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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机制在我国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中的实践及建议

2019-04-20邓茂芝贾辉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6期

邓茂芝 贾辉

摘 要:拍卖机制在碳配额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结了碳配额拍卖机制在深圳、上海、广东、湖北四个试点碳市场的设计情况,分析了其在上述试点碳市场的应用效果。目前国内多个试点碳市场初步建立了配额拍卖机制并进行了探索应用,发现拍卖机制能起到价格发现、促进市场流通等作用,整体上应用效果一般。该机制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还需进一步在试点碳市场中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对全国碳市场中配额拍卖机制的设计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市场 拍卖机制 配额分配

[HJ0.6mm]

作为控制碳减排成本、引导碳交易市场价格变化、维持碳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保障市场参与方积极性的工具,碳配额拍卖机制在碳市场中具有价格发现、增强流通、服务市场交易和控排企业碳资产保值增值等作用。对于碳市场而言,配额拍卖既能引导配额定价,又有利于发挥碳市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市场参与方的心理预期,对优化资源配置有关键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碳减排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障碳价格信号的有效性,完善碳市场预期管理,促进碳市场健康繁荣发展,重视配额拍卖、完善配额拍卖机制是必要的。目前,在国内七个试点碳市场中,深圳、上海、广东、湖北等四个试点碳市场已对配额拍卖机制进行了探索应用。

一、配额拍卖机制在试点碳市场中的应用

我国于2011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2013年以来,国内试点碳市场陆续启动,而在各试点中,仅有深圳、上海、广东和湖北四个试点地区在碳交易体系中引入了配额拍卖机制,其具体应用情况见表1。

(一)深圳试点碳市场

本次拍卖成交价格为35.43元/吨,这是深圳试点碳市场对于配额拍卖机制的首次探索性尝试。拍卖底价同市场碳配额成交价格联动,且二级市场交易均价高于拍卖底价,说明深圳试点碳市场在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下发挥了拍卖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同时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数据,当年碳配额交易的换手率达4.91%,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拍卖机制具有促进市场流通功能。之后深圳试点碳市场并未再次举行拍卖,拍卖机制应用处于停滞状态。

(二)上海试点碳市场

上海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引入了碳配额拍卖机制。上海试点碳市场配额拍卖机制是为了协助控排企业履约,因此拍卖时间位于履约期末。上海试点碳市场拍卖机制的应用及市场交易情况见表3和表4。

上海试点碳市场针对未完成履约的控排企业先后举行了三次市场化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市场配额交易均价的1.2倍并指定最低限价,促进控排企业购买二级市场配额,同时向市场传递价格信号,确保市场上配额交易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拍卖的基础上将最低限价改为最高限价,确保控排企业以合理价位参与配额拍卖以完成履约,降低控排企业履约成本,提升市场活跃度。第三次拍卖沿用了拍卖最高限价的规定。因此上海试点碳市场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对象(未履约的控排企业),在拍卖底价高于市场均价并低于政府定价限制的情况下举行碳配额拍卖,目的在于协助控排企业及时履约。

(三)广东试点碳市场

广东于2012年9月7日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了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配额分配方式。目前广东试点碳市场在国内试点碳市场中对配额拍卖机制进行了最多的探索,为国内碳市场提供了借鉴参考。控排企业履约年限为2013-2017年,共四个履约年度,其拍卖机制应用情况如表5所示。

广东试点碳市场经过多阶段的发展,对拍卖机制的要素设定进行了多次探索,目前已经从强制控排企业参与过渡到允许控排企业自愿参与,从只允许控排企业参与过渡到允许交易机构和控排企业共同参与,从由政府固定竞拍价格过渡到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调控定价。广东试点碳市场2013-2016履约年度拍卖情况见图1,交易情况见表6。

第一个履约年度广东试点碳市场配额拍卖总量为配额分配总量的3%,拍卖价格固定为60元/吨,强制控排企业参与并仅允许控排企业参与。该年度拍卖定价影响了市场上配额交易价格,该年度配额交易均价达64.49元/吨。第二个履约年度设定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拍卖,拍卖底价呈阶梯上升式,并允许交易机构与控排企业自愿参与。首次拍卖时控排企业积极性

