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为何难解
2019-04-26吕德文
吕德文
“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关键还是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调整、价值转变及国家与个体关系变迁重新激活了已然“封存”的记忆。在这个意义上,只要社会转型未能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就始终无解。信访治理应该改变思维,不应再追求彻底化解积案,而应着眼于维持底线秩序。
这些年来,笔者每到一个地方做田野调查,总会遇到几个在当地甚是有名的上访者。上访者孜孜以求于获得公正对待,基层干部却对此束手无策,遂演化成为闹访、缠访等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大事。细究起来,此事多与“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遺留”下来,说明此事未结:仍定义为“问题”,则此事不处理还不行。围绕着“历史遗留问题”,各方在情理法之间努力寻找均衡而不得,导致即便在“案情事明”的情况下,也难以了结信访事项。为何?在笔者看来,这很可能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构成有关。当前信访处置的原则,往往与“历史遗留问题”的性质背道而驰,使得问题无解。
从字面上看,“历史遗留问题”有三个构成要素。(1)历史。其实质是指问题的时间要素。即,事情并非现在产生的,而是过去发生的。通常而言,“历史”意昧着现场消失、记忆模糊、当事人不在,以至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遗留。其实质是指问题的处理痕迹。即,事情虽在历史上客观存在,但其转化为“问题”却是在现实情境中激活的。一般而言,事情之所以成为问题,或是过去未曾处理,或是处理不彻底,但终归是因为有现实的“情、理、法”的参照,让当事者有理由质疑过去。(3)问题。其实质是指当事者或被诉求对象(政府)将之“当回事”。当事者将过去的事情当做问题,显然是有现实动机,为名(名誉)、为利、为气(出气,背后是道义、公平),都是常有的。
在信访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上访者还是地方政府,首先重视的都是“问题”这个要素。一方面,上访者必须将过去的事情“问题化”,以此为自己的诉求寻找理由;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必须将上访行为本身“问题化”,如此才有动力处理信访问题。这制造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第一个难题:上访者往往容易站在个人立场去定义过去的事情,但信访部门首要做的是对其上访行为进行定性,对过去事情的看法是服务于信访的分类治理的。具体而言,上访者的潜在假设是其上访行为是正当的——并不是党和政府赋予了其信访权利,而是过去的事情本身就不公。但在信访部门看来,信访事由客观上存在有理和无理之分——哪怕上访者有信访权利,也不能抹杀这一区别。
问题在于,一旦上访者执着于其所称的“理由”,并不断重申其诉求,就很容易激活信访权利,让各级政府无从回避,进而不得不以“维稳”之逻辑应对之。反过来,一旦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化解上级压力,并有足够能力应对上访者的挑战,也可能对上访者的正当“理由”视而不见,侵害上访者的信访权利。这造成的悖论是,越是敢于越界闹访、缠访者,越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也越容易得到意外之财;而越是讲理、守规矩的上访者,越容易被地方政府忽视,其权利诉求越难以得到回应。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历史遗留问题”都未得到有效处置。在前一种情形中,哪怕信访部门真的将事情搞清楚,并证明上访者“无理”,但往往也会迫于维稳压力而对闹访、缠访者作出让步。在后一种情形中,信访部门根本就无动力去搞清楚事情原委,而很容易以无政策依据为由,将过去的事情重新“封存”。
笔者多次接触过与特定时代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案由大抵是上访者在“文革”时期因言行不符合当时的政治标准,而被单位辞退,返乡成了一名普通农民;改革开放后,因种种原因未落实政策(因而无档案记录),或政策落实不太合适(如未恢复工作,而是代之以补发工资,并按当时的标准作了适当补偿),此类问题甚是难办。理论上,此类问题早已了结,不应该存续于今。但在现实中,当事人或因生活困难,或因特定政治信息的传递,或要对自己的人生作一个交代,很可能要地方政府给个“说法”。地方政府因无政策依据,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数情况下,信访部门并不依据事情的是非曲直进行处理,而只是根据上访者的行为作相应处置。
上访者之所以能够将过去的事情“问题化”,而信访部门之所以能够对过去的事情作适当的定性,源于对此事的处理痕迹。只要存在对过去事情的处理痕迹,必定会涉及对问题本身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处理痕迹是否为当事者及相关方认可,取决于特定社会情境。麻烦就在于,社会情境本身是多变的,普通民众及政府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地位也是不断变化的,这就导致对过去的事情及其处理痕迹的看法,会因时因地而改变。这导致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第二个难题:过去的事情并不存在纯粹客观的“事实”,地方政府、上访者都在争夺“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权。麻烦在于,在情理法中,人们总是可以找到有利于自己的“道理”。一般而言,信访部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原则是依法,有政策依据,法大于情理;但对普通民众而言,其上访的动机主要是基于情和理,合不合法、有无政策依据,反倒是不甚重要的。由此,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权往往表现为法和情理之间的矛盾。
信访部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原则是依法,有政策依据,法大于情理;但普通民众上访的动机主要是基于情和理,合不合法、有无政策依据,反倒不甚重要。
时至今日,依法接访已是基层信访部门的基本工作准则;但在争夺定义权的意义上,与上访者讲法律显然还不够。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几乎所有乡镇政府的信访部门负责人,都是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中坚干部”:首先,他们必须善于学习,不仅熟悉信访条例,还要熟悉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土地承包法、水法、婚姻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如此才能保证依法接访;其次,他们必须熟谙乡村伦理,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只有深刻理解地方性规范,才能回应上访者的情理逻辑;再次,他们还要有权威,最好嗓门大、块头大,有不怒自威的形象,如此才能主导接访过程。为了确保“依法”这一原则,免得陷入各种情理之中纠缠不清,接访流程本身也很重要。刻板、按部就班、公事公办的官僚制原则,是保证接访者权威、确立信访部门主导权的关键。比如,在上访者迈入信访部门的那一刻起,接访者最好谨言慎行,尽量采用文字工具:记录好上访者陈述的事实及表达的诉求后,让其签字、按手印;然后才言简意赅地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作出解释。
