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志愿者服务如何增加温度
2019-04-28蒋惠岭
蒋惠岭
【摘要】通过司法志愿者的服务,当事人或其他需求者可以感受到更有人情味、更具亲和力的司法服务。因此,让志愿者服务为司法公信助力,需培育文化,转变观念,营造氛围;健全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运行;满足需求,提高实效,共建公信。
【关键词】司法志愿者 地方法院 诉讼服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司法志愿者(法庭义工)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做法还处在探索阶段。尽管有的法院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建设司法志愿者工作制度任重道远。如果能够深刻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司法志愿者工作的前途将更加光明。
现阶段,司法志愿者(法庭义工)工作存在适用范围不够广泛、职责分工不够清晰、人员管理缺乏统一、“志愿者文化”尚未形成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司法志愿者(法庭义工)工作已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起来,但总体上来看还远不够成熟,在运行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法庭义工仍然只是在一部分法院试点使用,大部分法院并没有采用规范的司法志愿者制度。不少地方法院建立了大学生实习基地,设立了人民调解室,任免了义务联络员、执行信息员、司法联络员等,其属性与法庭义工有相似之处。但是,这些做法并不属于规范的志愿者模式,也没有完全纳入我国的志愿者服务体系。由于受到适用范围的局限,目前的法庭义工还只是发挥示范、宣传等作用,很多领域中还没有志愿者的影子。
职责分工不够清晰。虽然各地法院的志愿者都不会介入审判核心事务,但由于志愿者的类型、知识、素质、功能多种多样,所以其职责范围比较模糊,而且由于法院未能全面把握志愿者自身条件,在志愿者分工方面不容易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另外,志愿者与法院其他正式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有时也不够清晰,例如,当志愿者“混”在法院工作人员中做完全相同的工作是否允许,志愿者可否从事权力性、管理性的职责,可否再戴上陪审员、咨询员、调解员等“帽子”从事相关的非传统、非典型的志愿者工作等,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论。
人员管理缺乏统一。由于我国的志愿者管理工作不够完善,致使各个领域的志愿者工作仍然各行其是,未能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例如,志愿者条件标准各不相同,志愿者来源缺乏保证,一些志愿者的使命感不强,志愿者职责范围各异,管理机制随意性大,纪律约束不够严格等。
“志愿者文化”尚未形成。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信任度低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志愿者文化”尚未发育成熟,公民自主参与社会服务的意识不强,社会组织的志愿者意识淡薄,志愿者工作的深远意义远远没有得到认同,志愿者工作仍需依赖政府或官方去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力量培育乏力,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特别是诉讼服务工作的渠道尚未理顺,已有的志愿者服务仍然只局限于一些低端工作,社会上也还没有形成志愿者光荣、志愿者受尊重的浓厚文化氛围。
做好司法志愿者(法庭义工)工作,需转变观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健全机制、满足需求、细化服务
如何在当前的形势下做好司法志愿者工作呢?笔者根据当前现状并参考国外经验,提出以下五项建议:
第一,培育文化,转变观念,营造氛围。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志愿者工作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便于志愿者服务成为一种社会常态。通过征信机制、法治教育、社会沟通等各种措施,提高社会成员的信任度和合作性,为志愿者组织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全社会开展志愿者服务教育,让普通公民亲自了解、亲身体验志愿者服务给周围、社区乃至本人带来的益处。要培养社会组织,发挥一些先锋组织的带头作用,引导社会成员关爱他人,关心公益,奉献爱心,增强公民的公益意识,进而提升全民的公共道德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司法志愿者工作来说,更要让全社会了解获得便捷司法服务的重要意义,消除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神秘感,让更多的人直接走进司法机关体验司法服务,表达自己的诉求,为开展司法志愿者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發展。志愿者机制已经在世界上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公益机制。尽管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但可借鉴志愿者工作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的经验,从发展起点上就重视制定总体规划,特别是要本着培育、促进、推动、跨越的思维,制定具体的发展目标、阶段、步骤和措施。要避免不切实际地超越现有条件拔苗助长,也要注意发挥优势,找准突破点,争取做到“换道加速”“弯道超车”。对于司法志愿者工作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应当认真分析我国司法服务现状,发现志愿者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从最需要的地区、领域着手,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之后全面推进。
第三,健全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运行。司法志愿者工作统一管理部门或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志愿者的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质条件、职责范围、行为约束、考核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对司法志愿者从事司法服务工作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妥善处理志愿者与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关系。在一定的管理层级上,应当制定统一的标准,从制度上保证志愿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要建立司法志愿者的培训制度,树立符合司法工作需要的服务理念,掌握必要的服务技能,给司法制度的使用人群留下公正印象,提供优质服务。要根据需要让司法志愿者分类履职、错时上岗,避免把志愿者当作没有技术含量的打杂者。要提高志愿者服务效果,即使是简单的引导工作也要做到定标准、定流程、看效果。每个法院要指定专人管理志愿者工作,也可以分类专项管理,提高志愿者服务的使用效率。要经常组织志愿者与法官见面、交流,听取法官的指导意见。要建立志愿者之间的经验交流机制,开展研讨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必要时可以成立全国或地方的司法志愿者协会,建立固定的交流平台。
第四,满足需求,提高实效,共建公信。在司法志愿者制度建设中,要搞清楚法官、院内部门或整个法院对司法志愿者的真正需要,了解当事人或其他需求者对司法志愿者的需求,并根据需求来招募志愿者、分配志愿者、使用志愿者。可以组织当事人参加交流会,请他们说出自己对司法服务的需求和期待。在了解各方真实需求的前提下,应当要求需求者对志愿者提出要求,或者根据志愿者的条件进行分类安排上岗,从而提高志愿者服务的实效。有些司法服务工作需要在法院外部完成,有的则需要在法院内部完成。司法志愿者的工作分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有时要考虑志愿者自身的条件为其安排最合适的工作,避免机械对待。对于志愿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找到原因,妥善解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应当简单地把志愿者当作免费劳动力看待,而应当与志愿者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服务体系,共同承担建设司法公信的职责。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