高,其成交量占当年拍卖总量的69%,后三次拍卖由于价格升高、市场碳配额富余等原因,拍卖成交量逐步缩减。该年度配额交易均价达27.69元/吨,高于首次拍卖底价,市场交易活跃程度比之上年度有所提升,市场换手率明显增大。第三个履约年度以拍卖前特定时间内市场成交均价的80%为政策保留价,不强制设定拍卖底价。这一年度第四次拍卖由于申报量未达到成交要求而流拍,用于拍卖的配额由政府收回注销。第四个履约年度延续上年度较为成熟的拍卖制度,除第四次拍卖同样由于申报量不足而流拍外,前三次拍卖情况良好,对碳市场产生了正面影响,市场配额成交均价在拍卖的价格区间内波动,说明当前广东试点碳市场拍卖底价机制已较为成熟,应用效果良好。

综合来看,广东试点碳市场在各阶段所运用的拍卖底价机制呈现出不同市场效果。其中初期底价促使控排企业关注并主动参与碳市场,但第二个履约期内过高的拍卖底价不符合市场预期,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履约期内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和配额价格下跌。第三个履约期拍卖的政策保留价在设定上与市场交易价格挂钩,形成一二级市场有效联动,有利于发挥市场定价功能,提升市场流动性。因此,广东试点碳市场的拍卖机制应用趋于成熟,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体现了拍卖机制价格发现、服务市场及促进流通的功能。

(四)湖北试点碳市场

湖北省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公布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暫行办法》,规定湖北试点碳市场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同时引入配额拍卖机制,并规定配额拍卖数量不超过配额总量的3%。实际应用中,湖北仅在碳交易启动前,于2014年3月31日举办了一次碳配额拍卖,属于市场探索性拍卖,以激活试点碳市场、提升市场活跃性为目的,拍卖总量为200万吨,拍卖价格为20元/吨,拍卖情况如表7所示。

湖北仅有的这次拍卖为交易机构参与碳市场提供了机会,提升了市场信心,保障了二级市场碳价格稳定运行,此后湖北试点碳市场活跃度高,流动性强,其履约年度成交均价达24.31元/吨,体现了配额拍卖机制服务市场、促进流通和价格发现的功能。

对比各试点配额拍卖机制发现,各试点碳市场经过初步建设后,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进行配额拍卖,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但配额拍卖机制在国内碳市场的应用仍存在改进空间,市场管理者还需加强拍卖机制的应用探索,并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二、国际碳市场配额拍卖机制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碳市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拍卖运行体系,并将拍卖机制作为配额有偿分配的主要手段,且应用效果良好。国际主要碳市场配额拍卖机制应用情况见表8。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加州碳排放交易体系等较为成熟的碳市场中,配额拍卖机制等有偿分配在初始配额分配中占据较大比例。同时,国际主要碳市场在拍卖机制的底价设定、准入限制、资金去向披露等相关制度设计方面较为成熟,拍卖所得资金多以专项基金的形式管理,资金去向公开。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国内试点碳市场配额拍卖机制仍处于建设阶段,试点碳市场举行的拍卖以引导 定价、补充市场流动性为主,在配额分配中实践较少,与国际主要碳市场相比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行体系。另外,虽然我国碳市场拍卖所得资金同样用于减排投资,但资金管理、运营相比国际主要碳市场仍然不够公开透明。

对未来全国统一碳市场拍卖机制设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充分认识配额拍卖机制对碳市场的有效作用,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立之初引入拍卖机制,并进行系统的政策设计。第二,为保证配额拍卖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交易机构和控排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应确保碳市场拍卖政策的延续性,稳定市场运行。第三,配额拍卖机制设计时应结合考虑配额分配方法、配额供求关系、企业控排成本、抵消機制等相关政策因素,从而更好地发挥配额拍卖机制在价格发现、增强流通、服务市场交易等方面的作用。第四,配额拍卖机制的具体要素设计上,拍卖时间、底价、限制、数量等都会影响拍卖机制的应用效果,设计时应重点考虑与碳市场交易联动的效果,这方面可充分借鉴广东、上海、湖北试点碳市场的经验。第五,应借鉴国际碳市场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拍卖专项基金,确定资金预算并公布用途,以提振市场信心,从而带动减排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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