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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对经济增长拉动的实证分析

2019-04-19崔连翔

商业经济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运营模式实证分析

崔连翔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我国整体消费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消费金融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发展消费金融已是时之所向。众多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如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纷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抢滩消费金融市场。虽然许多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了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新型业态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措施仍不完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抵抗力不强,使得消费金融领域潜在金融风险仍然较高。

关键词:消费金融   经济增长   运营模式   实证分析

引言及文献综述

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过度依赖投资和外需、内部消费需求不足等问题。尤其是随着国际经济危机的爆发,海外市场萎靡不振,使得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同时,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需求明显降低,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正趋于顶峰,经济带动效果不明显,经济发展正面临从外需向内需、从投资向消费的转型阶段。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中确立了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提出将消费金融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版块与拼图,消费金融逐渐得到政府重视与支持;在同年“兩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消费金融的重要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金融信贷产品,并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试图通过消费金融引导国内消费方向,推动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对此,在“十三五”期间,围绕国内消费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涌现,在“互联网+”发展战略的影响下,以互联网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发展迅速。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更加多样、优势更加明显。

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学术界一直都处于争论状态。支持发展消费金融的学者认为,消费金融能够消除传统借贷的约束条件,缓解消费制约,利于经济发展;反对发展消费金融的学者认为,消费金融将压缩金融机构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的资金空间,降低资金利用率,不利于经济发展。国外学者Zeldes(1981)和Cochrane(1991)通过对无约束消费信贷的研究表明,消费信贷规模增大将提升家庭用于消费的支出,具有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同时消费金融信贷业务在监管部门监管范畴内,与传统金融借贷业务相比,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功能,资金更加安全。而Pereira(2003)研究表明,消费金融信贷业务过度发展将不利于经济发展,因为市场资金有限,而过多的消费金融信贷业务毕竟挤兑社会生产企业的融资,资金也会由生产部门向消费部门流转,使资金用途发生改变,不利于社会经济生产与发展。国内学者杨艳鹏(2011)研究表明,发展消费金融有利于改变我国不愿意超前消费的传统消费观念。因此建议政府要大力宣传与促进消费金融发展,通过消费金融改变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提升国内消费需求。而李燕桥(2013)、李成友(2014)通过实证检验方法得出消费金融与理论研究并不相符,具体表现为:消费金融并没有促进城市消费,城市居民的储蓄压力并无削减;消费金融没有促进农村消费,反而由于消费信贷产品问题导致农村消费质量与规模有所下降。

由此可见,消费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是具有条件的。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消费金融”新业态模式的金融产品更加多变、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探究互联网时代下消费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发展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时代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首先,我国中产阶级规模迅速扩容,成为社会消费主力群体,消费结构也从生存型低端消费向品质型高端消费、物质消费向服务消费、传统消费向新型消费转变升级。根据瑞士银行瑞信所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研究表明,2016年中产阶级人数已达1.09亿人,超过此前排名第一的美国9200万人,跃居全球中产阶级人数第一位。与低收入家庭消费观念不同,中产阶级家庭消费能力更强、消费品质更高、消费需求更旺盛,十分利于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从消费结构来看,居民在食品和服装方面消费规模从1990年的1253.9元提升到2016年6978元,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由67.61%下降到38%,而在交通运输、医疗保险、教育文化和娱乐等方面支出占比在2016年已经超过50%,并仍具有上升趋势。

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促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业态模式,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与新动力。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众多互联网企业纷纷踏入金融领域,对传统消费金融产品进行升级,创新了消费金融模式(如互联网电商平台)。据银监会数据显示,传统金融机构、P2P平台、互联网电商平台三大消费金融运营主体在业务规模方面相比,互联网电商平台市场份额最高,典型代表企业为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其消费金融市场成交量分别突破5000亿元和1000亿元。

再次,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浪潮的带动下,消费金融领域的融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增长,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根据零壹财经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35例,融资总额共计190.68亿元,占据全年金融科技领域融资数量12%和融资金额21%。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消费金融领域发展问题,政府的政策方针主要以温和刺激方式鼓励居民消费,通过局部建立消费金融企业试点的方式将消费金融创新模式向全国推广,以模式创新带动产品创新,进而达到促进消费,最终实现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消费金融发展问题

