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

2019-05-04王亮

都市生活 2019年1期

王亮

摘 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国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参考依据,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对此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救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审查机制、救济机关、设立异议之诉的三种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引 言

目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相关制度,但是问题产生的速度远远超过解决问题的速度。民事执行救济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救济工作的正常开展,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合理考虑,也能够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性。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

民事救济,是指对当事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资,帮助贫困人脱离现状,摆脱经济困境。在法律层面,就是矫正或改正业已发生或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1]。换一种理解方式就是当当事人的权益收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求助相关的法律部门,避免受到再次侵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救济制度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而且民事权利的范围较广,属于当事人的私权。作为当事人,如果想获得民事救助,需要向民事救助的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这就对民事权利的使用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民事权利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完善民事救助制度也是法律工作者研究的重点内容。

民事在理解上很容易造成偏差,例如执行救济与法律层面中的“救济”是不同的,这也就导致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失误。虽然我国目前的救济体系不够完善,但是法律相关人员从未停止努力。

二、民事执行救济的发展现状

(一)异议审查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执行异议时,审查机制还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异议审查机制已经有过相关的介绍,但是不具体,针对较复杂的异议,不能给出合适的审查方式,且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也没有在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民事救助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异议审查机制,提高对制度的约束性,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二)执行救济的机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机构赋予足够的权利,对执行机构在执行的过程、执行过程的变更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案外人如果想要进行异议诉讼,必须通过审判机关的仔细审查。我国在审判机关的设立上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执行救济的机关单位内部还存在问题,例如人员的具体安排,资源的配置。所以整体来说,我国执行救济的机关制度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法律部门投入精力,逐渐完善。

(三)被执行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法律有不可违抗性,原因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实际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来最大化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但是,也正因为法律的强制性,导致部分法律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現滥用权利的现象,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从我国法律救助的实际案例来看,在民事救助过程中,只有案外人员可以提出异议,发起异议诉讼,当事人并没有这项权利。这就使得当事人必须被迫接受法律执行的结果,至于当事人真正的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无从得知。将目光放到国外,申请人的权利就更大了一些,有权利提起异议诉讼。因此,我国还需要在债务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上不断完善。

三、民事执行救济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审查机制

针对我国在审查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法律部门有必要进行完善。主要途径是通过不断调整异议审查机制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审核过程中,要注重工作效率,审查的材料尽量以书面形式表现,减少在法庭中完成审查的次数,提高审查的结果和效率。同时,我国法律部门还有必要对审查机制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对审查的主题要有明确的认知,执法人员要充分了解审查过程,保证审查工作能够高效率完成。

(二)改善救济机关的救济制度

对救济机关的完善,主要通过完善救济制度来完成。在民事救济的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我国目前的案例来看,现行的制度无法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异议。因此,我国民事法律部门应该借鉴外国成功的执法经验,将实体权利进行仔细划分,对债务人异议诉讼和第三人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区分,完善债务人的异议诉讼制度。法律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债务人是直接接受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实体权利最容易收到侵害的群体,完善异议诉讼制度,能够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确定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材料相符。当发现债务人的举证材料出现问题时,要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

程序性救助并不能作为执行救济的核心,也不是法律相关人员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真正需要法律相关人员进行完善的是实体性救济[2]。建立债务人异议诉讼,主要是弥补我国目前的法律漏洞,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被执行人的侵害做出详细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债务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民事救济制度中,债务人会受到执法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在完善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同时,还要规范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对债务人进行执法,平等的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 论

我国民事救济要想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就要注重法律完善和实体救助同时发展,只有在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将实体救助列入考虑范围,才能将救助制度推至一个良性运作的环境中,才能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亮.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6):142+141.

[2] 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J].中外法学,2012,24(04):83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