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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9-05-07

税收征纳 2019年4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优惠

黎 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途径。

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显著优势。近年来,税务部门围绕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税收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有力扶持和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

一、多角度分析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开始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已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生力军。从整体来看,我国民营企业虽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多种因素制约民营经济发展

1.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够宽松。一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还需要增强。对民营经济仍沿袭“依权监管”的模式,不作为、懒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在“市场准入”上,民营经济没有完全享有公平待遇。民营经济在投资准入、能源供应、贷款支持、征用土地、人才使用等方面与国有经济、外商经济享有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也不完善或难以落实。

2.民营企业起点较低。一是起步水平较低,原始积累不足,低水平重复投资较为普遍。二是投资盲目性较大,追求目标短期化。三是职业操守不强,不正当竞争、制假造假、损害环境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发展缺乏长期战略和长远眼光。五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存在“缺管理人才、缺技术人才、缺营销人才”的问题,人员流动频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民营经济经营管理模式落后。为了减少支出,多数企业外聘兼职会计,这些会计只是根据老板的意图做账,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被称之为“外账会计”,是应付税务部门的;而内账是自己的亲信记账,只有股东才了解其具体情况,是不对外的。企业内账、外账的存在,不仅仅是管理的问题,有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各级政府注意。

4.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然不畅。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承受市场风险和经济发展周期波动的能力较差,易于“倒闭”、“跑路”,稳定性不强;缺乏获得银行贷款所需的正规渠道,整个金融组织缺乏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化银行,加上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滞后,国有大银行无论在自身机制上还是在技术操作上,都无法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够主动

财税政策不能完全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尽管出台了一系列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真正落实到位的却少之甚少,很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1.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够充分。有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例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前提下录用残疾人员,既能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又能合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目前除福利企业之外,很少企业运用这一政策。再如,小微企业盈利能力较弱或者亏损,有的一年享受的优惠税额不足万元,企业主动享受税收优惠的积极性不高。

2.民营企业对税收政策导向作用的关注度不够高。据调查,80%以上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只关心自身生产经营,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认为企业只要依法纳税就行,没有深入准确地了解税收政策出台背景,更没有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的扶持和导向作用,造成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打了折扣。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出台减税免税政策,调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没能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

3.民营企业科技研发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受产业结构限制,大部分民营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竞争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较少。同时,民营企业在创办之初偏重于追求利润,不注重研发投入,存在短期化经营倾向,加之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大、风险较高,民营企业难以承受,导致科技研发积极性不高。

(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偏差

1.税收优惠政策布局需进一步规划。一是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局限于特殊群体、特定企业,范围窄,附加条件多,普惠性不高。二是激励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惠及的是特定群体,如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小微企业、创投企业,而广大普通创业者享受不到。三是现行激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等,忽略了技术含量较低的其他行业。

2.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待完善。一是条件过于严格,企业受惠面受限。如享受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三是专业技术性强,权责不统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判定、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划分、创投抵免政策中初创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界定等,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符合性条件的界定不一致,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四是优惠项目目录更新时间长。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抵免税款的专项设备目录更新等。

3.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现行激励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以通知、公告形式发布的,政策时限短、延续性差,致使创业创新主体容易产生短期心理,影响企业长期决策和长远发展,不利于营造持久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造成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更新频繁。在税收政策不断“打补丁”背景下,纳税人必须在繁杂的文件中搜寻,提高了纳税遵从成本,部分中小企业频频丧失享受税收优惠机会。

4.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有待进一步培育。近年来各部门围绕双创出台的政策繁多,政策解读的力度跟不上,影响了政策落地生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一项税收优惠,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优惠力度无法与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致使部分企业对这类优惠兴趣不大;科技创新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本期亏损额,实质是增加了企业以后年度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度。

二、税收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总的思路是靠前一步,积极作为,精准服务,抓住贯彻税收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契合点,发挥好税收政策的导向扶持作用,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做好三个引导,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1.引导民营企业关注税收政策导向,优化发展战略。民营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动向,分析找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方向,及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投资项目,找准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例如,现行关于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包括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准许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体现了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导向,民营企业在调整产业方向时,可结合实际优先考虑。

2.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活税收优惠,切实减负增效。指导企业综合分析优惠政策效果,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切实减负增效,增强发展活力。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有明确起止时间的优惠政策,要提醒企业及时关注政策是否延期,如果延期可继续享受减免,如未延期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切实防范税收风险。

3.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实现转型升级。三部委《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科技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对此,三部委要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引导企业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入手,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一流团队,出一流产品,成一流产业,全面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含量、经济效益。

(二)增进三个便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拓展“一网通办”,便利纳税人操作。要整合各地面向纳税人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施全国范围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丰富多元化缴退库方式,积极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纳税人办理交款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2.强化“精准辅导”,便利纳税人接受。基层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通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充分适用。上级税务部门要持续做好税收政策的清理和税收政策视频解读,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并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辟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专栏,帮助民营企业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

3.优化“办税方式”,便利纳税办税。一是大幅度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二是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的基础上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三是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四是精简压缩办税资料。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表“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

(三)健全三项机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1.健全部门互动机制,合力推进政策落地。一是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各级税务部门要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二是抓好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项目,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作业标准,强化信息共享。三是健全“中介配合机制”。在明确中介机构责任的基础上,互相借力,协助做好相关事项确认。对于部分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2.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及业务帮扶机制,切实关注企业发展。一是税务部门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拓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要经常性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二是抓好业务帮扶。在鼓励大众创业方面,进一步拓延到“众扶者”。对企业聘用的高科技人才,允许就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加计50%甚至更高比例扣除。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如针对企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的研发,普遍存在资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建议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对形成成果的研发创新给予奖励性优惠;对纳税人持有“著名商标”的,允许其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突破15%的比例限制。

3.健全税收执法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中,要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的发生,真正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

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军(右)赴汉阳区局开展减税降费包保包联活动。他指出:减税降费是今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要优化服务举措,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图/文:叶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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