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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原向高峰出发

2019-04-23解诚诚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创作发展

解诚诚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开始腾飞,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已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富强美丽、欣欣向荣的国家,经济总量也超过了众多的发达国家,坐上了仅次于美国的第二把交椅。单从经济角度来讲,我国在全世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与经济相比,我们在文化艺术方面的发展却没有了这种势头。

关键词:文艺精品;创作;发展

中图分类号:1206.7;J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9)02-0013-01

一、前言

纵观当前形势来看,我国目前整体的文艺水平与世界大国、强国的身份还不相符,尤其是放眼全世界,能够被认同的中华文化还依旧是功夫、美食、剪纸等少数几项传统技艺。

究其原因,就是现如今我们还没有足够优秀的文艺作品到世界范围内去开拓市场,我们现在的文艺作品无法对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产生震撼和共鸣,那么也就自然无法对你所传播的文化产生认同。不仅如此,由于我们缺少足够优秀的文艺作品,各种外来文化可以轻易地在我们的文化阵地上进行蚕食、蔓延。拿影视剧来举例,现如今各种美剧、韩剧、日剧充斥在一些年轻人的手机平板上,遇见一些受管制的剧目他们甚至不惜“翻墙,,去寻找盗链,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这些人有多么的“崇洋媚外”,而是我们自己的电视剧充满了粗制滥造和抄袭模仿,用他们的话来讲,“不看美剧,难道让我们去看抗日神剧和宫斗剧么?”

对于文艺创作的这一现象,其实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时就曾指出:“在文艺创作方面,也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习总书记的这番话,指出的现象绝非个别,而是当下文艺创作领域的一个写照——心浮气躁、急功近利、脱离生活、脱离实际。那么如何改变这种局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二、以人为本,为文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环境

目前,我们的文艺创作者从身份上进行简单的区分可以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简单点说体制内就是拥有各级文化单位编制的文艺创作者,而体制外就是没有编制的自由创作者,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两个群体谁的创作水平更优秀,因为在我看来这两个群体中都拥有足够多优秀的创作人才,也都曾创作出脍炙人口、反响强烈的优秀作品,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制约这两个创作群体创作优秀作品的一些原因。

一部优秀文艺作品的诞生,是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进行积淀、构思、打磨和修改,而时间现在对于这两个创作群体来说恰恰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体制内现有的专职文艺创作岗位少之又少,一些拥有专职创作岗位的创作人才大部分也都在兼任其他业务工作,这样以来就导致了体制内的创作人才被大量繁缛的行政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所羁绊,根本无暇顾及创作的事情,行政和其他业务工作完成了很多,却没有创作出什么作品是现在体制内文艺创作者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

而对于体制外的自由创作者来说时间就更为宝贵了,因为生存是他们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众多拥有创作梦想的人聚集在北京、横店这些地方成为“北漂”、“横漂”,既然是“漂”,那日子必然是辛苦的,生活的压力使他们没有心思去积淀、去打磨,他们要尽快地找活,尽快地出活,尽快地赚钱,在面临这种生存压力的时候也就没什么创作原则了,当“枪手”也好,写“神剧”也罢,只要能尽快地完成创作就行。而且即使这样,还要经常提心吊胆地担心自己的稿费被克扣,这种情况下,哪还顾得上对作品精益求精了。而另一小部分知名的自由创作者,他们虽然不再为生存担忧,甚至已经过上了优于一般人的富足生活,但对于物质方面的贪婪使他们彻底地沦为了金钱的奴隶,找“枪手”组建自己的团队,依靠自己的名气和人脉不停地聚拢创作资源,醉心于成为文艺界的“雇主”、“掮客”,哪还有时间去思考创作的事情?

对于以上的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对于体制内的文艺创作者来说,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创作岗位和宽松的创作环境,让他们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慢慢雕琢自己的作品,毕竟,拥有一定水平能力的文艺创作者需要天赋的支持和阅历的积累,切勿哀梨蒸食。

而对于体制外的自由创作者,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出台一些法规条文严厉打击那些文艺创作领域的“雇主”、“掮客”,不管他有多大的名气,创作出多出名的作品,一旦越过这条红线就应毫不留情地进行打击,这是因为这些知名人士一方面利用自己的名气抬高创作费用,另一方面却用极低的价格雇佣枪手来进行创作,至于作品是否能成为精品他根本不在乎。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挤压了其他创作者的生存空间和正当利益。其次,对于更多的普通的文艺创作者,我们应出台相关法规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改善他们的创作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从容地进行文艺创作。

三、与时俱进,为文艺创作营造宽松的环境

目前,我国对于文化产品的监管实行审查制度,理论上来讲,文化审查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并非我们国家所独有。而且文化审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维护国家形象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文化审查制度不够健全,那么对于我们的文艺创作和发展会起到不良影响。

繁荣的文艺创作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前提就是拥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可惜的是,我们目前现行的文化审查制度并未给文藝创作提供一个良性的环境。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是文化审查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我们文化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标准过于宽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以电影电视剧的审查标准举例:“电影、电视剧载有包括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这种粗放的条文根本就无法形成一个具体执行的标准,审查者的意志甚至成为了通过与否的重要乃至唯一标准。在不同的审查者眼中,同一部作品甚至会有不同的命运,可以说弹性极大。拿《叶问》这部电影来讲,既可以被说成是一部宣扬民族气节的爱国主义电影,也可以说它是一部充斥暴力、血腥的违规电影。而实际上这部电影确实也是经过多次的修改、删减才得以上映的。 其次,我们文化审查制度实行“一刀切”。 因为我们国家的文化审查没有实行分级制度,这也就意味着拿去审查的文艺作品必须适宜所有年龄段的人群,不能选取传播范围,最终结果只是能或不能。而这就意味着一部文艺作品经历了审批立项、投资、创作等诸多事宜之后,极有可能被直接否决,大量的心血和资金投入打了水漂,而其原因可能仅仅是因为不适宜某个年龄段的人群观看阅读。这种“一刀切”的制度让创作者和投资方都慎之又慎,唯恐越雷池一步而陷入万劫不复的结局。再加上之前所说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泛模糊,就产生了所谓的“自我审查”这一文艺创作者们挥之不去的噩梦——不敢探究人性深处,不敢触及敏感题材。

文化的繁荣离不开良好的管理与规范,建立起一整套切实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审查制度,进而营造一个宽松的创作环境,对于我国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都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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