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重构: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审视与研究
2019-05-07张闰婷
张闰婷
关键字 中基层法院 审判综合 岗位 人案配比
引 言
美国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一书中提出,改革政府的一个原则就是:掌舵而不是划桨。这个原则带给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启示又是什么?实践中,三个员额法官配备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的情形,不在少数,审判综合岗位①关于审判综合岗位的概念,笔者将其界定为司法责任制以来既有综合职能又有业务职能的岗位,本文指研究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部分岗位,含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岗位。此处审判综合岗位要与内设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较少法院可以设置的综合审判庭相区分。员额法官身兼数职,如何掌舵?审判综合岗位职能,从字面即可看出,审判和综合职能兼而有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综合部门人员有部分成为员额法官,员额法官要深入一线办案,另外审判综合岗位虽未有员额法官,但有审判辅助人员辅助办案,在此情形下,审判综合岗位原有职能与新增职能如何兼容、人案配比是否合理,成为关键,其关系到司法责任制能否落到实处、生根开花。现行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存在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又如何跟进?本文以R市法院及所辖5个基层法院为分析样本,剖析现状及成因,有针对性地探求改革路径。
一、三“杂”四化: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设置的突出问题
(一)现实境况:以S省R市两级法院审判综合岗位为例
第一,从岗位分布看,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呈现出“杂”的特点。R市中院研究室和审管办负责人为员额法官,D区法院的审管办负责人为员额法官,L区法院审管办和研究室各有1名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办案,其余样本法院的审管办和研究室未设置审判综合岗位,另由于内设机构改革,W县法院研究室和审管办已合并但未有员额法官和辅助办案的审判辅助人员。
样本法院基本情况表
样本法院 辖区基本情况K区法院 中心城区,常住人口12.37万人,员额法官15名,审管办、研究室无员额法官
第二,从案件类型看,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呈现“杂”的特点。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尤其是员额法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其能够办理的案件类型非常宽泛。如R市中院审判综合岗位2名员额法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均编入民事审判团队办理民事案件,后1名员额法官编入执行裁决团队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D区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编入审监团队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L区法院审判综合岗位2名法官助理分别编入民事和商事团队,辅助民商事案件。
第三,从办案比例看,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呈现“杂”的特点。从特定区间①特定区间指:统计区间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结案数看,R市中院审判综合岗位2名员额法官办案数占所在团队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85.71%和91.54%,D区法院审判综合岗位1名员额法官办案数占所在团队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6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但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的办案比例并不明确,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均设置了不同比例,审判综合岗位法官助理辅助案件数亦没有硬性规定。
(二)典型特征:基于审判综合岗位现状的考察
第一,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呈现职能多元化的特点。有的审判综合岗位承担司法统计工作并运用数据宏观管理审判质效,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管理以及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有的审判综合岗位承担调查研究、宣传、综合材料撰写等工作,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岗位呈现团队组建多样化特点。经调研发现,涉审判综合岗位有四种团队组建形式:一是编入其他型: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编入其承办案件所属团队审理案件,审判辅助人员为案件所属团队人员;二是独自组建型:直接组建自己的审判综合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由审判综合部门人员担任,办理某种类型案件;三是交叉混合型:1.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编入其他团队,法官助理由审判综合部门内部人员担任,书记员由案件所属团队书记员担任;2.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编入其他团队,法官助理由案件所属团队的法官助理担任,书记员由审判综合部门书记员担任;3.审判综合部门员额法官编入其他团队,有多个助理或书记员,助理和书记员分属审判综合部门和案件所属团队。R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综合岗位,均属交叉混合型。第四种:“大综合”类型,审判综合岗位无员额法官,但有审判辅助人员,且审判辅助人员亦协助办案,如北京市延庆法院综合审判团队的成员为院长、1名专职审委会委员,其他5名均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另外还有书记员。①郑东梅:《延庆法院出台措施确保综合审判团队运行成效》,载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5/id/2831608.shtml,2018年5月20日访问。
第三,中基层法院审判综合部门呈现员额法官稀有化特点。以R市中院和该辖区5个基层法院为例,因1家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共有审管办、研究室11个部门,但是仅有员额法官3名,审判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当属凤毛麟角。
第四,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综合部门呈现未入额人员普遍化特点。以R市中院和该辖区5个样本法院为例,两级法院研究室和审管办现有人员43人,但是仅有3名员额法官,未入额人员在两级法院研究室和审管办中占比较高,如何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激发此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关键。
(三)客观现实:审判综合岗位现行运行方式的困惑
1.审判综合岗位两项工作如何兼顾:“侧重”还是“均衡”?
