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9-04-27秦畅
秦畅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体现着国家意志。近年来,人大监督职能的提升不断提上日程,多次会议均指出要不断完善人大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文章首先介绍了人大监督机制的内涵和特征。其次,文章指出了我国人大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策,主要从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完善体制机制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人大监督制度;制约因素;完善对策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2017年,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会年会再一次强调,要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强调了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人大监督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阻碍了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对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大监督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表现,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过程,从而保证法律的顺利实行。从广义来看,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且包括人大代表、特殊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对象主要是指需要向人大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大监督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直接的人民性。人大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不竭动力。第二,最高权力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因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第三,一般为事后监督。为了不影响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人大监督一般为事后监督,即便行使事前监督也需要谨慎处理。
二、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监督主体缺乏主动性
从广义上来讲,人大代表也属于人大监督的主体,并且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执行者。一方面,人大代表从思想上缺乏主动性。部分人大代表看重的仅仅是荣誉,并没有从思想上重视自身的工作,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监督主体不能充分监督职能,自然会影响人大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从行动上缺乏主动性。人大代表在走访基层过程中,通常都是集体走访的形式,因此个人很少提出相关意见,或者提出意见也不能完全被采纳,更多需要服从集体的意愿,这样就产生了“搭便车”现象。
(二)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不高
一方面,监督工作的弹性比较大。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工作力度的把握弹性比较大,多一点少一点相对比较灵活,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容易造成监督工作重程序、轻质量的问题发生。另一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评价存在需要改善的方面。如何评价人大监督工作成为一个难题,不利于人大监督职能的完善和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发现的问题并不能及时解决,例如养老服务等问题,解决起来涉及行政体制改革问题,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为监督工作评价带来了困难。
(三)缺乏顺畅的体制机制
一方面,党政部门对人大监督的制约,削弱了人大监督职能。受到党政不分的传统政治体制影响,实际工作大部分都是党委决定,由政府负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则无法充分展开工作,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没有事实上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导致监督工作存在困难。这是因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可能不是同级党委的核心成员,而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则是同级党委的核心成员,这样人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就会陷入困境。
三、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
(一)充分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本文主要从人大代表角度来论述监督主体积极性的发挥。首先,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是否与相关要求匹配,而不仅仅是注重“名人效应”。其次,人大代表应当从思想上重视监督工作。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意志,表达人民的愿望。应当从思想上重视监督工作,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最后,加强对人大代表的职责管理,提高其行动的积极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了解自身职责,对于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我国相关部门要严厉追责,从而提高人大代表的主动性。
(二)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職能,完善监督体制。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范围,应当进行明确划分,解决监督工作弹性大的问题。同时,加强立法与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作出科学合理地评价,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我国应当着力解决影响人大监督机制发展的制约因素,解决行政体制中存在的矛盾,让人大监督工作真正实现有效性。
(三)完善体制机制,增强人大监督职能
只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才能解决人大监督职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一方面,要加强党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人大在实施监督工作的过程中,要明确党委的领导地位,根据党委的指示实施监督工作,同时明确自身职能,避免监督职能被削弱。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监督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缓解体制机制矛盾。在管理权存在矛盾的时候,人大应当加强与党委和被监督部门的沟通,避免因体制矛盾而影响监督工作。同时,我国应当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机制,避免因体制不顺畅而影响人大监督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卢艺.中国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对策[D].外交学院,2017.
[2] 黄石松.人大监督工作要服务和推动改革[J].人大研究, 2017(06):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