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2019-04-20李静云
李静云
2018年1月1日,我国首部核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核安全法》,正式施行。
我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作为我国核安全领域的首部法律,《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建立了全过程全链条开展核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公众参与,加强了信息公开,是30年来我国核安全监管有效做法的经验总结,为保障社会公众的核心利益,实现核事业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也充分展现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推进“一带一路”和“核电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特点: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按照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法》确立了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和风险防控,这四个“严”也是这部法律的特点。
严格的标准:坚持从高从严标准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标准是安全的基础,高标准才能严要求。
目前,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核安全技术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等,为了进一步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此,《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同时还要求,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進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但是,为了确保安全,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达了对核安全要求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严密的制度:全链条全过程管控
30年来,中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核安全监管制度。这套制度以“安全第一”为基本原则,以“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为基本价值观,以“严慎细实”为工作作风,注重依法行政,注重队伍建设,注重能力培养,注重文化培育,为确保我国核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核安全法》在总结凝练30年核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一整套核安全管理制度,这次立法从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到核设施的退役、核材料管制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设计了全过程、全链条的严格管控手段,全面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余力,确保万无一失。
《核安全法》通过核安全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核应急支援制度、核安全审评制度、核安全支持保障制度等,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推进了各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力。例如,《核安全法》明确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于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也是实行分阶段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层层把关、“步步为营”。此外,《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材料持有许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实物保护制度,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核安全法》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严格的监管: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核安全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核设施从未发生过影响场外环境的核事件或事故。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安全改进,核安全监管水平逐步提高,核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也不断推进。
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为此,《核安全法》立足于防范重大风险、消除隐患、增强保障能力,对核安全监管作出多项规定,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职责、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让核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核安全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核安全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因此《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核安全法》授权核安全监管部门既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也对承包商和供货商延伸监管,既要监督企事业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也监督承包商和供货商承担相关职责。
严厉的处罚: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核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总共94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7条,比例达到18%。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除了要被罚款外,法律规定还可处以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此外,《核安全法》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未按照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未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或者演练的,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等等。
亮点: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切实保障公众权益,这是《核安全法》的亮点。《核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在重大决策中,主动征询公众的意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核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核安全往往涉及尖端的技术,复杂的利益关系,多样化的认知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度。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构建一个良好的核事业发展环境,保证核事业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核安全法》专章规定核设施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国务院还将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核安全法》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且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对于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核安全法》要求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核安全法》还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权,加强社会监督。
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核安全法》还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充分推动公众参与,鼓励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从业人员关心核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
十九大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核安全法》与时俱进,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回应公众关切、促进社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核安全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里程碑,必将对确保核安全、保障公众切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