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之冲突
——以职务犯罪为例
2019-05-05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一、清代职务犯罪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
《大清律例》对于官吏的职务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与此同时,也在这部法律之中,提供了特权阶层一定的豁免权。笔者通过表格展现四个清代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说明,由于皇权和法外开恩的庇佑,使得清代职务犯罪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
职务犯罪案情处理结果和珅案(乾隆、嘉庆)乾隆年间:1.官居要职二十多年间,贪赃枉法。2.御史弹劾和珅的家奴刘全奢侈建造房屋违反规制,目标直指和珅。1.乾隆皇帝视而不见。2.和珅都毫发未损,而御史因弹劾不实而获遣。3.嘉庆当政后,迅速处死和珅。①李侍尧案(乾隆)1.李侍尧在担任云贵总督期间,贪污数额共计数万元,经审判判处斩立决。2.乾隆皇帝想对其宽大处理,于是将该案发到各省督抚的手中,征求他们的意见。1.江苏巡抚上奏认为李侍尧历任封疆大吏多年,干力有为,可以使用议勤、议能两条对其作出宽大处理。2.最终,由斩立决改为斩监候,第二年又被委任为陕甘总督。蓝理案(康熙)②提督蓝理因在福建任内贪赃枉法,横行霸道,任意加重商业税收,巡抚满保和总督范时崇联名向中央告发了其罪行,康熙帝看到告发报告后,命令侍郎觉和托等会审查明,其罪属实,按律应将蓝理判处死刑,处斩立决。康熙帝阅读后下旨曰:“蓝理应依议处斩,但在台湾澎湖对敌之时,奋勇向前,著有劳绩,著从宽免死。”颜检案(嘉庆)③嘉庆十年原直隶总督颜检因为易州的亏空案被出降四级调用,因为当时其已被革职留任,无级可降,按照惩戒制度的规定,其应被革职。嘉庆帝确无视规定仍“破格施恩,赏给主事衔,在吉地工程处效力,仍带革职留任,八年无过方准开复。”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皇权法外开恩的庇护,对职务犯罪的惩戒并未做到法出必行。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说,只要政权存在一天,等级特权阶层的利益都是其始终要考虑和保护的,而这群人恰恰是各种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清代职务犯罪的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的必然性
(一)清代官员俸禄与公费入不敷出
由于清代官员的低俸制,从雍正年间起,就特支“恩俸”。此外,“养廉银”作为正俸以外的附加铜银,最早施行于各省府州县,后逐步扩展至京都,它的数额在多数官员中,要远高于正俸。虽然清代官员正俸很低,但加上“养廉银”,这笔金额已超出明代的水平。因此,所谓的清代官员俸禄与公费入不敷出,最大的问题还是开销过高。其日常开支主要包括:养家糊口的基本生活费;聘请幕友费用(国家不承担费用);摊捐(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州县官员捐款支持政府);填补历年亏空;招待上司或上级差官的经费等。原则上每种类型的支出都由一定的税源来满足,当特定资金不足时,官员不得不寻找其他方式筹集它。
(二)州县官没有管束衙役的动力来源
虽然州县官在法律文本中具有完全的地方管辖权,但其个人精力有限,分权或授权是不可避免的。而当州县官把自己的权力分散至衙役、幕友、长随等人后,在无法实现对手下成百上千的衙役的监督的情况下,州县官只能对大量不可避免的贪污渎职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法律对衙役贪污渎职惩处的同时也规定州县官要降级、革职,因此州县官往往倾向于把这些行为私下处理。另一方面,州县官的大计考核报告由其上级作出,并递交至吏部。当上级官员无意惩处职务犯罪时,无论多全方位的规制也一样失效。实际上,州县官的动力来源就是仕途进步,而其手下的衙役队伍既能使得公务良性运转,又可以使其生活优游,因此衙役的贪污渎职行为被视而不见也不足为奇了。
三、结语
事实证明,虽然清律对职务犯罪规制全面,在惩处官员方面也存在一些成功案例,但总的趋势还是有法难依,令行不止。这种实践脱离理论的现象,反映出了以下两点:第一,清律和清代监察制度有着不可化解的矛盾,即维护皇权和特权的同时又要治理由它们造成的腐败;第二,权力的实际运转不是按照法律文本,而是遵循官僚权力。清代权力强于法律,法律作为统治者的治国工具之一,本身并无权威。
【注释】
①根据后世的史料记载,和珅之所以在嘉庆当政之后被迅速处死,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借此打压其把持朝政、独揽大权的行为,以保证皇帝自身在亲政后确立其最高的权力地位;其次是因为乾隆末年官吏腐败成风激起民变,直接危及嘉庆统治地位的巩固,他才决定要先对权势最大、贪污最多的和珅入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最高统治者是容许官吏贪污腐败行为存在的,只有当这种行为威胁到其统治地位的巩固,动摇王朝的根基时才会考虑将其彻底铲除。
②清圣祖实录(卷252).清实录(第6册第493页).清代,在对官吏的处分中,皇帝往往会无视制度规定,对官员处分一再宽让,从降调宽让至可以留任,更有不能升迁宽让至正常升迁。
③清仁宗实录(卷145).清实录(第29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