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对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的影响
2019-05-08陈莹王增珍
陈莹 王增珍
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之一,其病程迁延,进展缓慢,复发率和病残率高,多数患者社会功能受损[1]。精神分裂症的预后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中婚姻对精神分裂症的作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2]。近年来国内外一些研究认为,婚姻是一个独立的延缓疾病复发的因素[3-4];另一些研究则认为,婚姻支持对维持和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病情和社会功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本研究调查了厦门市截至2013年1月1日上报至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的304例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探讨该人群的婚姻状况及婚姻对患者社会功能、疾病转归的影响,为进一步探索针对性的个体化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以截至2013年1月1日厦门市上报到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服务并持续进行随访管理的适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为调查对象。入组标准:①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诊断标准[6]诊断为精神分裂症;②女性;③居住地为社区,非住院患者;④年龄16~50周岁;⑤知情同意,能够配合研究和完成问卷调查。排除标准:①患者本人不能回答问卷且没有知情人代替回答者;②不合作、不签署知情同意书者;③长期住院患者。共计调查304例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
1.2 调查方法
1.2.1 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首先从厦门市6个区随机抽取3个区,按城乡患者数1∶1分配样本量。其次,根据各区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构成比分配样本,确定各区抽取的街道数(思明区5个,同安区4个,翔安区3个),对抽取的12个街道所有16~50周岁本地常住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合计304名进行调查。
1.2.2 调查工具本次调查采用入户问卷调查方法,实际调查天数为30日,共调查310例患者,因拒绝原因脱落6例,最终调查获得有效数据304例。使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婚姻、生育状况调查项目》调查问卷,包括:①一般资料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受教育年限、职业、现居住地、居住方式等。②患者的症状和功能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首次起病时间、首次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时间、首次住院时间、目前病情严重程度、目前服药及治疗依从性情况等。③患者婚姻状况调查表。采用自行编制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婚前是否告知对方病情、结婚方式等。④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ocial Deficit Screening Scale,SDSS)。来源于WHO制定试用的功能缺陷评定量表(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DAS),由我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学协作调查组根据DAS的主要部分翻译并修订,主要用于评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功能缺陷程度[7]。SDSS共包括10个项目,包括职业和工作、婚姻职能、父母职能、社会性退缩、家庭外的社会活动、家庭职能、个人生活自理、对外界的兴趣和关心、责任心和计划性。每项的评分为0~2分:0分为无异常或仅有不引起抱怨或问题的极轻微缺陷;1分为确有功能缺陷;2分为严重的功能缺陷。调查前期由课题组组织预调查开展前期质控,调查中设立专职质控人员进行当日质控,采用双人录入完成数据质控。
1.3 统计学方法
所有资料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 2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s)表示,组间差异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构成比进行描述,采用χ2检验及秩和检验比较差异。以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304例调查者中,最大年龄50.92岁,最小年龄18.06岁,平均年龄39.6±8.0岁;受教育年限为7.1±4.5年;病程最长38.67年,最短1.42年,平均病程为15.1±8.5年;医疗付费情况主要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占97.0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者占2.30%,自费患者占0.66%。农村患者159名,其中有婚史者114名,占71.70%;城市患者145名,其中有婚史者80名,占55.17%,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97,P=0.003)。有婚史者初婚年龄为23.93±4.18岁,结婚方式中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占29.38%,自由恋爱的情况占40.21%,其他情况占30.41%。婚前已发病并明确告知配偶自己真实得病情况的患者占37.66%。
2.2 不同婚姻状况的SDSS评分比较
有婚史组在SDSS总分及各项社会功能上分数均低于无婚史组,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婚姻状况的影响因素分析
2.3.1 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人口学特征比较结果显示,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受教育年限、现居住地(城市或乡村)、居住方式(是否与家人同住)、工作情况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1 不同婚姻状况的SDSS评分比较±s,分
表1 不同婚姻状况的SDSS评分比较±s,分
