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制度与模式创新
2019-04-26黄冰娥
黄冰娥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职业教育在我国也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已成为为社会输送技能人才的主要力量。“双主体”指的是在办学过程中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承担起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重任,共同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根据“双主体”模式办学理念的要求,在我国现阶段职业教育体系中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还不成熟,双方利益诉求还有待调整。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全作;双主体办学制度;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9)03-0046-03
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有40余年,在国家对其发展的不斷重视和大力投资下,现今职业教育已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在目前社会经济无法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得不到平均分配、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的发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有利的办学条件、无法进行合理的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无法落实等。因此,深入探究在职业教育中实施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的“双主体”办学模式,以期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含义和意义
1.“双主体”模式下校企合作的内涵
从字面来看,“主体”包含三层含义:(1)指事物所包含的主要部分。(2)指哲学意义上有认识能力以及可以进行实践的人。(3)指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某个国家。
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双主体”是指学校在进行理论知识的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教学优势,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基础、学习方法和创新能力方面的培训。企业在学生进行岗位技能实训方面培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实训设备、岗位技术经验以及实训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学校联合企业共同在对学生人才开发培养方面、岗前培训方面、技术公关方面、学生实训方面、资格考试方面以及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方面等的培训,在培训过程形成相互弥补、协调、联系、影响的共赢模式,同时双方又是相对对立的两个主体,既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又有自己的运营特色。
2.职业教育过程中采用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必然性
职业教育过程中实施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办学模式是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 校企合作在各个国家以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形式存在。早在德国13世纪时的手工业中就有师傅培训徒弟的形式,一直流行到18世纪,后来演变为“双元制”。在英国被称为“三明治”教育,在美国以及加拿大称为“合作教育”,在日本被叫作“产学合作”模式等。然而各国采取这种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都是对人进行岗位前的培训,为其未来的职业生涯储备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大发展[1]。这些国家之所以在战争过后经济得以迅速恢复,这种通过校企合作方式的“双主体”职业教育模式功不可没。由此可见,这种办学模式在这些国家都取得了成功。正是他们的成功使我们意识到职业教育中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是符合高职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我国在职业教育中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早在清朝就开始了,萌芽于 20世纪初期中国一批知识青年到法国进行勤工俭学。刘少奇同志曾经指出:“半工半读既是劳动制度又是教育制度。”而后,伴随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职业教育也随之日益完善。目前,在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与人才观念的不断更新下,学历已不再是企业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而是更加重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针对这一变化,高等教育在类型方面和结构方面也必须做出调整,而职业教育正是对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有力补充。社会对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关注,尤其是企业越来越关注受过职业教育的学生是否可以毕业后直接进行岗位工作,是否可以被社会认可也成为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主要目标。双方对人才培养的一致性使得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应运而生,所以探寻校企合作的最佳方式与方法,共同携手培养企业真正所需的技能型人才是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目前职业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1.对人才进行培养与人才使用无法同步
企业是以获得盈利为经营目的的组织。曾获得诺贝尔奖的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体现为人的能力和人的素质,这两项主要是依靠对人进行各项投资而产生的,其核心为教育投资。据调查,国民接受教育的时间与国民生产总值成正比。这些都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对人才进行培养方面起到促进作用,然而企业本身的性质和经营目标却抵消了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积极性。企业与学校合作对人才进行培养,虽然可以给企业在人才开发方面提供了较为有利的人才储备服务,但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企业无法从中立刻见到经济效益。这就使得对人才进行培养与对人才进行使用无法同步。而且企业在对新人才进行使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无法直接量化,故而企业在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性并不高。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在人才方面的竞争才是其制胜法宝,但是人才在效益体现方面所存在的滞后性已经难以进行量化,严重阻碍了企业联手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2.校企合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现今,我国在职业教育体系中与企业进行合作还停留在企业对学校捐助相关教学设备、设立奖学金、提供教师培训等层面,并未全面深入到学校相关人才培养中,这样的校企合作形式并不能称作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就学校方面而言,学校在进行体制改革以及对教学模式的创新上并没有以企业作为参考,而缺乏目的性[2]。然而企业也没有将自身对人才的需求融入到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中,因而学校无法培养出企业真正所需的人才。这对学企双方而言,都缺乏较大的价值和深刻的意义。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尚不具备完善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方面没有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为其提供有力条件,如今国家还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方面有所约束,导致学校和企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使双方的权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
3.学企双方无法统一利益诉求
