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

2019-04-20韩露璐

卷宗 2019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韩露璐

摘 要:这些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越来越重视,每年国家都在通过立法来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从而保证我国个人和公司的劳动智力成果,为其创造良好的发明创造环境,同时也为了保护我国的发明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鼓励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本文通过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对策,旨在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

近些年我国不断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自2008年6月国家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就被初步建立起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与国际接轨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法律体系相比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条分缕析,从中找出能够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元素加以重视,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加以应用。

1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律改革和完善速度很快,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建立起来的“双轨制”法律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资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管是在司法保护内部运行上,还是在外部的衔接机制上仍然差强人意。

1.1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不完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建设起步比较晚,尤其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因此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及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充实我们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才行。当然目前我国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法院的数量也相对较少,2014年只有北、上、广三个地区各有一家知识产权审判的法院。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由于法院管辖范围受到行政区域规划的影响,有的案件在一审结束以后需要上诉时就会出现上述管辖法院不统一的情况。这种不良状况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工作十分不利,例如哪些涉及刑法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上、广的三家法院就无法进行审判。

1.2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模式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比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案件需要更强的专业知识才能科学审判,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还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审判机制整体分工设计的原则来进行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的特殊性,那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法官根本就无法理解和判断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信息,这是因为涉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案例需要法官具备技术发明创造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对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理解,从而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公平审判,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很容易造成刑事、行政审判错误,难以对当今社会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司法保护。

1.3 知识产权赔偿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被创造出来,需要将其转化为社会的实际生产力或者转变为实际的商品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但是在实际违法侵权案例中侵权行为到发生已经完全阻碍了知识产权有效应用市场和发挥其具体价值的路径,因此司法机关无法准确的界定资产权的具体价值,这为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再加上受侵害方的具体取证和举证过程比较困难,造成当前具体案件中我们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赔偿多是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的补偿性赔偿。这种现象的形成进一步侵害了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并且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可见,我们必须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界定机制,这样才能使知识产权的赔偿机制有科学的依据。

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改革建议

2.1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

目前我们都明白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发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方面的不足,通过不断实践和总结来提升自身的司法保护水平;其次,由于我国能够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数量太少,所以就需要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法庭来弥补姿势产权审判法庭数量上的不足。并且还需将其它地方的一审案件和非技术类的二审案件定期进行集中,然后再交给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审理,这样就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最后,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发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价值,通过积极探索产权司法保护方案,从而解决这些前瞻性的难题。另外还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力量,司法机关不但可以培养法院自身的专业性技术界定人才,而且还可以其他技术研究机构、企业、高校以及专业的社会团体进行长期合作,从而能够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2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模式

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模式主要是“三审合一”的司法审判方式,这种模式不但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合理统一,而且还将有关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规则和审判标准进行了协调统一,从而有效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另外,知识产权的司法審判模式“三审合一”最初是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不断总结形成的,它的出现有效的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进步。后来在全国各地都逐渐陆续推广开来,但是在各地的应用过程中又出现了不同的实践模式。例如有的地方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合在一起,然后再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有的地方则是将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法庭的法官临时组成合议庭进行现场审理。各地区不同模式的极大的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模式。

2.3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社会上出现这样的侵权行为后,受损害的一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对于国家的科技创新十分不利。而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两种,分别是普通侵权行为和恶意侵权行为。在赔偿制度上,普通侵权行为主体只需要培养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即可,而恶意侵权行为主体则需要赔偿受害方数倍损失,以此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别人的商标权的行为主体,一般法院会将侵权的一方判以数倍金额的罚款,只有让侵权的人明白恶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有效的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3 结语

总之,罗马非一日建成,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也非一日之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需要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的社会具体情况采取最科学合理的措施,如通过司法保护进一步鼓励我国的企业、个人积极进行智力创造,为国家的发展社会进步做出更多科技支持。同时国家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不断完善司法审判模式、损害赔偿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施国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18(20):208.

[2]管荣齐.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6):548-554.

[3]管荣齐,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学术论坛,2017,40(01):111-117.

[4]奚晓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暨学术报告会上的讲话[J].知识产权,2008(04):11-15.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知识产权》征稿启事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以知识产权为切入点创新德育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6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成功开幕
知识产权为“互联网+”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