对于大部分“讲理”(包括“法大于情理”这个共识)的上访者而言,法律的威严、行政的理性化以及接访者的权威,足以阻止其借乡间情理获利的机会主义心理:哪怕是有一定心理准备的上访者,也很清楚欲实现其诉求,得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心理代价。问题恰恰在于,对于一部分“认死理”的上访者而言,他们决心够大、心理能量也够强,可以不计成本地上访,基层干部惯用的法治逻辑是无效的。并且,在实践中,乡间情理很容易与国家政治发生勾连,借用政治话语来压倒法治逻辑。熟悉基层的人都知道,这十余年间,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政治正确发生了逆转。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政治正确是“国家是没有错的”;但农村税费改革后,政治正确则变成为“老百姓是没有错的”。针对上访者的各种诉求,地方政府往往只有说服的责任,而无压服的权力。在地方政府与“认死理”的上访者间的较量中,地方政府多半会败下阵来。
前些年,中央和各级政府集中化解信访积案。地方政府除了花大力气梳理案情,做到“案清事明”,并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外,无论上访者是否有理,几乎都会以困难救助的名义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个“赔偿”虽有“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嫌疑,其负面作用毋庸置疑。但仔细琢磨,经济补偿或许是化解信访积案、解决“遗留”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货币这个尺度,可谓是超越时空、超越不同类别的等价物。通过来回计算,反复讨价还价,基本上把上访者在慢慢上访路中花费的经济成本、付出的机会成本,乃至于产生的诸多怨气,在簽息访协议的那一刻固定下来。如果没有特别的刺激物,社会情境不再急剧变化,这个处理痕迹是可以保持相当一段时间的。
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政治正确是“国家是没有错的”;但农村税费改革后,政治正确则变成为“老百姓是没有错的”。针对上访者的各种诉求,地方政府往往只有说服的责任,而无压服的权力。
只不过,人算不如天算,在一定的治理规模内,总有一些意外因素导致这些处理痕迹不再有约束力。比如,上访者在获得“赔偿”后,因各种原因家庭重新陷入困难境地,再向政府要“困难救助”就再正常不过。再如,长期上访者其实很难重归家庭及社区生活,一些家庭矛盾及邻里纠纷,很容易使其重新走上慢慢上访路——对于相当一部分老上访者而言,上访其实是一种生活方式。笔者碰到过几个老上访者,其妻子、子女都因其长期上访而与其关系紧张;信访工作者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所以奏效,关键是做通了其家人工作,让其能够顺利回归家庭生活。当然,一些有经验的信访工作者,在上访者刚开始赴京访,并有成为老上访户的苗头之时,即花大力气做通其家人工作,从而防止事情变糟。只不过,这种工作方法本身就意昧着,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信访积案负责,还要对上访者本人及其家庭负责——这是一种近似于无限责任的处理方式,在处理“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制造新的后遗症,是一种必然逻辑。
如此,越来越多的有经验的信访工作者意识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关键可能不在“问题”,也不在“遗留”,而在“历史”。简言之,因时间制造的问题,只能通过时间自然解决。笔者在翻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资料时,发现过去的处理痕迹,不能不说“合理”,当事人和信访部门在当时都认为此事已了结(故而会痛快地签署协议),可是,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多半会“翻案”,其原因何在?这恐怕不能归昝于当事人“言而无信”,也不能说信访部门“和稀泥”,而是“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存在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这是无法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应对的。其内在矛盾主要有二:其一,多数“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完全还原。即便是存在处理痕迹,甚至有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叙述,也多少会存在模糊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当事人,以及处理此事的政府官员,都已不在人世,“死无对证”是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痼疾。更关键的是,哪怕事情得以还原,也面临着不同时期判断标准不同,导致对“问题”难以定性。其二,多数“历史遗留问题”并非个案,而是牵扯到某个特定群体。如采取个案处置原则,很可能牵扯到同一群体的集体诉求。并且,相似遭遇的其他群体也会根据“类比”原则,提出类似诉求。如此,“历史遗留问题”就像是一个导火索,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处理一个个案并非难事,但如因处理一个个案而牵扯出更多的问题,则是难以承受的。
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的集体上访问题,很多十分复杂,也很不好解决。比如,解决民办老师大量待遇问题,但数量更为庞大的代课老师该不该享受?笔者碰到一位老上访户,之前在乡村小学敲钟,偶尔代过一两次课,却也要求享受代课教师待遇。
从时间维度看,“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并非过去发生的事情本身具备“问题”的要素,而是社会转型赋予了特定事件、人群“问题”的性质。近些年来,“单一公民身份”认同越来越深入人心,国家与个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基于地域、户籍、身份不同而采取的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越来越受到质疑,人们也越来越强调个体权利的伸张。因此,在乡村教师群体中.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公办老师、民办老师及代课老师的身份差别,在现实中逐渐失去了合法性。
中国乡村正处于巨变之中,很多矛盾是以“历史遗留问题”的面貌出现的。如上所述,“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关键还是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调整、价值转变及国家与个体关系变迁重新激活了已然“封存”的记忆。在这个意义上,只要社会转型未能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就始终无解。信访治理应该改变思维,不应再追求彻底化解积案,而应着眼于维持底线秩序。
近年来,“单一公民身份”认同越来越深入人心,基于地域、户籍、身份不同而采取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越来越受到质疑,人们也越来越强调个体权利的伸张。
责任编辑:尚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