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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实施保险行业应做好哪些准备

2019-05-07李爱民

税收征纳 2019年4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营销员公司员工

李爱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如何确保个税新政在保险公司全面执行,是许多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思考的问题,个税新政对保险公司有那些影响、如何应对这些影响、保险公司在实施前应做好那些准备,笔者通过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一谈看法。

一、个税新政实施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明确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施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首次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税率级次进行了重大修改;在税收征纳上更加细化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职责与职能。这些新政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核算规则及核算内容的改变,将对现有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核算系统带来挑战。这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来讲,首先,最大变化是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所得、保险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的方法核算,就是将综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由按月改为按年为单位,即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由纳税人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这与过去按月核算方式有着本质的差异。其次,就是对减除费用的调整,减除费用扣除范围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月3500元,扩大为年6万元,不再仅仅是月度内扣除,而是实行年度累计通算。第三,就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即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部分项目通过保险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施抵扣,有部分项目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计算方式与过去相比更加复杂。第四,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核算也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于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由原来收入额的40%下调至25%。核算规则及核算内容的改变,保险公司原有个人所得税核算系统已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对保险公司现有相关系统进行重大改造,重新设定系统的核算规则,这对保险公司来讲,是一个挑战。

2.纳税申报政策的调整,需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纳税管理体系进行重构,对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职责及权限进行重新界定。这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来讲,首先,改变了过去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就是根据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其职责就是预扣预缴税款,对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年度汇算清缴已不是保险公司的职责;对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则由公司员工与保险营销员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次,代理代缴核算内容的变化,原分支机构职责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对于公司员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自符合条件开始,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应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度内办理扣除,对于公司员工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扣除信息,则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对于保险营销员附加扣除则由保险营销员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对于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公司员工与保险营销员,则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这些政策改变,保险公司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要求,保险公司需根据自身公司实际,对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体制及处理流程进行重构,对总、分支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进行重新界定,管理体制及处理流程的重构是否合理,职责与权限划分是否准确,对保险公司来讲,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3.采用累计预扣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及佣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打破了保险公司现有核算框架,对保险公司来讲,将面临严峻挑战。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清算再不是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一的行为,需要公司员工与保险营销员共同协同完成。首先,对于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公司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确定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对于公司员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次,对于保险营销员佣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实行按月预扣申报缴纳,年度汇算清缴,保险营销员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核算方式及核算内容的改变,打破了原有核算框架,核算体制的调整能否适应总分支机构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来讲是一个现实问题。

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化工区税务局所在片区全线停电。区局干部纷纷打开手机照明灯,借助微弱的灯光认真核对退税数据,在有限的办公条件下,努力做到流程准确,操作高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加班加点,共同克服停电困难,圆满完成当日退税工作。(图/文:省税网)

4.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将突破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原有单一代扣代缴的义务关系,纳税人汇算清缴保险公司将面临重大考验。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保险营销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核算比重是很大的,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保险公司将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处理好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关系。尽管相关规定已明确为纳税人自行申报,但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仍存在汇算清缴、退税等方面的问题,需提前与保险营销员进行沟通协商,这对保险公司来讲,将面临重大考验。

二、应对个税改革,保险行业需作好准备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保险公司来讲,是一次颠覆性变革,致使保险公司在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新政,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预案,有条不紊推进工作全面铺开。应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政,对公司现有系统、制度及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拟订系统改造方案,修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处理流程,调整总分支机构的职能及职责,明确实施步骤,制定实施中问题处置方案,推进个人所得税新政全面实施。

2.拟定系统改造方案,对原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为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提供系统支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保险公司来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员工代扣代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另一方面是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属于佣金所得。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人力资源系统、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管理系统、财务系统来完成,在实施前都需要对这些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根据个人所得税新政,结合各分支机构的实际,重新拟定系统的取数及计算规则,并按新政则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初始化,完成对系统的测试后,编制系统操作手册,用于指导系统上线操作,以满足分支机构税收核算的需要。

3.修改原有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体制,重新划分总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与权限;修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处理流程,为个人所得税核算与申报提供制度保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来讲,无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还是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核算,都需要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实行按月预扣申报缴纳,年度汇算清缴,这一变化要求保险公司对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体制、管理流程进行重新调整。首先,作为保险公司总部除了系统改造、制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外,需进一步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核算部门、人力资源核算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及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其次,应明确分支机构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及纳税申报人员的职责及权限,个人所得税新政明确,工资薪金所得除大病费用外的其他附加专项扣除费用需由公司员工本人通过税务机构终端或向公司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保险公司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内扣除;保险营销员的专项附加扣除则由其本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时扣除。第三,应明确总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核算的职责与权限,尽管个人所得税法规是统一的,但在代扣代缴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面,各分支机构还存在一些差异,需按照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执行。

4.根据个人所得税新政及公司实施方案,编制培训课件,做好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宣传与培训,为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实施做好相应准备。根据公司制定的实施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新政,拟定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课件,组织好对系统操作人员、公司员工及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使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了解作为纳税人的职责,保险公司在代扣代缴中履行那些义务,个人所得税新政有那些利好政策,如何享受这些利好政策。使财务人员及相关系统操作人员能比较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熟练掌握税务新政来指导自己的工作,为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5.加强业务指导,建立问题处理反馈机制,有效化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组织好分支机构做好月度核算,根据支付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营销员佣金所得,做好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公司员工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其次,按照公司员工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公司员工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现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通知其修改,拒绝修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做好《扣除信息表》归档工作。第三,加强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公司员工做好大病医疗及保险营销员专项附加扣除清算汇缴工作。第四,及时做好问题反馈,有效化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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