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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成本 促公平 大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

2019-04-20王笛卢江巩力溪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间成本

王笛 卢江 巩力溪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何在,是谋求破解之道的基础。

一、当前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总体呈现三大特征

(一)民营企业增加值、利润增速均明显下滑

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自2015年8月以来持续低于国有控股企业。受益于2016年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等中上游行业的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逐渐回升至2018年1—10月的6.8%;而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基本呈现持续下滑态势,并且自2017年8月以来持续低于国有企业,2018年7月以来累计增速更是持续低于6%。

民营工业企业利润明显下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国有控股、私营工业企业利润按可比口径计算分别同比增长23.3%、9.3%,分别较2017年同期下滑24.2、5.2个百分点。如按利润绝对值计算,2018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国有控股、私营工业企业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1.6%、-31.1%,分别较2017年同期下滑24.4、43.8个百分点。

(二)民间投资有所回暖,但持续增长前景不容乐观

与增加值和利润增速持续下滑不同,民间投资有所回暖。民间投资增速从2011年的34.2%持续下滑至2016年7月的2.1%,之后逐渐回暖。2018年1—10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累计同比增长5.7%,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民间投资分别累计同比增长1.8%、8.8%。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超过60%,有力地对冲了当前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下行态势。

不过,带动民间投资回暖的两大主力——民间制造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后期不容乐观。一方面,2018年房地产投资名义增速持续高增的关键在于土地购置费,1—10月土地购置费累计增长63.4%,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分别累计增长-3.2%、-7.3%。在“房住不炒”的房地产调控下,当前土地市场逐渐冷却,加上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收紧、棚改规模后期边际变小,房地产投资不可能持续高增。事实上,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同比已经从2018年8月的10.2%连续3个月下滑。另一方面,民间制造业投资利润增速明显下滑、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导致外需放缓、以及房地产投资下行对制造业的拉动效应减弱,将对未来制造业投资增长形成压制。

(三)中小企业经营更为困难

一些数据表明,当前中小企业经营更为困难。尽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两个概念存在差别,民营企业不一定是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2018年10月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PMI指数分别为51.6%、47.7%、49.8%,中小企业制造业PMI指数已处于50%的荣枯线之下。

从一些地方公布的分规模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看,中小型企业经营情况更为困难。在广东省,2018年1—10月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8.7%、2.9%、5%、20%;与2017年同期相比,大型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上升1.4个百分点,而中型、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下降4.3、2.5、8.1个百分点。在浙江省,2018年1—10月大型、中型、小微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9.6%、7.0%、7.6%,分别较2017年同期变化-0.5、0.7、-1个百分点。

从分规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看,当前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利润数据均大幅下滑至负增长。按照绝对值计算,2017年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利润增速分别为22.1%、-3.9%、-8.4%,分别较2016年变化8.5、-11.8、-12.9个百分点。

二、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客观上给民营企业带来转型压力

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之前的高速增长阶段明显放缓。在供给侧,资源环境的约束压力加大,人口红利消失致使劳动力成本上升,房地产价格长期上涨致使土地成本上升。在需求侧,随着我国进入中等偏高收入经济体行列,消费结构全面升级、需求结构快速调整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外部环境上,我国产业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总体处于中低端,产业发展面临“前有堵截后有追兵”。“前有堵截”是指随着我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与发达国家形成竞争关系,发达国家利用优势地位构建新的贸易规则对我国进行制约;“后有追兵”是指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劳动力土地等成本加快上升,面临劳动力成本更低的新兴经济体追赶竞争。这些情况必然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

(二)全球经济形势给民营企业造成压力

民营企业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5%,国际经贸冲突、外需边际下行必然给民营出口企业,以及为出口企业配套或处在产业链上的民营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18年1—10月,我国商品出口累计增长7.9%,因“抢出口”因素较1—6月的4.7%有所上升,但已较2017年12月下滑2.9个百分点,预计出口后续下行压力较大。