审判综合岗位的工作涵盖审判+综合两项,审判综合岗位人员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兼顾两项工作,有所侧重还是均衡发展?合理的方式应该是两项工作相互促进、相互帮衬,审判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审判研究、审判管理提供业务支撑,而综合工作能够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升华、经验总结的能力加持。
2.审判综合岗位办案目的仍不明确:“求量”抑或“保质”?
目前,审判综合岗位办案目的亟需进一步明确,是完成各法院规定的任务数(或比例数)即可,还是应充分发挥审判综合岗位的优势,与审判研究紧密结合,统一裁判尺度、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审判综合岗位办案目的难免会偏于应付办案,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审判综合岗位办案目的应逐步摆脱“量”的束缚,真正发挥出“质”的优势。
3.审判综合岗位业绩评价如何公允:“100%”还是“1+N”?
从纵向时间维度看,审判综合岗位原职能部门部分工作,已是100%的工作量,改革后审判综合岗位人员承担的办案任务则是100%之外的N,审判综合岗位的工作量处于正向发展趋势,但其业绩评价是否亦呈正向发展趋势并不尽然,业绩评价如何跟进亦是难点,与其他审判团队使用同一标准以及与综合部门使用同一标准均不尽合理。
二、原因剖析:审判综合岗位运行现状的事由分析
(一)改革“过渡化”:审判综合岗位适应改革大潮的必然表现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①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了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需要不断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取消行政化案件审批制。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大部分人长时间不审理案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势必会遭遇重拾审判业务或是初次接触审判业务的阻力。
(二)审判“专业化”:审判综合岗位与审判实务再遇的必经过程
审判专业化是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最终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办案,就是将优秀人才吸引到一线办案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应注意,随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修订完善,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学习修正。目前,正值“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关键期,各级法院均注重努力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审判专业化给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审判综合岗位的员额法官大多原是业务骨干,由于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或是综合管理能力突出,而被委以审判综合岗位的重任,他们除了要做精做细原职能部门项下的工作,还要将审判业务能力迅速提升、拔高到专业化审判的高度,这不仅仅需要时间经验积累还需要更精更准地对审判实务进行全方位掌控。
(三)思维“差异化”:审判综合岗位新旧职能触碰的适应途径
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办案,其行使的是审判权,而审判综合岗位原来职能,更多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权。审判权需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裁决,行使的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等的特点;审判权还具有终局性,对纠纷实行的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则上一事不再理;③徐家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载《人民日报》2016年4月18日。员额法官在审判组织内部是平等关系,秉承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审判综合岗位原有职能多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它不具有终局性,所从事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复性,比如审判管理业绩通报、绩效考评等周期内反复开展,比如调查研究、宣传等也都是常态化、周期性的工作。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差别较大,同一人行使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会有思维上的差异化,从事差异化较大工作自然需要一个转换适应过程。
(四)管理“幅度化”:管理效能需要减少管理外事务的矛盾集合
审判综合岗位原有职能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在管理学理论上,要实现减少外部不当干预、提高主体工作效率的目标,目前较为推崇的做法是减少管理层次,增强管理幅度。①参见敬海新:《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扁平化机制建设对策》,载《理论探讨》2013年第5期。非管理性事务的多寡程度也影响着管理幅度,最终影响管理效能。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越大,则组织越有效率,但超过了某一点,宽幅度会导致管理效果降低,当幅度变得过大时,下属员工的绩效会因为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而受到影响。②[美]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260页。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办理案件,需要占用相当一部分时间,如何找到一个临界点,既能够处理非管理性事务,又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管理幅度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对管理效能产生积极影响,成为审判综合岗位效能发挥的关键。
