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户”标牌背后是治理无能
2019-04-20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近来,红星新闻曝出,广西宾阳县有关部门给涉嫌诈骗者所在家庭门上用油漆喷上“涉诈户”三个字,这一举措引发争议。两年前,公安部曾公布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整治区,宾阳正是其中之一。2018年11月26日,宾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事属实,且震慑效果明显,已有多人投案自首。被喷涂“涉诈户”的家庭主要集中在网络诈骗较为猖獗的宾州及新桥两镇,宾州尤甚。
在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家门口,用黑色油漆喷上“涉诈户”三个字,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涉嫌违法。概因为一个家庭中即使有人涉嫌犯罪,但犯罪者往往只是一人,却因为“涉诈户”的标牌,羞辱到了全家,结果就是“一人犯罪,全家担责”“儿子犯罪,老母受辱”,这哪里还有丝毫现代文明法治的影子?更不应该是提倡法治的政府应有的作为。
事实上,这种被个别地方推崇的“株连式”惩戒,仍时不时出现。前段时间某地学校要求打工者子女入学开据“父母无犯罪证明”;某地学校勒令“老赖”子女退学等等,就是法律责任的肆意扩大化做法,也是法律惩戒过程中事实上的“株连”。类似事件的不断出现,折射出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观念极为淡薄。
有人可能认为,此类“株连式”执法效果确实好,就如宾阳县有关负责人说的那样,喷字后,震慑效果明显,有多人迫于压力自首。问题是,通过“压迫”亲属的方式倒逼违法犯罪者自首,这合适吗?以羞辱的方式让旁人抬不起头,进而施压给违法犯罪者,这合乎情理吗?众所周知,法律的功能和意义不仅在于打击和遏止违法犯罪,还有更重要的一面在于保护善待守法者。这些诈骗者的父母、妻子和子女犯法了吗?如果答案是没有,那么这样的“羞辱”凭什么强加给他们?这些亲人家属如果是守法的,又凭什么得不到法律的善待保护?至于所谓的“子不教父之过”的义务和责任,也应仅体现在道德层面。如这一“义务”扩大到法律的惩戒上,是不是被执行死刑的犯罪者的父母都应“以死赎罪”?
随着我国社会化进程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过去那种“羞辱式”执法和“株连式惩戒”的做法,早被现代人唾弃。但在现代国家和经济日益发达的地方,竟然堂而皇之继续实施着“挂牌羞辱治理”,甚至部分官员还乐此不疲、沾沾自喜,这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的悲哀。仍然习惯或喜欢使用类似的“羞辱式”治理的地方,其背后暴露出来的不过是治理手段单一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如果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终究需要使用手机和网络平台,难道从“平台”入手、加大打击和实施精准打击做不到吗?各地采取联合执法如何难吗?对于电信诈骗号码,发现一个封禁一个也是完全可以的,对于可以“集群发射”诈骗短信的装置,多些入户调查和实施高密度监管,也是可以让犯罪者无所遁形的,当地为何不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有更好的手段不使用,却采取“株连”的方式,背后暴露出来的是习惯的“懒政”和一劳永逸的僵化管理思维。
另外,呈集中暴发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村”“诈骗乡”,哪一个不是多年来治理松疏、监管不力的结果?“风起于青萍之末”,电信诈骗者的集群化、群体化或乡村化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发展壮大的背后还与一些地方和基层管理者散漫与麻木有关。既是防患于未然工作的不足,也是基层管理治理者管理能力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