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优先于善
2019-05-04汤晓玲
汤晓玲
[摘 要]“善”和“正义”分别处于人的基本属性的不同层次,把诚信定位在高度的善价值层面,还是将其定位在中度的正义价值层面,这直接影响诚信教育的效果。当前,我国未成年学生诚信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伦理定位不当,许多诚信教育者坚持“善优先于正义”的伦理价值取向。因此,教师必须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价值取向。理由有三:一是诚信内在含义的现实演化,要求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原则;二是从人性论的角度看,必须坚持正义的优先性;三是主张“正义优先于善”,这也是由“正义和善”自身的特质决定的。
[关键词]善;正义;优先;诚信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9)12-0073-02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民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但与之相反的是未成年学生的诚信意识出现滑坡,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诚信案例增多。在我们所做的问卷调查关于“你是否认为现在中小学生的诚信意识出现了滑坡”中,74%的人选择“是”;而在回答“你认为学校、家庭等教育主体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方式是否正确?”一问时,98%的中学生认为“正确”。这是一种很矛盾的现象,既然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方式正确,那就应该有效,学生的诚信意识又何以出现滑坡?究其原因是诚信教育工作者对诚信的伦理定位不当所致,以“善”(“好的”“崇高”)为价值取向必然造成更多的虚伪和不道德。因此,要取得实效,诚信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正义優先于善的价值取向。
一、“正义优先于善”的含义
1.道德论上的含义
道德论意义上的正义优先于善,指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任何其他价值与正义相冲突的时候都要被排斥。所谓首要价值,就是与其他任何价值相比都更为基础的价值,是必须首先加以肯定的价值,是一种可以用来检验其他价值的基本价值。
2.知识论上的含义
知识论上的正义优先于善,是指正义并非奠基于善的价值之上,正义具有独立于善的基础。正义不是通过对善的逻辑分析推导出来的,正义具有逻辑论证的优先性。正义的价值原则是不需要依赖于任何功利善和道德善而得以存在的,它与其他价值相比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先性。相反,功利善和道德善等各种“善”价值本身是否具有价值,还必须经得起正义原则的检验。
二、未成年学生诚信教育中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原因
1.诚信内在含义的现实演化,要求我们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原则
2005年第五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词典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诚实,守信用。从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诚信在现代的诠释上更加注重“信用”方面的要求,即注重的是“信”。这跟传统的注重点是不一样的,传统对诚信的诠释比较注重“诚”的方面,它要求人们内诚然后方能外信。而“诚”是一个非常高的道德境界问题。传统社会对诚信的诠释注重“诚”的方面,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革和社会不断进步,这种原本属于最高层次的“善”的追求逐渐降至中间层次的“正义”的追求,这也是符合正义与善的辩证关系的。即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原本属于最高层次的善的价值会逐渐为人们所认可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乐于共同遵守的正义原则。如果我们在对未成年学生的诚信教育过程中过分强调“诚”“善”,则很容易导致“伪善”。
2.从人性论的角度看,必须坚持正义的优先性
诚信教育主体要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伦理定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的本性(人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人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人的这三种基本属性决定了人必须追求高、中、低三个不同层次的人生价值,即“幸福、正义和善”三重价值。作为具有自然属性的人,追求的是个人感官物质欲望的需求和满足——幸福;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追求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正义;作为具有精神属性的人,追求的是个人精神生活的充实和个人德行的完善——崇高(善)。在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中,以三个不同层面的人的属性立基,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我们的一份校内学生问卷调查“学校、老师有没有对你进行诚信教育”中,99%的学生选择“有”;在回答“你觉得自己是不是一个讲诚信的人”一问时,85%的学生认为“是”;在回答“你有没有失信行为”中,91%的学生选择“有”。这也是很矛盾的现象,既然学校、老师进行了诚信教育,学生也认为自己是讲诚信的人;为什么有91%的学生承认自己有失信行为呢?事实证明,以最低的幸福程度作为衡量学生道德行为的标准,将会把学生拉回到动物世界,造成学生道德水准的下降;以最高的善的程度作为衡量学生一切道德行为的标准,就容易造成学生的普遍虚伪,使学生的实际道德行为与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价值目标相脱节;而只有以中度的正义价值作为衡量学生道德行为的标准,学生的诚信信仰才能得以确立。
3.主张“正义优先于善”,这也是由“正义和善”自身的特质所决定的
“正义”具有客观性、唯一性、一元性等特征;而“善”具有主观性、个别性、多元性等特征。正义的一元性与善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诚信教育主体必须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价值原则。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的重要前提,正义一经确立,就有着客观的、强制的、普遍的意义。而善是多元的、多样化的、个别性的,由于人们的宗教观念、教育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等状况的不同,对待同一件事情会有各自不同的善价值。
曾经有个姓张的学生满脸疑惑地问了我一个问题:为什么别的同学带手机进教室不被处分,而我带手机进教室却要受纪律处分?事情是这样的:因为学校禁止手机进校园,并宣布一经发现就要进行纪律处分,因此,大部分学生都不敢带手机进入学校。但也有部分胆大或存侥幸心理的学生偷偷带手机入校园,于是,有的学生因为携带手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这名学生张某就是其中之一。张某疑惑的不是自己受到处分,而是“为什么同样违规带手机,有的同学被处分有的同学不被处分?”我想,不管处理此事的老师是出于何种“善”价值对同样触犯校规的学生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决定;但这已经受到了张某的质疑。因为每个人是从不同的方面确定他们的善价值的,许多事物可能对一个人来说是善,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不是善。该老师错误的根源在于没能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价值原则,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了自己认为是“善”的决定。
总之,当下未成年学生诚信缺失的根源不在于学生自身,而在于教育者本身,在于教育主体没能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价值原则。事实证明,无论从人性论、诚信内在含义的现实演化,还是从“正义和善”自身的特质角度来看,学生诚信教育中都应当坚持“正义优先于善”的价值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 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 斯 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