(五)人员“落差化”:审判综合岗位人员身份变化的隐忧表现
谈到审判综合岗位“人”的因素,则需谈到审判综合岗位的未入额法官,前文已述及,审判综合岗位上未入额人员比例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研究室是否属审判业务部门的复函》(法函〔1995〕62号)明确了“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均应任命审判职务”。该复函同样明确了各级法院研究室的主要职责,其中涵盖了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等,办理审判委委员会的会议事务的职责目前多数法院已交由审管办负责,但应该明确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前,研究室、审管办符合《法官法》条件的人员均已任命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又有大部分人员未有审判实践经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入额比例则低之又低,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此类人员如何分类管理、如何分配岗位是分流还是坚守、如何激发此类人员的工作潜力和热情,成为关键。
三、改革进路: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案配比科学性概念。设置规范的思索
在我国现阶段,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我国法官配置比例大概是每10万人有14.3名法官④王梦遥:《最高法再谈“案多人少”:人案增速不同步、配比不合理》,http://news.ifeng.com/a/20160913/49964648_0.shtml,2018年6月27日访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国法官数由211990人减为120138人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法官配置比例进一步降低,而案件数却不断增加,人案增速不同步,人案配比亦不合理,如何提升人案配比的科学性,尤其是发挥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的科学性,更为本文论述的关键点。
(一)人案时因素:审判综合岗位“人员案件时间”配置的科学设定
审判综合岗位周期内不仅要办理案件,还要处理综合管理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故审判综合岗位更要合理配置人员、案件和时间三者之间的关系。
1.探求“人员案件时间”的科学化配置因素设定
——人员因素:n,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时间因素:
A:代表一个周期内时间总和。
B:代表不能利用为结案的时间(即审判综合岗位还要包括从事综合管理和调查研究等的时间)。
X:审结一个案件的时间。
Y:每结一案损失的时间。
通过上述可知,x=A-B即办案可利用时间,y=X+Y即审结一案有效时间,k=x/y,代表周期内办案数,x越大且y越小,则办案数越多,反之x越小且y越大,则办案数越少,即k3>k2>k1。
——案件因素:通过人员和时间可以计算周期内的结案数。
N=:n×(A-B)/(X+Y)。
2.区分难度系数合理计算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办案数
——审结难度系数一般的案件数量的计算。以二审民事案件为例说明,审结一案时间分配大致如下:庭前阅卷1小时+庭审1.5小时+合议、研究案情0.5小时+制作裁判文书3小时+宣判0.5小时=6.5小时,如以一周办案数为例计算,不能利用时间B,暂定为4小时,每结一案损失时间为0.5小时,则一名普通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每天工作8小时)为:N=(40-4)/(6.5+0.5)=5.1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1天计):N=(40-4-32)/(6.5+0.5)=0.57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2天计):N=(40-4-24)/(6.5+0.5)=1.7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3天计):N=(40-4-16)/(6.5+0.5)=2.9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4天计):N=(40-4-8)/(6.5+0.5)=4.0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5天计):N=(40-4-0)/(6.5+0.5)=5.1件。
——审结难度系数较大案件数量计算,如果案情复杂的话,庭前阅卷、庭审、合议和研究案情、制作裁判文书的时间则有可能增加以致翻倍,时间大致如下:庭前阅卷2小时+庭审3小时+合议、研究案情1小时+制作裁判文书6小时+宣判0.5小时=11.5小时。其他条件同前述,一名普通员额法官一周审结难度系数较大案件的数量为 :N=(40-4)/(11.5+0.5)=3.0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1天计):N=(40-4-32)/(11.5+0.5)=0.33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2天计):N=(40-4-24)/(11.5+0.5)=1.0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3天计):N=(40-4-16)/(11.5+0.5)=1.7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4天计):N=(40-4-8)/(11.5+0.5)=2.3件;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一周结案数(以办案时间为5天计):N=(40-4-0)/(11.5+0.5)=3.0件。