首先,消费金融法律仍不完善,对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主体监管力度不足,市场中存在大量监管套利现象。目前,有关消费金融领域的监管措施大部分以规章制度形式出台,在监管效力方面明显不足。虽然在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为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方式与监管方法指明了道路,但是市场中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商业企业而不是金融企业,因此金融法律监管对其并不适用,那些没有金融牌照而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不会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由于监管口径不一致,致使许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加快向金融科技公司转型,存在监管套利行为,极不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不足导致市场中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严重不足,无法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局面。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吸纳公众存款,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可以从同行业拆借、向银行贷款、资产转让或者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足,流动性支持较差,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提出了一定挑战,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导致我国符合要求的消费金融机构少之又少,基本上只有传统商业银行具有成立消费金融机构资格。截止到2017年,我国仅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持有牌照,其中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为20家,占总数量的83.33%,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为4家。

再次,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消费金融主体的信息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征信体系不健全。同时,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致使大量第三方网贷平台野蛮生长,加剧了消费金融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除了具有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实力将信用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以外,其它诸如产业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类型的消费金融公司尚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行业面临较大信用风险。征信的缺失可能导致许多借款人在一个平台借款逾期后将无阻拦地在另一个平台进行借款,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消费金融主体监管方面也不理想,那些没有牌照而从事消费金融的主体往往用户基础薄弱,金融风险抵抗能力不足,如果平台资金发生断裂,将导致平台倒闭甚至跑路,不仅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实证分析

(一)模型假设、数据选取及处理

模型假设。本文主要采用矢量自回归模型(VAR)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对经济拉动程度影响与贡献,建模思想是将影响研究对象的外生变量作为内生变量滞后值的函数进行模型构建。由于VAR模型中的系数众多,无法通过模型系数值进行分析,需要借助格兰杰因果检验、IRF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等工具进行全面分析。另外,对于时间序列而言,如果数据是同阶平稳即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的线性组合是平稳的,那么时间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需要建立误差修正模型(VEC)进行研究。

数据选取及处理。数据上选择消费信贷总额(包括长期消费信贷总额与短期信贷总额)为消费金融发展状况,国内生产总值为经济发展状况。由于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也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开端,因此数据时间段选择为2013年至2017年季度数据。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以及易观所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消费金融专题》,其中经济发展状况由符号GDP来表示,长期消费信贷总额由符号Ltcl表示,短期消费信贷总额由符号Stcl表示。另外,为减少原始数据的过度波动,需对原始数据进行对数变换,得出相对平稳的时间序列。因为原始时间序列是季度數据,季节的变换会使时间序列产生规律变动,因此需要对季节时间序列进行季节调整,本文使用Census X12方法,具体调整后的数据分别记为LnGdp_sa、LnLtcl_sa、LnStcl_sa。

(二)计量分析

单位根ADF检验。在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前,为了消除伪回归现象,需要对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选择ADF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时间序列LnGdp、LnLtcl、LnStcl都为二阶平稳I(2),存在协整关系,因此需要进行协整检验,再建立VEC模型。

Johansen协整检验与建立VEC模型。协整检验是建立VEC模型的基础,Johansen协整检验原理是通过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进行判定,采用循环检验规则得出时间序列间的协整个数,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对于一个协整关系也没有条件下,迹统计量60.19430大于临界值29.79707,拒绝原假设,即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对于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条件下,迹统计量14.04371小于临界值15.49471,接受原假设。因此,时间序列彼此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且协整方程为LnGdp_sa=-2.324623LnLstcl+3.103149LnStcl_sa,表明短期信用贷款每提升1,经济将增长3.1;长期信用贷款每提升1,经济将下降2.3。说明,短期信用贷款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长期信用贷款对经济增长具有反向作用。短期信用贷款利于经济发展,市场短期资金重组将刺激社会消费,提升经济能力;而长期信用贷款的风险较大,市场中如果存在较多长期信用贷款,容易造成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利于经济发展。

