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含加班费吗
2019-04-24
当代工人 2019年1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系某商场营业员,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加班。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与单位发生争议。认为加班费应当计算在未休年假工资基数中,但单位则认为不应当计算在内。叶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这个班上的,说句实在话,真是没少加班。如果偶尔加那么一次两次,我也不会跟单位计较。现在可好,看我加班费多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基数就不给我算里,那我当然不同意。
被诉人
凡事要讲道理。因为工作性质,申诉人确实没少加班,公司也是支付了她加班费的。加班费和工资两码事,所以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怎么能算在基数内呢?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从上述规定看出,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是不包含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