在司法实践中,设定普通员额法官和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的办案比例数,因审判综合岗位从事调研宣传、审判管理等工作,故办案量要予以扣除,因素B在计算办案量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走访调研,审判综合岗位从事综合管理和调查研究的时间大致为每周2-3天,则相应办案时间亦为2-3天。若办案时间为2天:1.7/5.1(33%)、1/3(33%),比例数为33%;若办案时间为3天:2.8/5.1(55%)、1.7/3(55%),比例数为55%。综上,可大致给出审判综合岗位法官的办案量区间(33%~55%)。
3.以办案利用率验证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比科学性
员额制是一种劳动力配比机制的改革①葛先国:《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新型审判团队构建的实践阐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8日。,在上述因素基础上笔者探求计算办案利用率的公式=
普通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一般案件的办案利用率,经计算(A,a)为 83.6%,超过 80%;普通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较大案件的办案利用率,经计算(A,b)为86.3%,二者均超过80%。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一般案件的办案利用率,若以办案时间2天计,经计算(B,a)为27.9%,尚未超过30%;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较大案件的办案利用率(B,b),经计算为28.8%,亦未超过30%。
若以办案时间3天计,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一般案件的办案利用率,经计算(C,a)为46.4%,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审结难度系数较大案件的办案利用率,经计算(C,b)为47.9%,两者均未达到50%。
通过办案利用率的验证可知,办案利用率的差距来自纵向,即(A,a)、(B,a)和(C,a)之间以及(A,b)、(B,b)和(C,b)之间的差距明显,而横向之间的差距并不显著,即(A,a)和(A,b)、(B,a)和(B,b)、(C,a)和(C,b)各自之间差距并不大,此亦为审判综合岗位专门办理繁案提供支撑。
4.科学设定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办案比例
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的办案量设定可在《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综合岗位的员额法官可以普通员额法官办案量为基础进行比例设定,通过前述(33%~55%)的论证,各法院可根据各自实际四舍五入在区间(30%~60%)进行设置。对于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部门负责人)可以在庭长办案量(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到70%)的基础上进行比例设定,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可以设置为50%×30%到70%×60%之间,即15%~42%之间。审判综合岗位审判辅助人员辅助办案比例可以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如果审判综合部门负责人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辅助办案比例可以参考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办案比例。
(二)人案角度:探索尝试审判综合岗位审理案件与繁简分流契合
前述部分以时间为轴,计算员额法官和审判综合部门员额法官的人案配比情况,此部分,笔者抛开时间成分,分析人案配比,找到二者之间的连结点,即“要实现办案的人员、案件数量以及司法程序有机高效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生产力’”。①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生产力”》,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
1.繁简分流模式单一性为人案契合寻找到连结点
目前,我国繁简分流模式仍然十分单一,以民事案件为例,一审案件抛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分,区分标准并不清晰,民事二审案件更是难以真正做到繁简分流。在司法实践中,繁案甄别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立案阶段直接分流,极少情形下会采用多部门会商分流的方式,即立案部门、审判庭和审管办多个部门会商。许多繁案的甄别要进入审理程序才能体现出来,繁简分流的单一性,成为阻碍法院审判效率提升的桎梏。若案件繁简无法甄别,更谈不上“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繁简分流的程序选择机制,应走出“公正与效率”二者关系的窄胡同,更多地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②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及法官的立场来考虑程序的设置及运作,寻找满足多元需求的繁简分流路径。探索尝试由法官参与的繁简分流模式,正是杜绝“隔靴搔痒”的最好方式。
2.探索由法官参与的繁简分流新方式——繁案退出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也规定在调解或者审理中案件的程序转换问题,亦为繁案退出提供支撑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6条规定:在调解或审理中,由于出现或发现新情况,承办部门和法官决定转换程序的,向程序分流员备案。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以民商事案件分流模式为例说明:
——初次分流:“各入其道”基础上的随机分案。“适宜调解的,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3条。。在此基础上根据案号随机分案,分案不能以法官个人未结案件数为分案依据,而是统一分案,如遇法官休产假、病假等原因,则需要跳过分案,另外,如果结案压力不大,有的法官办案速度较快,则可以申请double分案,如果遇到关联性案件以分给同一法官或者同一合议庭法官承办为宜,但下次分案可以自行跳过。初次分案只分给特定法官⑤特定法官指院庭长和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以外的员额法官。,以备繁案退出。