项目 有婚史组(n=194) 无婚史组(n=110) t值 P值SDSS总分 6.99±5.97 8.40±5.22 2.061 0.040职业和工作 0.97±0.79 1.22±0.747 2.650 0.008社会性退缩 0.76±0.77 1.06±0.82 3.214 0.001家庭外的社会活动 0.88±0.80 1.14±0.81 2.719 0.007家庭内活动过少 0.65±0.74 0.97±0.78 3.544 <0.001家庭职能 0.60±0.75 0.94±0.79 3.702 <0.001个人生活自理 0.37±0.63 0.54±0.74 2.073 0.039对外界的兴趣和关心 0.89±0.72 1.25±0.72 4.109 <0.001责任心和计划性 0.95±0.76 1.25±0.74 3.415 0.001
表2 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人口学特征的比较
2.3.2 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患病情况比较结果显示,不同婚姻状况患者在发病年龄、病情严重程度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有婚史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发病年龄晚于无婚史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严重程度为中、重度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有婚史的可能性低于病情较轻者(P<0.05)。
表3 不同婚姻状况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患病情况比较
3 讨论
现代医学模式强调,人是一个生物的、心理的、社会因素的统一体,人的健康和疾病不仅有生物学的因素,而且也有心理和社会因素。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损害也包括了婚姻职能[8],婚姻状况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预后和转归中的影响值得探讨。
3.1 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状况
本研究显示,厦门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父母包办婚姻的比例高,初婚年龄高于现今法定的晚婚年龄(女性法定晚婚年龄为23岁),婚姻较不稳定,离异比例达18.18%。婚前已发病患者中,明确告知对方得病情况的仅占37.66%。说明疾病对患者婚姻的形成及质量有影响,因此,患者刻意隐瞒病情来获取一段婚姻,可见患者的婚姻状况较差,这与龚晴等[9]的相关研究结果一致。精神分裂症本身容易使患者家庭、社会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而丧失了维持高质量婚姻所必须的条件,夫妻交流、婚姻家庭沟通变得困难[10],而缺乏夫妻交流、家庭内部沟通不畅,又可能加剧病情的恶化与迁延。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加重,经济状况又会制约患者治疗与康复的维续[11]。
3.2 婚姻对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的影响
本研究中,有婚史组在SDSS总分及各项社会功能上分数均低于无婚史组,表明有婚史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功能高于无婚史者,此与婚姻及其作用的“保护/支持学说”相符,即婚姻与社会功能的改善有关,可以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住院时间、社会职业功能和结局[12]。探讨具体原因,可能与“婚姻有强化精神抚慰、促进人格完善的功能”有关[13]。
3.3 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影响因素
本研究中,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状况受工作情况、受教育年限、现居住地、居住方式,以及发病年龄和病程的影响。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①工作情况。婚姻关系使患者接受到来自家庭的情感及物质上的支持较多[14],家庭成员的关心以及患者自身在家庭中的职能和所起的作用[15],使患者回归社会变得更为容易,更容易胜任工作上的事务及挑战[16]。②受教育年限。无婚史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受教育程度比有婚史的患者高,这可能是因为教育程度高的患者对自身疾病的认知程度更高[17],对于婚姻的考虑更加慎重。受教育年限越长,患者社会功能受损程度相对较轻[18],也相对更少通过包办婚姻的方式处理患者婚姻问题。③现居住地。农村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有婚史比例高于城市,可能与农村女性的家庭角色有关[8],也可能是农村仍存在婚姻这种方式“冲喜”的观念有关。④居住方式。与家人同住的患者,在家庭生活中社会活动增多,使其社会性退缩减少,因此,更容易获得一份婚姻关系。⑤发病年龄。有婚史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发病年龄晚于无婚史的患者,原因是有婚姻及家庭的支持与陪伴,患者接触应激源及应激环境的机会减少,或在面对一些应激事件时可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因此,可以延迟发病的时间,发病年龄相对较晚。发病年龄越晚,患者的生存质量相对较好[19]。⑥病程。病程对患者婚姻质量有预测作用,病程越长婚姻质量越差[20]。
4 小结与建议
婚姻家庭关系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往往与婚姻家庭环境有关联,在各种社会支持中,患者更注重来自配偶的关心和体贴[21],同时一定时间内,婚姻状况较好、夫妻感情较融洽对患者的预后有明显良性影响[22]。但另一方面,由于精神分裂症是慢性疾病,久病之后经济负担加重,且患者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功能损害,对家庭、社会责任的分担能力削弱,丧失了维持较高婚姻质量所必须的条件[5],存在长期疾病负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23]。
婚姻组建是育龄期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时需面对的一个人生问题之一,因此,既要考虑婚姻是包括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全体人类共有的社会性要求,同时也要关注精神分裂症这个疾病的特殊性。当患者处于病情稳定期,需探讨婚姻事宜时,应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建议其慎重考虑并予以科学指导。因此,在开展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常规康复工作的同时,可进一步增加个体化康复的内容,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开辟精神疾病患者婚姻与家庭咨询门诊,为育龄期女性患者提供婚姻指导,协助夫妻双方共同加强对疾病与婚姻相互关系的认识,发挥婚姻家庭关系对疾病康复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