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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2019-04-22

当代工人 2019年4期
关键词:申诉人重病绝症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吕某系某用人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因医疗期满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吕某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是被单位拒绝。无奈之下,吕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就拿文件说话,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被诉人

我们对这个文件规定并不是很清楚,所以申诉人提出的要求,无法执行。

仲裁庭

吕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吕某所依据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了。因此,从废止之日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再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資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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