——二次分流:繁案退出为辅。每年度每名员额法官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繁案退出,即可由原承办法官变更至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如审判综合岗位1名员额法官编入民事审判团队,该团队普通员额法官5名,则可以规定每名员额法官每年可以通过繁案退出机制退出案件5件,由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办理,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针对该25件繁案进行审理。
3.繁案退出机制与审判综合岗位专门办理的真正糅合
前述已明确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办案利用率与普通员额法官的办案利用率相比略低,但审结难度系数不同的案件对办案利用率的影响并不大,笔者因此赞同繁案由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审理,因其更能够注重经验总结、调查研究。如果繁案退出机制行得通,则无需对审判综合岗位设置一定的比例限制,此条路径与比例限定法路径并行不悖,可由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选择,比如其若审理繁案退出机制的繁案,则每年度无需受比例数(30%~60%或15%~42%)的限制。普通员额法官则可以甩掉繁案的包袱快速提升办案效率。院庭长带头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亦可与繁案退出机制对接,本文不再阐述。
(三)以人为本:审判综合岗位资源配置的协同①2017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配套措施
“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关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审判综合团队的优势如何发挥,归根结底要解决“人”的问题。
1.尊重法院发展规律,实行审判综合岗位任职轮调制度。新形势下,审判综合岗位人员工作难度未减反增,对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如此,对转为法官助理的未入额法官亦如此,在组建过程中要考虑到我国法院实际,另外还要充分体现审判综合岗位人员意愿。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可以实行任职轮调制度,服务年限达到一定期限后,可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交流岗位。另外速录员和书记员的配备,可专门为审判综合岗位配备固定人员,亦可采取社会购买方式进行,进一步规范团队运作。
2.上下级法院联动,促法院系统审判综合型人才养成。借鉴台湾地区调办事模式,本院内审判岗可到综合岗调办理与下级法院法官到上级法院调办事,具体为法官可定期借调至综合业务部门或管理部门,或到高等级法院担任助理,二到三年后再回归审判岗。③蒋惠岭:《同步推进司法改革的五大配套工程》,载《法制日报》2016年1月20日。笔者认为,审判综合岗位可以借调下级法院法官或辅助人员,以缓解审判综合岗位工作压力。对于审判综合岗位新入额法官亦可到下级法院审判综合岗位进行锻炼。
3.注重人才梯队培养,鼓励新进人员到审判综合岗锻炼。搭建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法院新进人员到审判综合岗位锻炼。审判综合岗位要求具备组织能力、综合材料撰写能力、宏观协调能力等,在此岗位上得到的锻炼,对新进人员来说不单单是办案经验的积累,还有对法院整体发展脉络的熟悉和对法院整体架构的把握,能够以更广阔的视角和更全面的素质,投身法院工作,如果新进人员能够在此岗位锻炼二到三年时间,对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4.构建科学评价体系,重在裁判规则指引和审判经验总结。唯案件数论英雄的概念,在衡量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的过程中行不通。在法官业绩考评方面,对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的测评应减少案件数量的分值因素,如果繁案退出机制行得通,或是审判综合岗位法官集中力量审理繁案,审判综合岗位法官能够对其办理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深入挖掘、推敲,其通过审理繁案而进行裁判规则指引和审判经验总结的作用和效能,对法院来说更加弥足珍贵。现有评价体系下,审判综合岗位法官无论是在办案数量上,还是在调解能力上,都不占优势,因为没有案件数量的优势和充裕的办案时间保障,“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的称谓不属于他们,但是审判综合岗位员额法官和辅助人员的能力毋庸置疑,其以通过化解繁案形成裁判规则、编发指导案例、形成研究报告的方式,亦应得到肯定和褒扬。
5.给予正向发展展望,科学勾勒审判综合岗位职业前景。对于有过审判综合岗位经验的人员以及坚守在审判综合岗位的人员,要给予其正向发展的展望,比如韩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即为我们提供借鉴,在韩国大法院,在大法官外设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是成为高级法院法官的必经阶段①[韩]郑二根:《韩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改革》,载陈刚主编:《混合法制下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我国亦可以借鉴裁判研究官制度,在员额法官遴选等过程中将审判综合岗位经验作为一项正面的积极评价因素。正确规划审判综合岗位人员的职业前景,对法院工作长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 语
目前,我国审判综合岗位资源配置,彰显法院研究能力和水平,颇具必要,与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的精神亦相契合。在英美法系法官司法知识生产体系中,法官本身就具有较强研究能力,这是命题的前提也是本身,待到我国法官人人都是研究型法官,则亦无必要区分审判综合岗位和审判岗位之区别。本文对审判综合岗位人案配置做简要分析,实乃抛砖引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