的执行”[16]。这一新表述可视为对当时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现象的一种回应。第三项原则明确说明了民主原则与集中原则关系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观点,即民主原则不能妨碍集中原则。事实上,这三项原则在内容上就是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第一项、第二项原则是民主原则的内容,而第三项原则既包含着集中原则,也包含着民主原则。
因此,尽管六大党章初步说明了民主原则与集中原则的关系,但是为了着力反对大革命时期党内的“家长制”作风而在党章中又突出了民主原则,因此实践中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现象在中共六大之后仍然存在。1928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全体同志书》,其中就提及了各地仍然严重的极端民主化现象:“同志对于党的决议,可以随便不执行。上级机关发一传单,没有交支部通过,支部居然提出质问。同志不得党的许可,可以自由行动。”文件认为这种情况“会把党的组织打碎,以至于消灭”。因此,各地党组织要严肃地肃清这种倾向。[17]
四、理顺民主与集中的恰当关系
中共六大之后,中央已经在党刊上开始说明民主原则的条件性。这种条件性在随后1929年6月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上得到了彻底的说明。该次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强调“建立正确的党内民主化”。《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内的民主化应当是有限度的,并且提出了三种党内的现实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内无产阶级基础的削弱,第二种情况是党员普遍政治水平的低微,第三种情况是“白色恐怖”的严重。决议案认为在这些条件下,“最高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应当无疑地执行。在必须的时候下级党部的委员与书记,上级党部可以指派”。[18]
在强调了党内民主的限度之后,《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内民主化的条件并非要取消党内的民主生活,而是要建立一种更加适应这些条件下的民主生活,也就是要使“党内生活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19]这种表述否定了此前在实践中出现的民主原则与集中原则对立的情况,并且确立了民主原则对于集中原则的从属和服务地位。《组织问题决议案》还对这种“党内生活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化”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限制了党内自由争论的范围,强调党内的讨论应当围绕党的实际和党的策略。[20]
在这之后,尽管许多论述强调民主原则,但大多出于四种具体目的。其一,消除委派制度。其二,预防和纠正决策中的错误。例如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决议案草案》中认为犯错误是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情况,集体领导与向党员群众报告,是预防和纠正工作中错误的最好方法。[21]其三,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其四,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总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强调民主原则,均未超出六届二中全会确立的原则,即民主原则服务于集中原则的实现。这也正如刘少奇所说:“没有真正的民主,也就没有真正的集中。”[22]所以,为了“真正的集中”,也必须要“真正的民主”。
1929年12月,在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上,《组织问题决议案》的成果被毛泽东吸收进他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案》,以解决当时在红军党组织中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现象。这份决议案批评了红四军党组织中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现象,并要求“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并提出五项具体要求:第一,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的情况和群众生活的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客观基础。第二,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第三,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第四,其办法是开活动分子会,或开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第五,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地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23]简而言之,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先民主后集中,接着将决议传达下去,在执行过程也进行先民主后集中的程序。在这里,民主集中制超越单纯的组织原则,更成为一套清晰可行的决策执行机制。
1945年,七大党章再一次对民主集中制进行阐释,认为它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中共七大修正的党章总结了党成立24年来成功經验,将其上升到原则和制度,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个完备的党章。此后,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总结民主集中制的实践经验,使民丰集中制的理论、原则越来越具体、完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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