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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层层转包,打工妹受工伤该谁赔偿

2019-04-28叶青

百姓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打工妹工伤保险仲裁

叶青

建筑公司将装修工程层层转包,一个打工妹被招来施工,不慎触电被严重烧伤。让人始料不到的是,后面两个承包人均不具备从事该项工程的资质。建筑公司以伤者不是其职工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受伤打工妹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她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她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打起了官司。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打工妹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公司承接装修工程后层层转包,打工妹在施工现场遭电击被严重烧伤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等多项业务。2016年年初,该公司承接了某加油站的装修工程。拿到工程后,因人手不够,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了与建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包工头覃国强。而覃国强接手后,又将工程分成若干部分转包出去。其中的刮腻子这项工作,覃国强转包给了临时工吴正华。而吴正华并非专业的装修人员,但市面上这种乱象普遍存在,人们已习以为常。

吴正华揽下刮腻子的活计后,便从四里八乡招来几个施工人员开工了。为了赶工期,2016年4月1日,吴正华又招用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来柳州务工的女子陈丽蓉,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这个薪酬待遇对一位30出头的女工来说,也不算低了。因而,陈丽蓉当即就答应下来。可陈丽蓉没有料到的是,4月24日下午3时许,一场劫难竟然降临在她身上。

当时,陈丽蓉在加油站配电间变压器旁,准备对墙体进行刮腻子。她担心有什么不测,还环顾了一下四周,并未发现变压器旁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看见周围拉起警戒线。因而,她认为此处应该是安全的,变压器也应该是断了电的,便开始组装铁架。但是,就在陈丽蓉着手组装铁架时,不料,铁架触碰到了变压器旁边的一根高压线。结果,陈丽蓉瞬间被电击倒,且被严重烧伤。旁人见状,有的立即施救,有的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立即将不省人事的陈丽蓉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得知情况后,立即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苏醒过来的陈丽蓉,感到身体火辣辣的疼痛。两天后,她因伤情严重,被转入柳州市工人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陈丽蓉全身多处电烧伤Ⅱ度—Ⅲ度。

当陈丽蓉的家人从湖南赶到柳州,看到躺在重症监护室戴着呼吸机、身上包裹着厚厚纱布的她,都忍不住哭了起来。

陈丽蓉开始住院治疗那一阵子,医疗费一直由建筑公司支付。后来,建筑公司也许担心治疗费会是个无底洞,加之认为建筑公司与陈丽蓉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建筑公司不再向其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而陈丽蓉伤情尚未痊愈,后续治疗费咋办?现在自己被电击的皮肤坏死呈环匝状,创面深大,组织损伤严重,修复较为困难。今后的康复之路,令陈丽蓉及家人十分忧心。

经过193天的治疗,虽然陈丽蓉的医药费大部分是由建筑公司支付的,她的伤口也在渐渐愈合,但后期的康复还需要很长时间,钱从何来?一筹莫展的陈丽蓉,委托家人与建筑公司交涉,要求建筑公司给她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事发前,建筑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是,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建筑公司与陈丽蓉不存在劳动关系,陈丽蓉无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建筑公司与陈丽蓉素不相识,也从未聘用过陈丽蓉,陈丽蓉的工资也不是由公司支付的。所以,双方并没有任何关系。

为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打工妹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与对方对簿公堂

对建筑公司如此绝情的回应,陈丽蓉感到彻骨般的寒心。后来,她通过法律咨询热线得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认她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2017年“五一”节后,陈丽蓉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她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陈丽蓉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裁决结果与陈丽蓉的申请相差不大,但陈丽蓉仍不愿接受。于是,2017年7月25日,陈丽蓉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这段时间,与建筑公司存在勞动关系。

建筑公司一方亦对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在陈丽蓉向法院起诉后,也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筑公司与陈丽蓉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9月26,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庭上,陈丽蓉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陈丽蓉在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中工作,而建筑公司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在陈丽蓉因工受伤后,建筑公司也不依法支付她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而且,至今仍不依法为她办理工伤申请。此外,因陈丽蓉于2016年4月1日起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而受工伤,故劳动关系具有连续、不可分割性,应当依法延续至今都不能解除。而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认可陈丽蓉从受伤之日起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陈丽蓉属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由于2016年4月1日到4月15日,以及2017年5月4日到7月25日这两段时间,未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前置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对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同时,建筑公司还坚称与陈丽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因为建筑公司将施工项目转包给覃国强后,覃国强以承揽的方式交给吴正华去做。而吴正华做这个承揽工作时,造成了陈丽蓉受伤,所以陈丽蓉的损失应该由吴正华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受工伤打工妹权益获保障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国强和吴正华作为自然人,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因此,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建筑公司应对吴正华招用陈丽蓉工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建筑公司与陈丽蓉构成劳动关系。

在转包关系中,确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被视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责任承担上,会免除职工为其实际提供劳动即事故发生的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被转包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转包或挂靠关系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柳北区法院还认为,陈丽蓉于2016年4月1日开始为建筑公司工作,而建筑公司至庭审时未出具书面材料与陈丽蓉解除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从2016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7月25日。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陈丽蓉的诉求因未经前置仲裁程序而不应受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陈丽蓉主张上述两个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一并审理。

忐忑不安的陈丽蓉,终于在2018年3月6日,等来了柳北区人民法院的如下判决:陈丽蓉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陈丽蓉的工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上旬,柳州中院进行了审理,并于8月初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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