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对VEC模型分别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结果如表3所示。自变量D(LnGdp_sa)对变量D(LnStcl_sa)和变量D(LnLstcl_sa)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而自变量D(LnStcl_sa)和自变量D(LnLstcl_sa)分别对变量D(LnGdp_sa)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即经济增长并不会影响长期消费信贷和短期消费信贷,但是长期消费信贷和短期消费信贷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作用。长期消费信贷在前两个周期内(半年时间),对经济增长略有负向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经济逐渐起正向作用,大概在第四个周期内(一年内),对经济增长作用达到最大,并逐渐趋向平稳。短期消费信贷在一个周期内(三个月)就能对经济起到正向作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程度不断增大,在第三个周期末(九个月)对经济促进的正向作用达到最大,并逐渐趋于平稳。表明短期消费信贷与长期消费信贷相比,短期消费信贷对经济产生影响更快。此外,从影响程度上来看,长期消费信贷与短期消费信贷的解释部分逐渐增长,并且都在第十期达到峰值,长期消费信贷解释比重达到30%,短期消费信贷解释比重为4%。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消费信贷波动对经济影响更加敏感,而短期消费信贷波动对经济影响敏感度较低。

(三)结论与总结

由时间序列的VEC模型可知,研究数据之间确实存在某种长期关系,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根据JJ协整检验方程可知,短期消费信贷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作用,而长期消费信贷增长对经济不利。这说明短期内消费信贷的增加将有助于刺激社会消费,让社会经济处于繁荣状态,并且短期消费信贷无论是风险还是利率都相对较低,因此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而对于长期消费信贷而言,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贷人无法保证资金可以准时归还,信用风险较高,如果市场中存在过多的长期信用借贷,一旦发生违约情况,无疑对经济将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对经济发展具有负向作用。第二,由格兰杰因果关系可知,经济发展并不会影响长期信用消费借贷规模与短期消费借贷规模,而短期信用消费借贷规模和长期信用消费借贷规模可以影响经济发展状况,检验结果符合经济理论和经验。第三,脉冲响应分析结论与协整检验结论一致,短期消费信贷对经济发展具有正向作用,长期消费信贷对经济发展具有负向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消费信贷也会逐渐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作用,但是作用程度不如短期消费信贷。第四,方差分解结果表明,长期消费信贷对经济波动影响程度较高,在十个周期内(两年半内)对经济波动程度将达到30%,而短期消费信贷对经济波动影响程度仅为4%。检验结果表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长期消费信贷规模的监管力度,防止长期消费信贷发展速度过快、规模过大。一旦长期消费信贷发生违约问题,将对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

政策建议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防止消费金融违约风险发生。由于我国消費金融正处于发展黄金时期,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如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市场份额,急切想要将平台资金放贷,往往采用一些激进做法,比如在业务上进行闪电借款、贷款审查不严格,只要有信用卡就可以办理消费贷款。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社会信用风气才是防止违约风险发生的最优办法。当然,对于消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不仅仅只是与央行征信系统相连,还要联合社会一切信息数据机构,如公安数据、第三方征信数据、消费者理财数据甚至是社交信息等所有涉及金融交易的数据纳入到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成一个具有多角度、多方位、多维度的金融信用征信系统。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打破不同征信机构的自立标准行为。在社会征信体系之中,可根据消费金融发展状况与金融监管状况适当调整征信标准,鼓励行业之间开放内部征信数据,实现消费金融领域数据共享。

加强消费金融领域法律建设与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利。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内应用不断深入,有关消费金融法律建设与监管方面既要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可能引发的新问题,也要顾及到传统金融监管。因此,消费金融领域的法律建设与监管应当本着“创新监管、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在现有金融法律基础上,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努力建设成符合“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与监管体制。监管部门需因地制宜,根据不同运营主体或者业务种类实行区别化监管,既要鼓励消费金融模式与产品创新,也要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比如,对于风险较高而又跑路事件频发的P2P平台而言,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力度,防止P2P平台因急切将平台资金借出而出现违规操作;而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众筹业务,监管部可以在其不触碰法律红线的基础之上,鼓励消费众筹在业务模式与产品上进行创新,按照先创新再监管的步骤,随时调整监管方式。

加强消费金融运营模式与产品创新,以服务获取市场认可。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新业态无论是在运营模式上还是产品创新上都有较大提升。但是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结合绝不是简单相加,需要不断对产品与服务进行优化,才可以保证消费金融的活力,真正实现消费金融发展。由于目前消费金融业务从事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因此建议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要根据自身优势侧重开发不同种类金融产品,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建议互联网公司与非金融机构多提供短期消费金融产品,如家庭消费贷款、小额度现金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一方面是短期消费金融产品作用效果明显,另一方面是短期消费金融产品安全可靠。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因为具有较强的金融业务经验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可以适当开发长期消费金融信贷产品,获取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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