职业技术学校以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以及对学生进行培养作为办学目标,企业则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双方目标不同,缺乏契合点,这就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中采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就目前现实情况来看,职业技术院校仅仅是想将企业作为学生实习锻炼的场所,以完成教学规定的任务指标为目的,而没有真正从企业对人才需求方面上进行考虑,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合作是无法长久的。要想真正实现企联合办学,就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学校对提升人才质量的需求,使二者可以共同发展、相互平衡。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以服务企业为出发点,企业真正参与到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中,以实现企业对人才进行储备,使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真正实现二者之间优势互补的共赢局面。因此,政府部门需发挥其协调作用,帮助学校和企业找寻最佳合作方式,完善合作内容,提供相关政策措施以保障双方利益。
4.学校和企业在管理层方面缺乏先进的理念
学校是职业教育体系的办学主体,学校负责办学采取的模式、招生所用的形式、学科专业如何设置,以及制定对人才进行培养的具体方案、制订教学计划、选择相关教材、对学生进行评定等。就目前而言,企业并未深入参与这些环节,一般在学生毕业需要实习时学校才会强化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导致学校和企业之间无法进行深度合作。这主要是由于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层缺乏先进的理念,校方管理层无法掌握当前社会形势,没有对行情进行分析,受自身认识的限制,在对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方案制定时目光短浅,难以培养出企业真正所需的人才[3]。而企业方面的管理层无法认清职业教育与自身发展的密切关系,缺乏对学校教学活动全面深入的参与,因而与学校进行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深入探讨职业教育中开展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模式
1.制定校企合作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完善相关体制建设
职业教育采用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办学模式,首先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以及健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方面为进行校企合作的企业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开展的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在职业教育发展方面已逐渐成熟,已拥有了众多优秀的职业教育相关机构。这些职业教育机构,教学体系比较完善,并且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队伍,这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下实施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办学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此为基础,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通过企业资源的渗入,发挥企业所具有的特殊优势,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出发点,与学校进行合作,就可以培养出具备社会所需职业技能的专业型人才。在全世界成功开办职业教育的国家无不拥有较完善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德国在推行“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时就有将近十项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保障,同时他们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也有相关条例来确保“双元制”办学模式的顺利实施。我国现行推出的《职业教育法》虽然有相关方面的要求,但约束力度不够,无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完善,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各自的责任、权利、利益,进而为职业教育推行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办学模式提供有力保障。
2.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不能积极进行校企合作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无法通过校企合作满足他们在利益方面的合理诉求。在进行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既无法得到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也无法获得自身所需的经济利益。加之当前劳动力资源丰富,企业无需为缺乏劳动力而担忧,因此大部分企业并不愿意与学校进行合作。所以,要想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建立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首先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力度,结合与职业教育发展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顺利实施。其次,加大对参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企业相关利益诉求方面的重视力度,构建适合校企合作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方面、动力驱动方面、奖励激励方面和沟通协调方面的体制,让企业可以通过校企合作满足其合理的利益诉求,从而改善当前企业对施行校企合作的“冷淡”现状。再次,应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的促进作用。我国政府相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并非教育部门一个人的事,它还包括校企之间以及政企之间等相互的关系。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机制,在校企之间进行沟通、进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顺利实施。
3.创新办学理念,凸显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
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与时俱进,对自身的办学理念进行创新,摒弃传统办学模式中根据学生完成实习并成功就业的人数来衡量教学成绩,要打破当前学校办学中固步自封的状态,让企业参与到学校教学计划的制订过程中以及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从而凸显出企业在进行职业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校企 “双主体”的办学特点。企业走进高等职业学校,有利于学校管理层进行统筹规划,促进学校发展。只有充分掌握当前各行各业的行情以及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学校才能在制订人才培养方面的计划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学校通过获得的市场信息,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开设的专业、设置的学科、制定的教学内容以及学校的运行机制做出相应调整,对学校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进行解决,创新教学、评价方法,进而使学校可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真正的人才,有助于学校与产业结构紧密联系,有助于学校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其调动作用,促进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激励企业融入学校教学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这样企业既可以进行人才储备,也可以创新技术。
四、结束语
总之,在职业教育体系下要想真正实施校企合作形式的“双主体”办学模式,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学校三方的共同合作,政府应利用一切可行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利益进行保障;企业应认清校企合作给自己帶来的利益,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自己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学校应更新办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真正培养出符合企业目前所需人才标准的优秀毕业生,避免校企合作流于表面形式,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开创校企双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