(三)准入限制偏多偏严,阻碍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和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2005年以来中央相继发布多個文件,但作为文件核心要义的放宽准入政策并未得到切实落实。民企普遍反映市场化改革不彻底,政府重审批、轻监管、少服务,准入限制偏多偏严,直接干预或垄断过多,“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无处不在,审批链条过长、审批效率过低等导致制度性交易成本依然偏高,导致民企只能在门外看花。在石化、电信、汽车、航空、航运、军工、电力、烟草、外贸、银行、证券、保险等众多高利润产业部门,基本由国有经济垄断,民营企业进入这些产业部门仍然困难重重。

(四)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对民营企业经营造成多重压力

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门和地方对中央方针理解不够、存在所有制歧视,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导致存在政策偏差;或在执行过程中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

三、以降成本促公平为重点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我国企业面临的高成本包括“综合税费成本”过高和行业垄断、服务业开放不足导致的基础性成本过高。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当时环境、资源、土地和劳动力成本较低,可以弥补部分企业高税负成本,但随着环境和劳动力成本提高、地价上涨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基于12860家企业的微观调查发现,2015—2017年总样本企业原材料成本年均增长35%,用地成本和融资成本持续上升。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16年我国企业总税率(占利润的百分比)为67.3%,高于世界平均的40.5%、日本的47.3%、美国的43.8%。我国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企业缴费率为43%,高于美国的13.65%;我国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土地价格分别为美国的1.6、1.3、4.5、1.3和2.6倍。此外,行政性灰色寻租成本、审批程序冗长、开办企业时间长等办事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仍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提高了营商成本。近年,我国在降成本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较大空间。应进一步切实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包括加大减税力度、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等。

(二)放宽对民间投资的行政准入限制

合理收缩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放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国有资本投资主要放在需要政府调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其他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对民间投资全面放开。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坚定去除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行业准入的“卡壳”型限制性条件,给予民企与国企平等的投资机会。推广地方政府与民企互利合作的PPP典型模式,引导地方政府对民企国企一视同仁,消除限制民企参与PPP的不合理门槛,防止地方政府违反与民企签订的契约,激励民企更多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对清单内事项的审批主体、程序、时限等规定,建设“一站式审批”政务大厅、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立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行业动态等信息,辅助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改进对民企的政策支持方式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限制或排斥民企的不合理条件。将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和贴息政策从选拔式、歧视性转变为普惠性,给予民企与国企同等的政策待遇,对共性技术研发等存在外部性和市场失灵的民间投资项目,引导民企申报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型民企,指导其申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防止国企利用去产能过程中的政府补贴和“债转股”等方式,逆向淘汰效率更高的民企。督促地方政府偿还其拖欠民企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和保证金。

(四)改进对民企的融资服务

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根源复杂,责任不全在金融机构。国企的政府背书及刚性兑付使民企信用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机构对民企贷款违约损失的责任追究也更严格,这是导致金融机构在贷款行为上歧视民企的重要原因。比如,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调查发现,2017年国有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平均在4.4%—4.7%左右,而民营企业则在6.1%—6.8%左右。必须对这类观念性问题从体制、管理和考核环节上予以纠正。大型商业银行可参照民生银行模式,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部,对以民企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专门决策程序和考核。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创新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不同中小企业资产和收入特征的债券品种。股票市场应进一步改革发行制度,新三板市场应进一步扩大合格投资人范围,强化融资功能。在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激励,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更多投资于初创期中小微企业。

(五)进一步依法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应坚持倡导“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杜绝政企间寻租交易,强化对人身和私人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要依法公开透明地处置相关涉案民企老板及其私人产权。树立好的样板有利于建立稳定的未來预期,使民企能够更多扎根中国谋求发展,培育更多中国自己的“百年老店”。近期,最高院、最高法、司法部等纷纷表态或出台政策,表示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力度,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王笛、卢江,北京经纬云集科技有限公司。巩力溪,西华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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