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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污染的现状及防治的法律对策

2019-04-29张林燕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

【摘 要】 海上石油污染是海洋环境的问题之一。文章首先介绍了海上石油污染的现状以及国外治理海上石油污染的经验,接着论述了我国海上石油污染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最后从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及整合统一海上执法权限这三个方面提出我国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海洋石油污染;石油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海上石油污染,形成过程包括偶发性和非偶发性海洋污染。[1]非偶发性的海洋污染包括石油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以及平台设施的污染物。偶发性污染主要包括船舶遭到碰撞燃油泄漏,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井喷或爆炸造成原油泄漏,石油管道泄漏等。

一、海上石油污染的现状

海上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石油污染主要是偶发性污染。

钻井平台事故多发。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的钻油平台爆炸导致2500平方公里海水被石油覆盖。2010年美国美孚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一处钻井平台约300桶原油泄漏。2011年壳牌石油公司的海上钻井平台约218吨原油泄漏到英国北海。

船舶碰撞发生的石油污染不计其数。1972年利比里亚油轮“泰克赛尼塔”号和“奥斯维哥护卫者”号发生碰撞溢出石油10万吨。同年“海星”号油轮在阿曼湾溢油11.5万吨。1975年日本油轮“昭和丸”在马六甲海峡溢油23.7万吨。1989年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兹”号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泄漏原油约115000立方米。国际邮轮船东污染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70年代至2013年,油轮七吨以上的溢油事故共1782起,溢油总量达574万吨。[2]

我国石油污染事故也有很多。2002年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载有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油轮相撞。2010年大连新港一艘油轮“宇宙宝石”卸油时发生泄露。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渤海蓬莱油田总漏油量约240立方米。

二、国外治理海上石油污染的经验

日本非常重视海洋环保。1967年加入《防止海洋污染国际公约》,1976年在修改《海洋污染防止法》的基础上新增内容制定《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2007年通过《海洋基本法》,包括处理开发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以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与措施,以及具体实施的内容。[3]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要开展海洋教育,普及海洋环保知识。

美国建立早期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联邦水污染控制局等部门负责人,否则或面临刑事处罚。运送原油的船舶所有人和海洋石油开采设备的所有者、作业者要提供具有污染赔偿责任能力的证明。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故投保1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万美元;每一非突发性事故投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万美元。[4]

1970年加拿大修改《加拿大船舶运输法》,制定严厉的惩罚条例,任何船只不论其排污量多少都将处以100000加元的罚款,并强制性责令污染者提供溢油事故报告。此外,还设立海洋污染损失索赔基金。从加拿大港口输出输入的石油以每吨不超过16加分的数额征收。[5]

三、我国海上石油污染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1、我国海上石油污染的现状

中国海洋局发布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污染海域主要污染要素包括石油类。2011年全国海上石油平台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海量分别约为47709立方米和40926立方米。2015年全国海洋油气平台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海量分别为21543立方米和45201立方米,2011—2015年全国海洋油气平台的生产水和生活污水年均排海量分别为14984万立方米和46万立方米,逐年略有增加;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海量在2013年达到最高值后,连续两年明显下降,年均排海量分别为49063立方米和55425立方米。[6]

2、我国海洋治理存在的不足

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先后发布《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2007年修改《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2年,国家海洋局发布《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交通部针对船舶作业污染出台《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我国涉海部门众多,尽管划分了相关职责,但涉及多个部门事故处理时容易出现争抢管辖或者扯皮,不利于尽早有效处理事故。

四、我国加强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法律逐渐丰富完善,但比较分散,有些法律没有及时修订,具有滞后性。此外有过多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高。另外,违法成本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罚款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91条规定单位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萬元。因此,我国应尽快将相关法律体系化,提高违法成本。

2、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可学习美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运送原油的船舶所有人和海洋石油开采设备的所有者、作业者,可以根据运送量和原油出产量等确定投保数额。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90年代停滞,目前最主要的政府性的船舶油污基金。2013年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2016年11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包括石油加工业、管道运输业。这是我国未来治理石油污染的良好发展方向。

3、整合统一海上执法权限

学习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模式,集海上救助、安全、污染控制等职责于一体的建议一直有很高的呼声,其建议是将所有涉海部门的执法人员从原有部门抽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执法部门。如果这支整合了海上执法职责的队伍能够由一个单独的部门进行管理,则会相应减少部门间摩擦,一旦有污染事故发生也可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注 释】

[1] 王国华著.海洋法规与国际石油合作[m].石油工业出版社,98.

[2]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组织http://www.itopf.com/fileadmin/data/Documents/Company_Lit/Oil_Spill_Stats_2013_CH.pdf.

[3] 金永明.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m].东方法学,09、6.108.

[4]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5] 马永安.加拿大海洋石油污染防治对策[j].海洋环境科学,1989.5.2.104.

[6] 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中国国家海洋局.

【参考文献】

[1] 王国华.海洋法规与国际石油合作[M].石油工业出版社,2016.98.

[2] 马永安.加拿大海洋石油污染防治对策[J].海洋环境科学,1989.5(2)104.

[3] 王逸川.海洋石油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13.16-22.

【作者简介】

张林燕,河北石家庄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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