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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

2019-04-20万雅芳

卷宗 2019年12期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劳动者

摘 要:近几年,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隐私权是人格权得内容之一,隐私权涉及人的自由、秩序和尊严等各方面。具体到劳动关系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都是弱势一方,因此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更是尤为重要。

关键词:劳动者;隐私权;保护

1 劳动者隐私权

1.1 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始源于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同时美国也是迄今为止隐私权保护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但是至今,隐私权在美国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中国,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涉及对隐私权的保护。

1.2 劳动者隐私权

本文所言劳动者是指《劳动法》上的概念,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虽然在国内尚无明确定义,但是关于劳动者隐私权的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还是颇具规模。所谓劳动者隐私权,即为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用人单位侵犯或可能遭受用人单位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指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①”依据这个定义,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者的隐私权是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的,是指被或者可能被用工单位侵犯的人格权,但是,劳动者的隐私权应该是包含在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之内的,而不像是上述定义所言得“不是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

2 劳动者隐私权的内容

劳动者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并且从属于民法上的隐私权。根据劳动者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2.1 隐私持有权

隐私持有权,是指劳动者持有自己的个人隐私,对于那些与工作无关的隐私,有权隐瞒不被单位所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无权获取劳动者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以任何方法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隐私涉及人的尊严、自由等价值,因此对自己的信息进行隐瞒是对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保护。

2.2 隐私控制权

隐私控制权有两种含义,一则是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公开,使之为外界了解,公开包括该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再则是允许他人或单位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利用,包括有偿利用和无偿利用。

2.3 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又可以称为隐私救济权,是指隐私受到侵犯时,劳动者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护。救济手段保护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劳动者对自己或者自发组织人员和单位进行协商、洽谈,试图解决问题。当然这种矛盾只能是善意的,不是用工单位的恶性行为,否则私力救济难以达到其最终目的。公力救济是指劳动者通过寻求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帮助对侵权单位进行惩罚或者对劳动者个人进行补偿。公力救济寻求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例如劳动主管部门给与侵权企业一定的惩罚:当然还有司法机关,例如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

3 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3.1 自由的价值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中”。就某种意义而然,每个人都是一个信息的集合体。公开一部分隐私是为了维系人类社会的运行,同时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所知也是每个个体存在的意义。只有劳动者自己成为自己隐私的控制者,那么这个劳动者才能享有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的自由,当然这也是保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的体现。

3.2 秩序的价值

博登海默曾指出“甚至在偶然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②法律的价值之一即为秩序,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够以有序的方式去弥补,也是为了给劳动者带来心理安宁。

3.3 尊严的价值

隐私涉及人的尊严,保护个人的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是维护人格尊严的必要手段。劳动者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种人格尊严的实现,尤其需要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尤其是在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频频出现的今天,对劳动者的隐私权的保护更具现实意义。

4 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途径

4.1 劳动者方面

1)劳动者自身要提高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注重保护与工作无关的隐私,明晰隐私的内容、知道自己的隐私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的界定。2)劳动者积极寻求救济。隐私受到侵犯或存在受到侵犯的可能时,能够自力救济或者寻求其他方式的救济。

4.2 用人单位方面

1)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以规章制度为由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合理界定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隐私权的界限,以及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惩罚制度。

2)对劳动者的管理和监督要以合法为前提。不得违法使用劳动者的信息、不得侵犯劳动者的身体等。

3)用人单位要注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护。

4.3 立法方面

1)具体刑罚措施。刑法进一步加强对严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单位的惩罚,对严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单位给与刑法上的惩罚措施。2)加强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的保护。例如可以将泄露、出售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情形列入《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劳动监察的情况中,在责任形式上,给予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在严重违反保护义务以及实施针对劳动者胜诉的报复行为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使用人单位支付较高数额的赔偿金。

5 小结

隐私权的概念一直没有界定,隐私权的保护也一直错综复杂。对于劳动者这个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言,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某一方面的努力就能有所成效,需要劳动者个人、单位、社会以及国家共同努力。劳动者保障制度在我国尚不完善,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前路且长。

注释

①杨彪.中国劳动法与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广西社会科学,2004(2):112.

②(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4.

参考文献

1]肖玉英.試论隐私权与知情权[J].法学杂志,2001,22(4).

[2]马特.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J].法学论坛,2006,21(1):24-27.

[3]张卓娅.劳动者隐私权制度的权利冲突[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6):5-7.

[4]李伶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义务性保护缺失的分析[J].学术交流,2014(4):61-64.

作者简介

万雅芳(1994-),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法学硕士,就读于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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